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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ngsy95 于 2014-10-16 13:55 发表 
我实在不明白您的思路,我说大洲比小州票数多,那是因为大州的人数多,按美国平均50万左右一张选举人票,所以,人口大洲有更多的票数,同时在选举中有更强的话语权,也更加的被重视,这点您难道不承认?
至于您 ...
我承認大州人口多、票數多、有更強的話語權,然後呢?你自己用這個例子來證明少數服從了多數,甚至告訴我是制度定製時,就體現出來的。在你的邏輯中,人口多、票數多、有更強的話語權就可以證明少數服從了多數?
別問我,這個問題是給你設計的,是你一直在強調少數服從多數,不是我。
按照你的說法,廢掉選舉人團制度以後,連小州的議員席位也要重新劃分?前面你還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呢,這次連少數派在議會中投票的機會也要重新分配,這不符合你前面的觀點……
不靠譜,但這是你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結果,你忽略了法律對私人權利的保護作用,重點突出少數服從多數這個方法。所以,我用這個例子,來證明正常國家中少數服從多數並不是一個通用的原則。至少,在面對侵害私人利益時,少數服從多數不管用。
我仔細閱讀過你的回覆,但我並不認同,所以,設計了幾個小問題,布什靠選舉人票獲勝就是其中之一,我只是借這個例子,來證明五百多人的投票結果,對三億多人的投票結果,並沒有按照你堅持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來裁定。而是根據美國憲法,交由聯邦最高法院裁定的。
如果你真的認爲我偷換了概念,那說明你也意識到,除了少數服從多數這種表決方法外,還有法律、法制的存在,也正因爲她們的存在,民主才有了意義,少數服從多數這種表決方法才不會淪爲當權者統治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