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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 暂叫信仰吧,希望不扫大家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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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叫信仰吧,希望不扫大家的性

看见版主推荐我的文章感到很意外,一直觉得自己写的东西艰涩乏味又无趣,要是我成个作家也许能改变一下,因为那是给别人看的东西。自己写给自己的文字,我不喜欢太简单也不喜欢故作叛逆,现实的先锋在我看都是取悦别人的计量,就像中国曾经热衷过的,诸如朋克摇滚之类的东西。还有最不喜欢的就是像我写的《爱情》那种诗,权当文字游戏而已。学中文的一个朋友,昨天无意看到我写的一篇日志,他欣赏之极还说要是每篇都写出这水平就能出书了。“扯淡!这种蹲马桶盖上都能写个十篇八篇的东西,除了给qq空间加分外没什么价值。”我是这么说。没想到他从笛卡尔一直给我讲到萨特,例数文章之绝妙。哎……看来中文系的学生除了能“侃”外,真是百无一用。要不怎么这么多文学评论都他妈的让我吐血呢。一下子一群乌龟王八蛋都成文学新锐,开创文学新气象去了。今天这个论战明天那个论战,论战的内容呢:你今天偷我一头蒜,我明天揪你一把葱,你博客骂我一句,我杂志卷你一篇。拜托!照顾照顾我们这帮子傻了吧唧的读者行吗!记得上个月在网上认识一清华的女博士,和我同岁,看看人家我死的心都有。我问她平常看什么书,叫我学习学习。人家告诉我,平常不怎么看书除了期中期末,一般只看教课书。哎……难怪中国作家销量过100万,就是天大新闻了。看来这年头也就儿童文学最有前途了,要不就给中学的差生写写像手淫一样文章。向郭敬明致敬吧,别的作家除了卖自己之外,都他妈饿死了。我也只能拿着大专文凭,当骗子去了,挺好!
没上多长时间这个网站,想写点什么也算做做贡献。可时逢年末,实在没太多时间。只能把原来的一篇旧文贴过来,并做一些补充。我管它叫《信仰》,多数人看完后都说我有神经病,有就有吧,装疯卖傻也是一种生存手段,我也正在坚决执行。希望大家——嗨,我就不希望了,没用。


                            我们是失去信仰的一代吗?
                           信仰是只属于个体的坚守吗?
                 许多模糊的概念:人性,道德,自由,理想,哲学……
                                    意义?
                                    欺骗?
                      我们失去了什么,什么塑造了我们?
                                  我告诉你。
                                 你?你是谁?
                                    我……

朋友选择了基督教,我在旁边静静的听他念祷告词。牧师对我做了最后的劝诱,最终放弃了。朋友知道我不会选择基督教,因为朋友了解我的信仰,了解我对信仰的执著。如果你把宗教当作信仰,我决不会和你争论什么。因为信仰属于你的心灵,谁也无权扮演导师的角色。如果你把宗教当作一种逻辑,我们可以争论到天明。但我们决不会得到任何结论,就像我和朋友经常作的那样。不否定对方也不肯定对方,谁也无权把真理写成法律。我喜欢基督徒,喜欢他们博爱、宽容、自省的性格,喜欢他们相信世间存在永恒的爱的心灵。和他们在一起的时候,有一种久违的安全感,久违的真实感。我相信,如果世间真能向他们理想的方向发展,那将是人类的幸福。 理性走到了尽头。这是朋友的原因。我毫不怀疑他对哲学的认知和理解,但最终他像许多哲学先贤一样,选择了唯一的精神出口。我能理解他,因为这依旧是哲学脉络的延展,一种思维逻辑。
我的信仰……
我信仰共产主义。坦白的说,共产主义哲学的理论研究似乎越来越走向死胡同。霍克海默认为基督教中包含着比法律还高的全面的爱,他晚年皈依了基督教。阿多尔诺则更相信艺术的弥赛亚的力量,这种力量才是肯定的自由和真正的统一。马尔库塞将解放建立在本能理论的基础上,美学的幻想成为个体与整体、欲望与现实、幸福与理性的调和途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先驱与继承者,使马克思主义真正成为了飘荡于欧洲上空的幽灵。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造成的后果呢?没有一种理论不被共产主义所附体,没有一种反对现实存在的行动中没有共产主义者,没有一个共产党不承担社会避震器的功能。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呢?情况则更为糟糕。
首先我要摆明一个立场:马克思或者任何伟大的哲学家都不是真理的化身,共产主义学说决不能依靠某个人的思想,去理解不断在行进中演变的人类历史,去解决曾出不穷且牵连诸多未知因素的问题;但我们必须坚持共产主义的思维逻辑,共产主义的理想和目标,这就是我信仰的内核和原因。其次,中国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施政纲领与哲学研究的混淆。如果有人问我哲学最需要什么?我会说最需要宽松自由的社会空间和思维空间,任何思想禁锢都是可耻的。而我看到的是近乎愚弄的政治教育,近乎呆滞的政策宣传员,把我们当作傻瓜和机器的哲学教材。高中政治课上我总在想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能告诉我们真相呢?每当我拿着试卷时总在想,为什么只可以叫我们理解马列主义,为什么要叫我们为了记住而理解,为什么书上的论断只可以理解而不能假设,为什么哲学思辨变成了标准答案呢?我疑惑,我迷惘,这叫我不知所措……
回到主题……
我想对几个迷惑我的问题作几点解释,你也可以理解为呐喊或者胡扯。
第一:纲领对哲学的指引
小平同志在国家动乱,国际形势风云突变的八十年代,提出了意在解决当下和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的实际问题的邓小平理论。关于这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坚持国家性质的理论。实质上是以物质增长为中心,同时用社会主义的政体去尽量规避现实问题(就是现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批判的问题)。我们要完成资本主义的任务,同时还要兼顾它没有完成的任务。何其难!这几乎是两个相悖的命题。
回到哲学上,小平同志完成了马克思主义由哲学向国家思维转化的第一步。这个思维要现实化(不管什么主义,只要对国家有利就可以用),要中国化(农民问题,文化问题,人口问题),要社会主义化(中国禁不起另一场革命,我们相信它是真理)。我要说,理想遇到现实就会不断妥协。尤其是在缺少了诸多社会避震系统的中国,
例如:资本主义的政党制,虽然它是虚伪的民主,但给了人民选择的假象,给了人民指责的对象,轮流执政成了转移人民视线的好方法,没有它中共则永远是众矢之的,像六四那样的镇压恐怕不会是最后一次;缺少一个“共产党”,当一个政党变为执政党时必然会带来许多迫不得已的变化,你是无产阶级的代言人又是执政者,当问题向你涌来你控诉的对象却是自己,中国没有像法国那样的大罢工,因为面对这样的问题中共要么选择忍让要么选择压制,但法国有一个强大的在野的共产党,当危机到达临界点时法共扮演的往往是站在工人一边帮政府缓和矛盾讨价还价的角色,而这个临界点如果发生在中国那么一个简单的社会问题立刻会转变为血腥的暴乱,中共何去何从不必多言;缺少一个文化中心,文化的形态无人问津,在我理解文化形态就像一张延展到社会各个角落的网络,文化精神是集体人格和思维模式,西方有两个网络一个是基督教它完成了人格塑造和道德界定,另一个是人文主义它构建了资本主义模式的意识基础和整个政治形态,中国也有两个一个是儒家文化(是儒士道)他完成的使命和基督教惊人的相似,另一个是以历史为基础的经验逻辑(比较复杂以后我会说)它从百家而出又从历史中来,(如果你说古代政治就是儒家政治那你应该好好理解分析一下中国的历史轨迹)它完成了政治模式的构建和调整、改革、抑制的手段完善,但可悲的是经过自1840以来的150年的动荡和近乎疯狂的毁坏,它们以残缺凌乱难于修复(不知道要多少年才能复原),缺失使社会问题前所未有的尖锐血腥不可调和,我们还在不断范错误不断迷惘;(好像有点多了,我简单点)还有,缺少一个细化到各个角落的法律体系,构建这个体系绝非易事(像《物权法》这样的争论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缺少一个属于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非易事(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基础问题,像医疗、教育、基金是体制问题);诸如此类……
小平同志这第一步走的好坏我不想讨论。紧接着是江泽民走了第二步,“三个代表”和治军理念(我是真佩服他老人家的总结能力)句句虚指句句不离主旨。胡锦涛走了第三步,“构建和谐社会”更虚但更切中要领。自此,三代领导人完成了所有的转化过程。
以上是我对纲领的演变分析,不过这不是我要说的重点。 我可以用小平同志 的话作结——“要足够估计到这样的形势。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重点在于哲学在其中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如果我不立足于当下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去思考,那我的结论很可能是反动言论; 如果我按照领导人的思维去思考,那我就放弃了哲学的根本价值;如果共产主义研究,最初像其他哲学一样仅仅局限于学术领域,那我将十分自由但它偏偏不是,它从诞生就站在批判的角度站在否定社会存在的位置。当然这是坐在研究所里的人的尴尬,我没顾虑因为我一无所有,但他们是主流是支柱,我只是个微不足道的人。于是我听到的最多的话是:我终于理解了……
还有,就是一个更深刻的问题:这种倾向于物质研究的思路如果继续发展,并植根于思维逻辑的话,“自由贸易!为了工人阶级的利益;保护关税!为了工人阶级的利益;单身牢房!为了工人阶级的利益。”——社会、逻辑、共产主义……
第二:革命
这是个无人关心也无意义的问题。真的吗?我觉得这恰恰是社会主义哲学当下最为迷惘和困惑的问题。也是最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如果资本主义越来越好,有谁会用鲜血来染红革命,如果中国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永远要向西方学习,而不是从自身的哲学中找答案,我们还有必要坚持吗?这些疑问会叫你怀疑,怀疑是当下最大的敌人。即便你依旧坚持,社会主义的革命不知会不会发生在——明天的中国。
西方社会主义革命。
要解释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晚期资本主义发展到最后的临界点,也就是资本主义的任务。关于这个最后阶段,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是这样描述的:资本的伟大历史角色就是产生剩余劳动,也就是说,从使用价值以及单纯的微生观点来看,劳动出现了多余、不必要的状态。在下述两种条件下,这个历史功能就是达成了。其一,当剩余劳动自身成为了每个人的各种需求中的一项普遍需求。其二,当资本的严格规训业已让未来的世世代代学到勤劳工作——且这个特质也变成了很普遍的遗产,最后当劳动生产力在资本积累的鞭策下持续增长,并到达一个成熟点,在这一点上,维持富足的社会性财富只需数量有限的劳动时间就可以完成,因为科学活动可以规约财富的再生产以及成长,使之向更大的富足。换句话说,一种物化的、像机器一样的人类劳动就完全中止了。花了这么大篇幅进行引述,是让大家明确一个概念,明确一个确实的历史状态。
问题虽这个状态而来。第一,状态的精神基础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异化的过程,被物化和机器样的不只是劳动本身,还有意识层面的异化。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理论是对资本主义工具理性的批判。这就形成一个悖论:批判工具理性往往陷入否定自身存在,解释这种现象成为一个恶性循环。第二,当描述的人类劳动结束时,无产阶级拥有了极大的生活资料,那么这个最革命的阶级的革命动力从何而来。第三,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告别了马克思那个时代的方式,新的形势告诉我们,真正作用物质生产的以不再是个体劳动力,而是集体生产力、社会对自然的整体知识水平和经济结构作用下的经营模式。上层建筑越来越对物质基础产生本质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可以给一个我理解的答案:
坚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异化双重性的论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想构建一个脱离基本矛盾(不从制度生产方式着手)和社会现实(现实矛盾的根结)的空中楼阁的理论,只能使自己走向死胡同。“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让统治阶级在共产主义革命面前发抖吧。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这是《共产党宣言》最后的话。我深表怀疑,工人阶级在晚期资本社会已越来越不具有革命性,而一个更具革命性的团体已日渐成熟。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已经成为现今西方革命的主力军。为什么呢?简单的说,社会在不断创造物质的同时也在创造剩余意识,学校这个上曾建筑一方面承担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任务,另一方面也创造了最多的剩余意识,反叛精神以各种形式向社会辐射。当社会剩余意识过多,最终压垮下层建筑结构时革命就将爆发,学潮将成为最主要的形式并且会最终获得成功,因为条件已经成熟,且现实已经证明国家武装力量对于内部的手无寸铁的革命,已越来越无能为力。(民主会解除他们的武装,且民主是个人类共有的历史使命)
中国的革命……(以后在说)


如上我的信仰就是共产主义。这年头信仰它的人都是在信仰自己的幻觉,不信的人多半是出于误解自己被蒙骗还不知道。嗯,我是个高中是让政治老师头疼的学生,如果你看过专著,你就会发现教科书就是三分之一扯淡+三分之一政策+三分之一歪曲的东西。难怪共产主义让广大青少年厌恶。它原本的思辨,逻辑,和与生俱来的反叛性都已经什么也没有了。
现在提几个我曾经问政治老师的问题: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性是什么?马恩提出的两个阶段与列宁讲的社会主义一样吗?资本逻辑是什么?解释一下“资本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所有人都变为无产者。”这句话?恩格斯说共产主义与基督教有天然联系。为什么?资本主义的最终阶段马是如何描述的?批判理论关于意识与物质的困惑?以上问题,并非是我想炫耀什么,这些都是太基础的问题。如果你和你的老师都答不出来,可见你在高中什么真正的哲学都学不到,即便是马克思主义。反正我的老师都没给我满意的答案,不过零分要能当鸡蛋吃,我早撑死了。
唠唠叨叨说了那么多,想想能看完的有几人呢,不会都是博士吧。还是和自己说话好啊。希望是给板块的贡献,不是添乱。
睡了,大家晚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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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雨星痕 金币 +16 哈……兄弟也看了那篇《特色炒鸡蛋》了吗? 2008-2-5 13:32
  • 烟雨星痕 原创 +1 哈……兄弟也看了那篇《特色炒鸡蛋》了吗? 2008-2-5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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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楼 的帖子

一不留神,发了两遍。版主能想办法删一篇吗?
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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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博士,但是我看完了,我也觉得自己处于迷失的状态,小时候受教育,老师告诉我们的很多真理都显的那么的可笑,所以我经常感觉迷失,因为我的信仰被推翻了,尽管我紧紧抓着它,到最后自己不得不松手,于是,我变的没有信仰,也不相信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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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只看了您写的这篇文章的几个纲目,就感觉出了您思想的深邃,因为要急着回家过年,所以没有时间细读, 先表示歉意了。当时想的是,上班后,一定好好读读您的作品,或说是您的“思想”,并从中受益。因为这受益,对您表示感谢了。

1、“这种蹲马桶盖上都能写个十篇八篇的东西”及“论战”的评述,给人畅快淋漓的感觉。我也写些杂诗,但其中有思想的极少,大多是“却上西楼”的“无病呻吟”,从您的话语中,我感到了自己的“无聊”。因此,我对您由衷的感到钦佩。

2、关于信仰。我认为不论是较低级的信仰-如宗教;较高级的信仰-如自由主义或是共产主义,只要有人还在信服,就有存在的意义。只要人类的经济和社会达不到极高的,能使所有人能从唯物和辩证的角度去看待世界和自身的水平,低级的信仰就不可能消亡。
现在的高级信仰中,自由主义处在占上风的阶段里,但其也已被社会主义或说是集体主义的经济模式的有利性所整和,去除了部分古典自由主义里的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成分。而更多的作为一种哲学存在的共产主义(中国的转型不禁包含了经济转型的以资本主义为导向的转型,也被部分精英促动着在进行部分的意识形态转型,所以我认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中包含着自由主义的成分。而这种社会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形态之一,与共产主义是有很多差别的。而共产主义,从柏拉图到马克思,幻想性总是多于可操作性,有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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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雨星痕 金币 +10 点编辑继续写就成了。 2008-2-13 16:32
  • 烟雨星痕 贡献 +1 点编辑继续写就成了。 2008-2-1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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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我不注意碰了发送。

从柏拉图到马克思,幻想性总是多于可操作性,马克思也曾消极的说过“实现共产主义在物质的彼岸”的话。所以共产主义更多是在哲学上的存在。至于无产者武装起来推翻资产阶级,只是马克思参考19世纪中期的历史特点提出的实现所谓的共产主义的方法之一,而且只是一个开端,在建设共产主义上还缺少可行的方法,是不成熟的“提案”。到了19世纪后期,马、恩二人对此也有改进的想法,在《共产党宣言》的最后几个译本的绪言中,恩格斯是有所表述的。)更多的情况下是在书斋里,是在道德情操高尚的人的头脑中。

3、关于我个人的信仰。对自然科学的学习,使我信仰唯物主义,但不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自由主义这些在某些层面被描述成政治概念的意识形态。

4、关于思想的禁锢。其实“我”如果没有自己的思想,那么在谈或实行改革任何一个他人或是一个集体的思想时,我们就都只是在他人的思想大厦里徘徊。就如我受益于墨缘兄的思想,但我的思想要“跳”到墨缘兄的思想之外,我才成其为我。

5、至于“纲领”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其实,摆脱了对其是一种教条的理解后,可以认为,它和宗教的“经”是起到异曲同功作用的,是在特定时期、特定范围引导人走向一种道路的方法论。创造纲领的人,是人中的精英,必然是考虑了当时大众的利益的的,不过因为人追求利益的无止性,使这纲领会过时。这和法条的一经制定,就成为了保守的,是一样的。

至于纲领的“虚”,那是由其本质决定的,它是方法论,不是具体方法,它要是实了,就是条条框框了。条条框框是要实行纲领的人去领会了纲领后制定并实行的。至于制定实行的不好,不是纲领不好,是我国的行政队伍不强造成的。

6、关于革命。中国关于“革”在“易”里是这样表述的:“泽下有火,革。”有意思吧,水下有火,还能着起来。我理解为老百姓似乎是逆来顺受的群体,但他们的心里是有火种的,一旦他们的日子过不下去了,那火就可以燎天。
其实有道德感的知识分子,比如马克思,把自己摆的位置就是无产阶级“代言人”的位置。他们考查到了老百姓的疾苦,所以要“挺身而出”。(这里,墨缘兄有他的理解。)

7、至于现代共产主义的走向。我认为有可能会在修正的道路上前进。至于走到什么程度,那是未知数字。因为所谓的自由主义社会,已经把无产者纳入到有产者的阵营里,中国也在这样做。现在一些发达西方福利社会国家就是一定程度上的有产类自由主义共产国家。

8、回答墨缘兄一个问题,我是大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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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墨缘兄的这篇作品,不仅想对信仰再谈几句。我对信仰曾有这样的感悟:宗教是低级的信仰,信仰是高级的宗教。
信仰其实包含了宗教,都具这样两个特点:“对人的终级关怀”和“神圣性”。在精神上的关怀上,或说是人的道德性的要求上,宗教和信仰是相似的。不同的是,宗教对人的关怀在“来世”,而不在“此生”;信仰关怀的是现实的生存。信仰和宗教都可以被冠以伟大、不可侵犯的字眼,在信服它的人的心目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我前一段发过一个类似于论文的算是杂谈兼叙事的文章,其实中对宗教、信仰、法律、道德、意识形态、阶级等很大问题进行了串联,复制于下,请墨缘兄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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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与法律关系浅谈
—兼谈我国为创建和谐社会应怎样进行道德法律建设
             
        我们中国有句老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当然,此“人情”的含义非彼“人情”的含义,不只是说人“讲情面”这么简单,而是指人有“常”情,也就是有各种感情的意思。我认为法律就是人“心”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生活区域内的“所向”。可以这样说,离开了人的存在,没有了人的思想和感情,也就没有我们现在的法律了。相反相成的,也可以这样说,当今时代如果没有了法律,那我们人类想自由的生活也就不可能了。本文所想要探讨的问题,就是法律怎样由人情而来、中国当代社会中法律与人情的互动、在当今创建和谐社会的氛围中怎样以道德发展促人情发展来影响法律变革。
        1、法律出于人情
        我认同世界三元论,认为主观、实在、客观三分更能体现世界的全貌,在这互为影响的“世界”中,精神与物质的交流与互动促进了宇宙的生成、发展与进步,以至在无序中达到平衡,造就有序。我认为起社会秩序作用的现代法律不是本然存在的,是脱胎于自然法则的,应然的被人类感情的这种精神因素和实在世界的发展规律塑造成了人类特有的行为规范。在这部分我要论述的就是法律怎样“出于”人情。
        1.1、自然法则是人情的基础、也是法律的基础
        1.1.1、自然法则是法律之源
        让我们翻开中国的教课书,比比皆是的、对法律起源的叙述,都是“中规中矩”的、符合马克思论断的论述,阐述成只有阶级社会才能产生国家和法律。那么在阶级社会之前的有人聚居的区域内,人们又是怎样共同生存的呢?是否有法律在制约这些先民们的行为呢?他们不需要近乎于我们现在所定义的“法律”的这种规范人“心”和人身的形式就可以“相安无事”的生活吗?我到认为不然,不仅人需要法律,只要是可以协作生存的各种生物的群体,都会有这一群体所认可的它们自己的“法律”存在,只不过,这些法律不是我们人类“今天”所定义和认可的法律而已。在现在,各种各样的科学知识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很多的人已经不认同只有人类才拥有理性与智慧这样的论断了。比如鲸鱼与大象的种群,在其个体出生后接受教育、死亡地选择等这些类似于人类社会行为的现象上,在处置种群中的另类分子的规则上,难道只是一种自发自觉的现象吗?我认为,在地球上,自然法则与各种生物的进化是互相影响着、形成着的,自然法则促使各种生物群中的“先进”者有了“灵”性、有了“感觉”,以至于发展到有了感情,自然法则是产生不同物种所接受的、它们自己的“法律”的基础;可以说,自然法则也是一种“法律”。我个人甚至这样想,自然法则也不是无情的,既然它能使万物生长、滋息,那它也就有“爱”的本性,春“发”而冬“藏”,护佑众生的自然法则也是可亲可敬的。让我从浪漫的描述回到较客观的论证上,实在世界虽然没有感情,但在宇宙的膨胀过程中,为了求得扩展中的平衡,不同的物质生发出来后必然会即互相促动又互相牵制,如物质与暗物质、乃至反物质的此消彼长即是如此。在这此彼增长的轮回中,一种宇宙秩序建立了起来,以至于造成一种有序发展的局面。这种宇宙秩序就是所谓的自然法则或我们的先哲所说的“道”。遵循自然法则的不仅仅是简单的物质,由物质衍生出来的生物也在遵循这自然法则。在地球上,生物由出现到现在,不断进化,有些生物逐渐通过知识的积累和飞跃拥有了更高的智慧,并继续发展着这种智慧,如人类这样,在智慧达到较高阶段,甚至会制定新的生存规则,以至创造出新的自然法则和超越自然法则的规则,这种新的法则中就有人类智慧和思想超越其他物种的成果,即符合自然规律的道德观、法律和超自然规律的道德观、法律等的各个成分;也有一些生物,在自然法则面前,至今还没能飞跃过去,所以智慧较低,如一些微生物、植物等,它们还只能被圈定在自然法则之中,无法不遵从着自然法则;即使是一些较高等的生物,如海豚、猿、猴等仍不能制定出超出自然法则的规律,和前面提到的鲸、象一样,它们所遵循的“法律”还是自然法则中的一部分。或许,刚才所谈的内容离题过远,甚至有些矛盾,绕了一个圈子所说的,还只是除了人拥有真正的法律外,其他的地球生物所遵循的“法律”还是自然法则。其实不完全是这样的,我是想通过人和其他生物的比较来说明,人类走到今天虽然似乎超越了其它的生物,但也不应该凭借自己的优势就凌驾于其他物种之上,我们人类毕竟也是自然中的一分子,我们应该尊重自然法则,我们所制定出的法律可能有些已超乎于自然法则之上,但应该维护和保护自然法则这种宇宙的“法律”。因为最终会有这样的一天,人必然会由现在的一定程度上的脱离自然再回归和融汇于自然,我们现行的“法律”也将消亡,并重归遵循在将来表现出来的是更高级的自然法则。
        1.1.2、人的情感是法律的发轫
        虽然自然法则是不被我们人类所认可的“法律”,但这种“法律”却是锻造出我们人类感情的基础。几千万年前,我们人类始祖开始出现在地球上时,也不过是和现在的老鼠差不多的一种低等哺乳动物而已,到了几百万年前,还是自然法则下生存的软弱物种。直到我们的祖先们开始直立行走,有了社会活动,就像现在的类人猿群、狼群的群居生活那样,开始懂得照顾幼小,在这一阶段,在聚居生活中,人类的祖先“发生”出与其它生物种群群居时类似的规律来。这是人类要成为真正的人前的一次极大进步,也是人类式感情开始积累的开端,还是人类式的“法律”刚刚出现的萌芽阶段。我们现在所熟知的“七情六欲”,在那时的还不能称为人类的人类心目中已经有了雏形。虽然那时的古猿还没有浪漫到如我读到的一首诗写的这样:“你来自元谋,我来自周口,你轻咬我毛茸茸的手,爱情让我们直立行走”。但确实在两性繁殖、维护种群发展的较低级一些的自然法则基础之上,开始了更高层次的感情积存;也在与自然抗争,争取生存“权”的过程中,“发现”着各种超于动物本性之上的如“慈”、“爱”等这些感情的可贵并予以应用。说到这,到让我想起了佛学中提出的“第八识”的理论,佛学所说“第八识”,也就是“智慧海”的基本内容是:“人天生就在心中储备了自有宇宙来的全部知识,只不过人们并不知道自己拥有这些并去使用而已”。这与唯物论相差甚远,可我却比较认可这种理论。人类由简单的一个细胞、一小块蛋白质发展成拥有亿万细胞组合的整体,这些细胞中岂不是承载着它们发生、发展至今的特性吗?一个精子或一个卵子中所承载的信息难道就不是莽莽宇宙追求平衡有序的“真谛”吗?我们人类既然在进化中能有一次次的飞跃,难道就不是知识和感情在每次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如“水满自溢”似的,必然要突然在作为引流的一滴水的注入后开始迸发的结果吗?难道拾起石块和直立起来行走只是“古猿”的一种趣味和偶然吗?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我认为人在感情与理性的发展上,与手、脚、脑的使用是同时进步的,古人秉承了自然法则中的“适者生存”的法则,当将发展成为人的“古猿”们为了生存而必须聚居时起,就要在互相帮助条件下维系着这一群体的生存基础上开始发展“感情”。“古猿”们为了保护这一群体的发展与壮大,在这一群体的共同思维中就发生、发展着较固定的生存“规则”,比如在一群群的古人类中,这一群体中那些个体适于采集食物、那些个体适于抚养后代、那些个体适于看管食物,而损失了食物或是孩子的责任者将受到何种惩罚的规则也会逐渐建立起来。这些规则就是远古的“法律”,这种法律出乎于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也就是人的向往“生”的这种感情的需要。还有,“生生不息”是通过后代的延续来达到的,“生”的需要会促生出“爱”的需要,对不固定配偶的、对群体中共同后代的关爱在古人类的思想意识中明晰和固定下来。虽然我们今天可以用现代知识和话语,比如社会心理活动一类的话解释这种当时的古人类们无法具体描绘出来的感情需要,但不等于这种感情古人类们就不存在。在有了对死的恐惧、对生的渴望,有了对爱的理解的感情基础上,他们面对恶劣的生存环境,一定会有组织、有意识的建立起维护自己生存利益的“法律”,这种“法律”因为有了随着人的思维而发展的、越来越浓重的感情因素在里面,就发展成了不同于一般自然法则所要求的“优剩劣汰”那样,已经开始具备了今天所说的“人文因素”在里面,初步“道德”观的建立和“法律”观的建立是同时同步的,所以在人类发展到“今人”阶段时,在保护儿童、弱者的规则建立起来时,已经形成了具备一定社会因素和道德诉求的“法律”。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那时的“人们”已经发现,具有一定利他主义的群体比自私个体组成的群体更具有竞争力。这已与其他动物的只顾自身的生存需要,可以消灭会共同消耗资源的同类不同了。比如我们的科学工作者在观察海豚这种我们认为脑容量非常大的、较高级的哺乳动物时发现,海豚也有残杀幼仔,以确保自己的优先交配权的现象。这在人发展到较高级的聚居阶段后,在其“法律”中是绝对禁止的。不容缀述,在古人到今人的进化中,情感的进步、发展、繁荣逐渐强化着人类式的生存规则,使这些生存规则越来越接近今天这样的“法律”的内涵。可见,“人情味”即是道德的生存之基,也是法律的生存之基,甚或是哲学的生存之机。
        以上,我已将古人对生的感情需要与人类“法律”的初步发生联系到一起进行了浅显的分析。下面,我要谈的是“今人”法律必须依附于人情。
        1.2、古代法是人情法
        《老子》称:“域中有四大,道大、天大、地大、人大。”古代人的印象中,人本来就是“法”天地、自然而生的,对应于大宇宙,人本身也是一个宇宙,是符合宇宙的发生、发展与消亡的规律的,也可以说,任何事物的生灭都是有这样的一个规律在的。即使到了现代,哲学工作者和科学工作者也有这样的共同认识,我们人类在万事万物之中,不能不遵循宇宙的规律而存在,而为了适应这种规律,我们人类在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逐渐的完善自我,在有了足够成熟的思想后,就会考虑宇宙与人的关系、考虑人何其为人、考虑人该怎样生存的这样几个问题。直到今天,不论是哲学家、国家领导等这些思想较开阔、广博的人,还是如我这样思想较狭隘的普通百姓,或多或少、深浅不一的还是在考虑着这些按哲学术语说是本体、认识、价值的问题。其实,抛开哲学的思辨内核,即以实践为根本去考虑这几个问题,其最基本的还是人该怎样生存的问题,我们老百姓考虑的还是“我该怎么活”的问题。让我从开始在上面提到过的原始“法律”开始,谈一谈围绕着“生存”问题的各个方面展开的越来越与“人情”纠缠不清的“法律”的发展。
        1.2.1、法律在人的感情的要求和体现中发生、发展
        从原始先民的自然崇拜、巫筮活动开始,为追寻生存这一根本问题,不断的有人在探索着适合人类发展需要的道理与道路。而“法”和“律”的出现与发展,从来都不是脱离开人的感情孤立存在的。上面我阐述了自己的想法,认为在马克思理论里所界定的原始社会之前,人在有了寻求生存之道的同时,就可能在人的思想中有了生存的“法则”,而且这种“法则”正如《老子》所言,是“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那样的,虽然是在一个个不同的、彼此分割的人类生活区域内,人们却都在参悟宇宙法则的过程中,由这一区域中的一个思想先驱提出来,然后由逐渐增加的认同者共同去遵守,以至于一个共同生存的集团共同去遵守的生存的“法则”。我认为这样的一个个思想先驱并不亚于后来的亚里士多德,他们或她们能够突破“传统”,提出有利于人生存和发展的道理,该是多么了不起的一件事情啊!当然,我并不是要肯定尼采的“超人”论,我认同的是一个表现出来的是超越其他人的那个人的“脱颖而出”是需要有代代积累的知识这样的基础的,有些情况下还需要这个有超越性的人在同期进化的人中有突出的进化点,就如爱因思坦的脑容量虽较一般人少,但有较突出的进化点似的,才能完成的。但是这样的一个人,有勇气提出“大众”只认为是幻想的“东西”来,确实需要有不怕被一般的、已形成共识的人们“消灭”了的这样的危险,必须有足够的胆识才行。让我从对一代又一代的“人”的先驱的赞美中回到“法律”的递进发展问题上来。这些先驱们正是人民感情和心意的最集中代表,就像确实可以称思想伟大的毛泽东在人民解放战争时期的思想是中国当时数亿人民的集中代表一样,也像普通如我们现在的一个区的人大代表的某些想法是我们区内几万人在某一方面的感情取向一样,他(她)们通过对以往“历史”的深刻思考,对当时“形势”的判断,促使他(她)们设想出符合当时人民心理和感情要求的“社会规则”,这些“社会规则”就是人们最乐意去遵守的“法律”。在地球的发展史上,不同的地理区域发展着不同的法律模式,虽然地点不同,但人心所向往的还都是幸福、快乐、富足的这些相同的内容,是人心促使人们希望“法律”是保护自己的,所以“法律”还是人的感情的要求和体现。下面就让我从不同的历史阶段及区域来说明各地不同“外貌”的“法律”殊途同归的在体现着人情。
        1.2.2、原始阶段
        不管是非洲起源论、还是平横发展起源论,总之,在形成了世界各地分别聚居了各种族的局势后,数万年前至数千年前的古人们几乎是同时经历着游牧、狩猎、采集方式向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但是要除了部份受恶劣环境影响的游牧民族一直保持其不固定居住一地的生活方式以外。在不同的民族聚居地,首先发展的“法律”是脱离了原始自然法则的,对自然、祖先崇拜的神、法合流的形式,只有通过对不可征服和不可理解事物的崇拜,才能确定这种“神法”的权威,才能使大众更为相信和遵守。比如2004年播出的电视剧《成吉思汗》有这样一个情节,当成吉思汗在车仗中正向邱处机讨教长生之道时,外面开始打雷,成吉思汗要起身出去查看,看是谁不遵从祖训,在冬天洗、晾衣物,惹得“长生天”发怒了。连成吉思汗这样聪慧的人,都会相信以前形成的一些“神法”,更何况普通的民众呢?这一阶段的“法律”已经开始如我们中国教课书中所讲的那样,有了开始脱离了大众的感情寄托的趋势,向少数统治阶层倾斜,但并不如进入奴隶社会后那样严重,一些“先觉”者,凭借“神”的权威建立的“法律”还是为考虑大众感情需要而编制的。比如刚才举的关于成吉思汗的例子,可以分析出,制定那样的规矩,是因为蒙古族这样的游牧民族在逐水、草而居的过程中,水的缺乏是可想而知的,某人一次过度的用水侵犯了其他人的用水利益,恰巧这时有打雷的现象,这就可能被其他的人利用起来,作为保护自己用水需要的借口,并成为规矩传递下来。这也体现这种“神法”的制定还是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感情的欲求。可想而知,一万年前左右时,人民生活条件还很恶劣,人民在生存欲求之上的其他欲求还相对较少,但已较以前高出了许多,人们渴望自己种族比其他种族发展的好的欲望强烈起来,种族间的战争机制开始形成,并且已经是有意识的、掠夺生存资源的战争;还有,通过实践,古代人发现了不同种族通婚比本族通婚所生的孩子更优越的现实,比如我国《诗经·大雅》里讲的几个商、周的祖先出生的神迹都是本族妇女与外族人野和生子的例子,抢亲制度和通婚制度也建立了起来;社会制度向健全发展,较严密的社会组织也就随之建立起来了,阶级社会开始出现了,“神法”在这样的条件下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民众的需要,阶级社会“法律”开始诞生了。
        1.2.3、奴隶社会阶段和封建社会阶段
        进入到公元前4000年左右,各个文明古国已经开始发端或是正在蓬勃发展,我们中国小学教课书中所说的四大文明古国是远远不够的,在人类的这一时期,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知识在地球上不同的地点应该是有一次“爆发”的。很多国家的社会格局已经进入到了奴隶社会阶段,在继后的3000多年内,随着一些地区的经济更加富足,文化需要空前高涨了起来,在文化需要的后面所体现出的就是人类感情的高度丰富,“喜、怒、哀、乐、忧、思、恐”在人类的思维里已经上升到较高的阶段,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名誉、地位的渴求已经极其迫切了,比如埃及和希腊等的这些地区。这种感情促使了奴隶社会制度的进一步巩固,也催生了奴隶社会法的形成,我认为在这样的形势下怎么可能不产生“私”法,“私”法的产生完全是一个个人类个体的情感的需要,各种感情催生了道德观念,也催生了私欲,人一面是天使、一面是恶魔的两面性其实都来源于我们人类歌颂的感情;一念之差,就会使人盼若两人,在今天来看,也是极平常的事情。当然,我并不支持人性的二元论,人的感情远比二元要复杂的多,因为人的感情的复杂,才创生出不同标准的道德理念和法律,而且才有了男、女因体质不同而造成的社会分工不同导致的在感情上先认同母系氏族、男外女内,后共同认可的“男尊女卑”式的古代法律,以至于到氏族社会末期之后,因为是以男人为主的时代,在家庭里女性对自身的社会创造能力不及男性的肯定和对亲情的理解使她们不把自己放在与男人平等的地位上。比如《罕穆拉比法典》、《罗马法》就是在当时那样的情况下促生出来的,而且规定的公民以男性为主,女性论为了财产的一部分。我认为,在奴隶社会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公”法,所谓的“公”法只不过是更有权力、财产更多的人为保护自己所制定的另一种形式的“私”法。古罗马的那种“公民权”表现最卑劣的一面是对角斗制的认可与传播,罗马公民们可以弃奴隶的生死于不顾,以他们角斗而死为乐,是多么可怕与野蛮的行为啊!虽然古罗马人爱看角斗,心理上有崇敬英雄的一面,但在其骨子里追求的是血腥、刺激场面引发感官兴奋后达到的心理满足,这些都是人类自私情感的表现。那么这个“私”来自那呢?是来自“小我”,有了 这个“我”的存在、“我”的好恶,才会有私。那些古罗马的著名哲学家们、政治家们也因其“私”与“公”没有反对过角斗制,因为角斗制的存在曾经是所谓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可以起到协调公众与国家集权者关系的作用,以将公众对统治者的不满情绪缓解与分散,虽然这公众只是人民的一部分。至于其他一些国家的公众利益与国家集权者的关系怎样协调呢?确有一些那时的哲学家和政治家在不同的民族文化背景上开始考虑并实行了,像我国的管仲、商殃等倡导的“变法”,虽然其本质是政治变革,但也包含了经济调节因素等朴素的民法实践在里面,甚至管仲的“民富”理论在执行时广拨至社会最底层,可以说不无诙谐的是管子这个将娼妓行业“合法化”的早期“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竟成了娼妓们敬奉的守护神。这是人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随人思想进步而进步的体现。正是与《老子》中提出“大道废、有仁义”相反的,人在进步过程中,促使道德思想进步和成文法律的出现。
        在奴隶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法律”越来越与人情不可分离,且越来越陷入到人的自私感情的漩涡中。在这种发展趋势下,社会制度与法律越来越倾向于那些权力和财产集中者的利益和感情取向上去,而且这些人是少数的,法律的不平等开始刺激着社会,促使其变革。首先向这种反映少数统治阶层的人的感情的法律发难的不是统治阶级对立面阶层,即奴隶和最底层老百姓的力量,而是知识分子。耶稣、老子、孔子、释伽牟尼,这些人就是这些知识分子的杰出代表,很有意思的是,这几个伟大的人的出生都集中在公元前的几百年间,虽然他们传达的思想信念表面上不同,但内核都是真、善、美,在哲学的外壳中包裹的是实践道德行为的强烈心理渴求,都是想教化世人、“普度众生”的。其实,这些对后世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人物的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是在当时的他们的国家内的法律不能体现基层大众的感情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他们的意识的某些方面是大众的“喉舌”。插上一句,在广大人类底层群众的思想的深层还不能摆脱拥有对万能的“神”会来拯救自己不如“意”的生活的感情寄托消失之前,“造”神运动就不会停止,到了我国六十年代,一些人还把毛泽东在自己心中塑造成了神,何况是在2000多年前人类知识还不够丰富的时期。这些伟大人物在死后被美化成神,是人民大众自认为自己达不到战胜死亡和超越自我的情况下,要寻求心理寄托,要建立一种信仰,希望这些伟人还会永远存在,能继续考虑自己的感情、可以帮助自己完成心理欲求而造成的,也是人民群众想改变不公正的“法律”现状造成的。他们的思想随着时代进步,促使后代的社会以他们的思想为蓝本建立起了法律,并波及深远。那么,这些人的思想在那些方面贴近了人民群众的感情需要呢?
        比如我国的孔子和老子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治国之道,虽然外在的形式上二人似是背道而驰的,一个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一个是“无为”,不过都是脱胎于归藏、连山、周之顺序渐进的易学思想的,我认为老子思想沿用归藏、连山两易的思想更丰富一些,孔子思想采纳周易的理论更多一些;而且这些思想都有其自身的政治指导性和其个人感情因素在里面,都希望自己的见解能实际得以应用,就像齐桓公用管仲可以强国一样,他们也渴望自己的见解变换成国家的政令,达到他们“治国平天下”的目的。我们不应过高的要求那个时代的这两位先哲,希望他们就能成为最底层人民的代表,因为他们都是士人阶层的人物,他们更多向国家的权力最高层“进谏”和要求的还是士、大夫阶层的权力,以及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力,而且其思想中的“阳春白雪”的成分较多,对普通民众的行为欠缺指导性。但他们都在社会底层生活过,所以希望能通过他们的努力,能在集权者与百姓之间建立一个桥梁,通过“人治”与“治人”能使普通百姓也能过上平稳的生活。但是在当时中国的纷纷乱世,在各国国君们为了争权夺利而厮杀的情况下,更多可能被采用和利用的还是法家的刑治思想、墨家的武士集团,这些之所以能被采用和利用,是因为集权者利用它们可以对内强制统治、对外大力征伐。像宋襄公这样遵“礼”去打仗和实行外交政策的人只能是自取灭亡。孔子和老子也如宋襄公这样,他们的思想里道德因素是够多的了,可经济和政治因素明显不足,如在战国这种时期用以治国,恐怕并不利于那一时期的国家生存下去。老子和孔子的政治主张是在以后,由他们的徒子徒孙们在后世的皇帝们要用其思想的一部分蒙骗老百姓,从而支持下去部分实现的。再比如,释伽牟尼所生的时代的国域和人情,与中国还有所不同。中国的战国时代人治思想就已经极其发达了,我们中国在战国前的数千年里,出现了一大批的作为集体性代表的杰出人物,如黄帝等这些民族的象征性人物就不可能是一个人,或说也不可能是一个男人。但那时的人们向往有超人出现,可以与自然抗争的情怀,使他们把这些集体人物“抽象”到一个“巨人”身上,以至于对这些“巨人”的崇拜与自然神的崇拜同等了起来。以后的奴隶主们,发现了人们的这种感情倾向,就将自己与这些虚拟的人“攀上亲戚”,把自己美化成神人的后裔,使底层人们相信他们的统治是合理的。所以,中国的奴隶制度时代在实际的统治制度建立过程中,集权者为了私利,已经开始重视人治、轻忽神治了,所以法律已经向“人治”法方向过渡,神治渐渐成为统治者的一个“幌子”。比如“卜筮”这种乞求神的指示方式,已经被知识丰富的集权者的“幕僚”们作为一种可随意解释、指导集权者实行政令的“游戏”了,而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律”了,像《尚书》中提到的在数种占卜方式中用一些排列方法得出最终的结论意见的办法就是这样。我国那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已经可以随着统治者的感情倾向的改变而改变了,依“礼”、“乐”治国的、存在一定原始社会遗风的“法律”已经慢慢淡出了历史舞台。而在2500年前的古印度、古尼泊尔,神权是被最大强化的。当然,处于第二阶层的释伽牟尼除了反对婆罗门阶层的阶级因素外,也有在他享受优裕生活时却能去观察最底层人民的疾苦的因素,还与他因地位原因可以学习丰厚的知识有关,这些都使他“悲天悯人”的情怀高涨起来,再说那时他这一阶层出家的人特别多,种种条件下,这位王子离开了宫殿,开始了他开辟新天地的旅程。在经历种种失败后,他参悟到了“因缘”论,从此,他开始了教化人民的工作。他的教化工作与孔子不同,孔子是想求得掌权者的支持去建立“礼”治下的法律,在不被采纳的情况下不得已作了一名“民办”教师,而他是直接建立起自己的“集团”,吸收所有能参加的人参加,以望众生平等的求知与进步,但到了他所建立的集团庞大后,在品流混杂的情况下,为保持这一集团的稳定,不得不制定出后世出名的、独特的由比丘和比丘尼们遵守的“法律”—“僧律”与“僧戒”。并非“四大皆空”的僧人们,因为要控制杀、妄、盗、淫的这些由内在“情欲”引发的外在表现,不得不仿照世俗法来制定“法律”,证明了“法律”永远离不开对人情的“满足”与“遏制”的怪圈。其实,从《论语》提出的中心思想“仁”与佛学中的戒、律、经三学体现的中心思想“慈与爱”可以看出,伟人们往往是先从人的道德需求开始考虑的,这可能与他们的知识与思想境界较高、能体察到大众道德追求有关,在理解了人的道德欲求的基础上,他们也考察到了一定的人的感情欲求,所以他们也会考虑以一定的“法律”形式来“应对”这种感情的欲求,适当的对人的感情予以规整。不过,他们考虑人的感情欲求时,对高尚成分思考的较多;对自私自利等成分往往存在幻想,认为可以用高尚情操去抵制。所以他们设想建立的“法律”还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是“圈定”人们行为的“规矩”,而是改善人们思想的道德规范。与他们几人有同样情怀的是耶稣,他以犹太教的教义为传播基础,以接触最底层的民众为途径,传播的思想却是全新的、更符合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老百姓的想法的内容。耶稣没有孔子、释伽牟尼这样幸运,他生存的时代和地点更为可怕,他被犹太教派和掌权者“谋杀”了。其实,这几位伟人,连耶稣在内,都没有考虑要建立一个什么教派,也从来没想当什么教主,他们向往的不是自己的富贵与荣誉,感情的高尚使他们向往的是更多的人们能安居乐业,而阶级局限性使他们希望统治者能善待百姓来达到老百姓安居乐业的目的。他们除了考察实际民情外,在哲学与道德的范围内思考的内容是很多的,他们都没有默罕莫德那样“功利”,而“功利”者默罕莫德却成功了,他不像孔子、老子、释伽、耶稣那样知识渊博,而这几个人都是以人的道德为基去考虑感情的成分多一些;他在建教之初反复说的就一句“真主安拉是万能的”,知识积累明显不足。但是,“伊斯兰教”初建期所带有的神法合流倾向比带领犹太人走出埃及的摩西开始建立起的只为改变犹太人被埃及人奴役的卑劣的生活现实的神法要更多的考虑人的满足利欲享乐的情感,默罕莫德确实考察清楚了当时下层百姓希望攫取个人利益的感情倾向,直接就想带领人们建设一个教、国合一的世俗世界,他及他的子孙所逐渐健全的初期伊斯兰教义中充满了侵略性与占有欲,可正是这教意,促使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们强大起来,成立了几乎横扫欧、亚、非大陆的数个广袤国度。这是教法合一的一次成功表现,也是人的极度膨胀的私欲的这种感情与法结合后成为“法律”,以至成为支持扩张与霸权的借口。
        这些伟人的思想虽然是贴近了人民群众的感情需要,但如果没有使统治者和底层民众去理解这种思想可以使自己生活富足,从而得到感情上的满足,也就没有可以滋养其成长的土壤,也就不能实施成为“法律”,从而用以实现达到保护统治者利益和部分民众利益的目的。例如完全想以儒家思想治国的王莽与想建立理想国的柏拉图一样太理想化了、想尽快富国强民的王安石太仓促化了,没有充分考察封建地主阶层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特性,侵犯了这些当时是社会主导阶层的利益,导致了变革的失败。而另一些封建国家的统治阶层,例如如李世民这样的地主阶级代表,作为中国传统外儒内法思想的继承者,逐渐明了这点,渐渐通过普及,使这些思想融入了从上到下的大众的思维,并渐渐的结合到了法律中,以达到“牧民”的目的,而且确实做到了即保护大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又使普通百姓在向往国家稳定而且得到“小富即安”情况下的对被剥削的甘之如饴。比如默罕莫德的教义在公元5、6世纪恰好符合伊斯兰世界民众在现有生活条件下无法生存,渴望开拓新世界、寻求财富的要求,所以取得了成功。还有像我国汉代的“黄巾起义”,也可以不必非附会到农民起义上,而是一些知识分子因为当时国家法律在知识分子选拔上的缺陷,不能得到国家的重用,又有“向往自由攫取利益”和得到“尊重”的感情要求,利用了底层人民向往“平均财产”、生活安定的感情取向,然后才“造反”的,不过这些“造反”者为了“顺理成彰”,借用了结合了道学、阴阳学等各家学说而创制出的道教的理论而已,就和陈胜、吴广“起义”要“造谣”一样。而基督教在屡遭“追杀”后却能“落户”到梵帝刚,也是统治者发现了基督教义可以麻痹民众思想的“内涵”,如果民众在思想上认可不杀、不盗、不淫、不争、宽忍,那么统治者就能掣上这面“大旗”覆盖在其“教法”之上,使民众遵守,而统治者却可以在这法律之外“为所欲为”,所以统治者在改变打击基督教的初衷后而对其“推波祝澜”。在汉初,老子的道学思想成为窦太后的政治手段,是为了“与民休息”,汉武帝开始“亲近”董仲舒,开“尊儒”之风是要推行其个人政治报复,要大力改革,而且他实际实行的还是外儒内法的政策。佛教在其本土灭亡是因为“伊斯兰”教国家入侵后对其教义的僵化不予支持;还有佛教教义也确实贵族化了,因其知识性太强,已不适合在追求简单思想即能揭示大道理的百姓中生存了,这和玄奘建立的唯识宗在中国得不到不能广为传播是一个道理。佛教能在中国、日本扎根,是因为与儒、道合流,而且发展出禅宗这样易于被百姓理解的“法门”,并逐渐开始“讨好”统治者,而不肯向统治者低头的袄教,虽然扎根民众,但在中国封建时代这样的宗法社会,在没有上层建筑的支持条件下,始终没能进入主流社会。从这些可以看出,任何一种在当时时代较先进的思想必须先是百姓的感情欲求,而一旦百姓们开始认可它时,就会被统治阶级所看重,然后就是统治阶级开始借重这种思想来设立符合自己需要的公之于众的“法律”,而且还要披着是百姓感情需要的外衣来欺骗百姓,并且还要继续将这种思想渗透到文化中去。比如我国逐渐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小说、戏曲等文艺形式中贯彻的那种代表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三纲五常”的说演文本,就起到了宣扬封建文化目的的作用。例如公案小说、甚至是才子佳人小说、尤其是明末出现的家奴小说都在颂扬人的忠、善、诚、信的基础上实际在维护封建宗法思想。当然,当百姓们开始看清这种统治阶级的思想本质后,就又会在感情和思想的欲求基础上,通过抗争意识的集中“推”出一批新的思想巨人来,而这些思想巨人就又会如孔子他们一样,通过考察民众的感情,论证出符合当时民众思想和感情需要的、新的观点,并想把这些付诸实行,从而制定出新的“法律”模式。也可以这样说,在新的“法律”出现之前,又是以人情促动变革的文化和哲学思想为先锋力量促使社会变革,这种先锋力量的代表人物往往起到巨大的作用,促使历史的车轮滚滚前行。这种轮回在过去乃至将来都不会停息。在这里可以例举一些这样的代表人物,比如林肯,马克思,列宁,毛泽东。
        简单的数说了数万年年间的法律变迁,叙述了古代法是人情法的概况。换言之,这个人情法也就是“私”情法,是阶级分化过程中不同的阶层私人感情的体现。比如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为了集权和愚民的需要,还有体现宗法家长的感情需要,表面上在实行的德主刑辅,其实不过是幌子而已。尤其到宋明时期,礼学作为统治们的执政思想后,其作为建制当时法律的一个基点,使人性的泯灭达至顶点,也确“焕发”出了普通百姓最大的奴性,正如鲁迅先生所说,那时的历史“满纸写着吃人”,我更加认为那时的一些人也甘于被人吃。在希腊这样的奴隶制联邦法律中体现出来的就是富有自由民的感情需要,奴隶还比不上一头牛、一件衣服,亚里斯多德对此可以说是“视而未见”呀。在希腊被消灭后,进入封建社会的罗马,也由自由民的感情需要过渡到了封建统治者的感情需要。中世纪欧洲的黑暗比中国尤甚,那是封建主和主教们私欲的天堂、蝼蚁小民的地狱。如此等等,是符合阶级社会法律是统治阶级感情内需的规则的,是一种人的私欲、私情的体现。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私”还能持续和发展吗,还只能是体现少数人的“私”吗?下面我就想谈一谈随着人类世界的全球化,在人类感情的要求下法律走向“私”与“公”的结合。
        1.3、现代法律发展自人情
        1.3.1、人情决定法律发展方向
        “仁者爱山、智者爱水”是儒家思想的一条理论,从中却可以看出一种地球世界中人类发展的规律,就是“爱山”的农业意识与“爱水”的商业意识分别发展的规律,这种发展规律造就了不同的道德传统和法律传统,或称制度传统,并使法律向不同方向发展。中国是标准的农业国,至今,在二十一世纪初,在向真正的工业化而非大跃进式的工业化迈进的过程中,求得国家稳定,在保持工业化发展的基础上解决“三农问题”还是我国的根本问题。而农业国确实因可产生丰富而固定的资产而可以在封建历史时期较快速的发展经济、文化等,比如在我国的隋、唐时期,国力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强大的,虽然在对外商业上因有丝绸之路的开发有所发展,但那是外在的、其他国家对古代中国的商业欲求才出现的,而且这条通道虽然在汉朝时期就已开始出现,但更大的用途是中华帝国开辟版图和战争的需要,我国那一时期根本的经济支柱还是农业,商业只是附属品。我国封建时代,虽然有城镇阶层和大规模商业行为的出现,但重农轻商的思想仍在逐步形成后渐趋加深,又促使人们逐渐为了保持自保和安逸的状态,容易形成内敛、自足的社会和人民心理风气,这就使我国封建时期的国民乃至统治者的意识容易形成自满的局面。还有,我国的地理位置有独立和庞大的特点,虽偶受游牧民族的入侵,并也容易形成藩镇割据,但并非主流,“关起门来成一统”和“城墙观”的思想局限使我国在一千余年的世界走向全球化的道路上,更容易故步自封,闭关锁国。所以在不易被促动而引发创新的情况下,由先进步向落后,并逐渐失去与其他国家交流的活力,导致了渐渐的“落伍”。这种形势在中世纪的日本也体现得出来。而在15世纪前的英国、葡萄牙、荷兰这些海岸国家,因地理特点,使农业生产不能得到充足的回报,不能完全支持其国力。农业发展的滞后,使人民困苦,所谓“穷山恶水出刁民”,统治者所说的“刁”,实际上是百姓因为“辛与苦”要去“拼与搏”,百姓要找“活”路,就把眼界放在了他们这些海岸国家适宜开展海上贸易的条件上。私商、海盗的风行,使这些封建国家的统治者也发现了新的生财之道,于是这些国家招安海盗,大力发展海上军事和商业力量,甚至怂恿“海盗”的发展,并不断开发出大片的海外殖民地,以辅助其本土发展。
        这里谈国家地理环境和农与商的问题,不是想偏离讨论“人情与法律”的主题,而是想触类旁通。其实,不管是什么问题,都离不开人的问题;世情、国情皆是民情,正是这民情决定了不同法律体系的生成。社会金字塔的塔基,也就是忙碌于“衣、食、住、行”的老百姓们是托起社会的根基,百姓们的“喜、怒、哀、乐”,百姓们的梦想与诉求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动力,国家与世界都是由百姓们这一个个分子组成的,也在百姓们的希望和努力下进步与发展,从古至今概莫如是。有这样一个成语故事,讲在乱世中,彼此征伐的国家中的一个国家的首都里有这样一个老妇人,她的儿子没有违法却被国王判决杀死,她怀着愤怒的心情与复仇的希望继续从事她作绳子的工作,在敌国进攻她们国家的首都时,在深夜,她偷偷用自己作的绳子帮助敌国的士兵从城墙爬上来,使敌国消灭了她憎恨的国王。不管故事的真假,人的仇恨的力量我们应该相信,一个“不起眼”的小人物甚至可以兴、灭国家。可见,“民”们,不要妄自菲薄,虽然历史时期不同,但推动国家变革的真正力量都不是区区可数的几位伟人,还是人民的情感欲求膨大与集中后,去由几个伟人予以表达的,而且表达的内容虽然掺杂了这些伟人的个人感情成分在里面,但中心与重点还是我们人民的情感欲求。
        说回到刚才所谈的农业国、商业国的分别发展上,不论是农业意识、还是商业意识,其表象不同,内里却都还是人的生存意识和发展意识。谈到发展,让我记起了1999年的一部电影《22世纪杀人网络》,电影里的虚拟世界警探说了如下的台词:“人就像细菌一样,扩散到全世界,并消耗掉所有的资源。”我没有对人类发展持否定观点的意思,但人类确实是在没有达到足够的思想境界的情况下,只顾自身的发展,而忽视了整个自然界的协调发展。而为了人自身的生存、发展,满足自己各方面的由感情内需而表现出的欲求外需,人类是想到了所有可用的方法的。上面提到过的农、商之分,如加入人的需要的因素来表述的话,就是我国在封建社会时期,大力发展农业,是每个人为了自身生存的内需拉动了外需;商业不被重视,是因为在中国长江、黄河流域这些地区农业已经发达到一定程度上,人们可以自给自足,无需更多的商品交流,没有更多的内需去推动外需,并且使人们逐渐形成了“重农轻商”的意识。虽然到了我国的古代末期及近代的封建社会,商业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在晋、徽、浙等地有了自身的长足发展和受帝国主义国家促动下的发展,但大部分人民及统治者实际上还在重农抵商。即在明、清之际,虽然部分人民、尤其是商人们有了强烈的民商法方面的立法要求,有了资本主义萌芽,但封建统治阶级的不断腐败,使官吏阶层为了表面上的维稳不肯维新,仍以息讼为目标,以“农”为国家之本;还有就是为了保护所谓的、已经没落的士人阶层的社会地位,仍以宗法制为治民的手段,不肯承认商人的社会地位,压制商业行为。比如有些商人如没有入仕的身份,甚至入不了祖坟中的主坟。而英、荷、葡这些国家因发展海上贸易,从而从农业国向商业国过渡,也是民众向往拥有他人尊重、认可,向往拥有财富、地位的内、外需要,所以才会不断去冒险。从古至今的人都在“食、色”之上“奔波”,这是人之“常”情。这种“常”情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而“开阔”起来,会给人类的各种情感、意识以推动,这股力量能使社会产业加剧分化社会、阶层加剧分化,自然会推动“法律”的发展、进步、分化。下面,我由浅入深的论述近、现代法律在逐渐加大的全球化背景下怎样发展自人情。
        1.3.2、人情使法律进步
        1.3.2.1、人希望更好生活的感情使现代法律逐渐成型
        其实全球化并不是自15世纪就开始的,前面提到的伊斯兰教的全球化扩张,还有成吉思汗的横扫欧亚大陆,以至于更早的秦、汉时期匈奴在被打击后的向欧洲迁移,以至于使许多种族的连锁迁移等,都是全球化的一部分;当然,因为匈奴与蒙古族的文化底蕴低,虽然促进了全球化,但因无深厚的文化可以传播而不能促动其他各地区的极大改变,还只是地域的扩展;而伊斯兰世界的扩张,却有极大的文化背景在里面,伊斯兰教在创建之初没有什么更高的思想内涵,但在不断的扩展领土的过程中,伊斯兰教的教士们却能吸收各地文化、知识,并支持各地本民族知识的发展,这使各地的文化得以保存与发展,推动了世界的多方面进步,推动了人类感情的进步,推动了宗教、哲学的进步。举个小例子,我们熟知的阿拉伯数字其实起源于印度,阿拉伯世界是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数学需要,才让这些不起眼的数字走向了全世界。这比近、现、当代的伊斯兰民族主义者的狭隘和十九世纪前充当西方世界文化“打手”的基督教要强许多。但是,这时的伊斯兰社会还是封建社会,虽然社会的文化底蕴在形成,不过形成的还是和中国这样的国家差不多的封建意识形态,而且其教法合一的执政方式更不利于人民个人意识的独立发展。可以这样认为,伊斯兰这种清教世界,知识的传播与应用和中国这样的宗法社会一样,会分别让位给神权与人治,从而停滞和失去灵活性;知识如果不能在人民当中普及和被接受,那么人民只能主动或被动的接受神权与人治,人民就会失去自我意识,泯灭追求自由的渴望;民众在这种意识形态下受到了长远影响。事物当然要一分为二的看待,这种情形下,易养成人民吃苦耐劳和尊重道德传统的团队精神,更能为集体奉献,这一方面可以说是好的;但在争取进步等这些长远发展意识方面却逐渐弱化,处于劣势。还拿我们中国举例,封建国家的统治者为了控制民众,以欺骗手法、利用道德理论中“顺其自然”理论的这些消极面消解了人民求发展、求更有尊严生存的意识,以至于不思进取意识在民众心中形成,这对民众争取自身利益是非常不利的。以至于时至今天,封建意识还使得我们这样的国家的人民、清教意识还使得伊斯兰教世界国家的人民还不能完全接受欧、美等这些商业社会国家民众意识里的可以为了个人利益而“忘恩负义”的感情倾向。比如,丘吉尔在二战后的大选上因不能像竞争对手那样向人民保证有更多的利益供给而落选后说:“忘恩负义的民族才能进步”。对这一点,有着宗法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中国老百姓即使在当代受到了资本主义的初步洗礼之后仍是不能完全理解和接受的?所以,可以下这样的概念,封建制度下的中国和伊斯兰世界国家不可能成为创建现代法律的主流。而“忘恩负义”、私情泛滥的欧洲世界成为了现代法律的发源地。
    说到欧、美国家人民的“忘恩负义”,这些国家的民众心理中的商业意识里的利己性是其原因其一,还有就是来源于基督教义的万事万物皆可为我所用的实用主义“私”欲精神。这种“私”欲精神确实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着一个又一个神话,十五、六世纪时英、荷等国家建立了很多的探险队,比较出名的哥仑布就是其中之一,这些人的初衷不是什么为了人类的发展,只是为了寻找财富,但从其结果上却为整个世界能呈现在人类面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真正的推动着全球化,使整个世界的文化、经济交流得以大踏步前进,而不只是原先的亚欧大陆上的伊斯兰世界和基督教世界的拉锯战。虽然这种前进是以血流成河、一些文化的消亡为代价的,比如印加文化的灭失。不过,有了这些交流,才使先进知识广布世界,为地球新格局的形成打下了基础,为世界各国看到自己国家在人文、法律的步调上与其他国家不统一打下了基础。      
        具备一定规模的全球化局面,可以以英国建立了“日不落”帝国为一个高峰,但英国对其统治下的各个国家所做的却是对当地文化的侵略,对当地人文传统、法律的践踏。这种侵略促使被其统治的地域发生变化,甚至是针对这种压迫的一种反抗,这样情形的发生,不能不说也在促动这些地域发展与进步,比如美国的独立,就在真正意义上开始把“自由主义”这种思想在法律上最大化的提倡出来,而不是把这种思想更多的作为哲学的一个部分。再比如印度四阶层制在一些地域的被打破,就突破了神权、封建统治的部分牢笼,虽然印度的一些人民不这样认为,他们现在仍把四阶层制作为传统。为什么英、法等国统治别国时,不能尊重别国的文化和法律呢?这来源于欧洲国家感受到自由主义强大力量后产生的自大,尤其是英国等欧洲国家,在十七、十八世纪确实在形成着先进的法律模式的理论基础,以之后衍生出了著名的社会契约和三权分立思想为最,这使他们认为自己的文化是最先进的,是有必要同化其他国家的,这和今天的美国的霸权主义思想是一致的。还有,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和欧洲统治者信仰基督教教义有关系的,基督教宣扬的理念里有相信智慧的道德成分在里面,但也有对财、物上是“占有”、“再占有”的“强盗”原则,这来源于人的自私的情感,却发扬到违背基督教义的高尚部分和不顾其他人利益的程度,既然如此,自然会从自己感情需要和物质需要出发去处理问题,而对其有反对意见的其他的宗教、法律自然就不被其认可和压迫了。在更早的一些历史事件中,如“十字军”的东征,阿拉伯国家对西欧的入侵,与其说是教义和文化的冲突,不如说是国家间对领土、财物的占有不均的冲突,其深层或底层内涵是人民对金钱、权力、名誉的需求的外化。再比如基督教里比较出名的“裁判所”,是基督教世界的法律机器,能把无辜的人烧死,是多么惨无人道的事情啊,这种法律的建立在前面说过,是统治者感情的倾向造成的。提到了基督教“法律”走向残忍与狭隘,就不能不说如一股清风的“文艺复兴”和后来的启蒙运动,这种由对“希腊哲学”推崇而来的思潮,其实还是一批有识之士,要在柏拉土图和亚里斯多德的灵魂中寻找新的民主、自由、平等的内涵,想通过文艺的形式表现自己的思想倾向,我认为这种表面上是非功利化的文化运动实际上带有极大的政治和经济倾向,实质是社会中、下阶层要求经济和社会变革的变相心理索求,天赋人权思想的出现就是这种心理索求的体现。人民总是向往美好的物质生活,而当时逐渐出现并在以后的几个世纪成为先进阶级代表的资产阶级要表达自己意志,还在十五、六世纪时受到封建社会各方的阻碍,并且没有充分的武力支持,就只好部分通过“文化”这一渠道来体现了。可以说那时的人们的感情需要已经对落后的“法律”极度不满了。人们希望否定神权,解放思想、解放人格、解放“法律”。希望可以自由的去争取爱的权力、争取被尊重的权力。易经有一卦“革”,取泽下有火的意思,表现为在一汪似乎是不流动的泥水下面,火焰就要喷发,一旦喷发出来,就会是极大的、翻天覆地变革。接下来发生的英国的制宪运动和法国的大革命都是这种巨大变革的体现。
        随着与世界的地理区域被发现的越来越多同时,商业力量的强大逐渐显现出来,代表商业先进性的资产阶级拥有了强大的力量,已足以与封建统治者们分庭抗礼了,而且那时欧洲的王室们其实也已经被卷入了资本主义的积累期时的利益争斗,他们为分得利益甚至开始和新兴的资产阶级们联合赚钱,有时还因过渡的铺张与浪费不得不向资本家借钱度日,开始是为维护王权而设立的法院等机构也为资本拥有者们“说话”了。除了这种类似于“和平演变”的一些情况外,另外,在文化发展上不足以“温和”的打碎旧世界的情况下,这股变革的思潮经过变迁与发展,在底层的人民心中也开始发芽、结果了,拿起真正的武器去“斗争”的时代来临了,资产阶级联合了普通民众推翻了封建统治,英国、法国的封建统治者先后“落马”,英国的贵族们还算幸运,选择了君主立宪制,使英国国王至今仍作为国家的象征被“摆”在那里。而法国的国王没这么幸运,甚至被推上了断头台。当时的欧洲,虽然也因战乱频仍和王室与资产阶级此来彼往的权力争夺使封建制文化及法律断续的存在,但哲学与法律都在进步当中。比如康德在建筑自己的哲学宫殿时在世俗面还不得不向封建统治者策略性的低头。再比如拿破仑虽然利用资产阶级革命的机会称帝,但在其主持制定的法典中资产阶级法律成分就已非常高,其积极成分就并被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所采纳。到了十九世纪,在渐渐强大的资产阶级面前,封建法律处于被逐步取消当中,资产阶级法律建立并成熟了起来。不可否认,刚出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很不健全,并且体现的民情也不够全面,可以称为法律和人权的发展的里程碑的英国创造的三权分立等法律类型在其创建之初更多保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但这种法律已经是逐渐要走向完善的商业社会的法律,是以后逐渐形成的英美法系的法律基础。而那些大陆国家实际上也正受着资产阶级的洗礼,只不过因其农业国根基较深厚,在一定程度上虽然突破了封建统治,但其变革就相对保守,如德国,虽然法律在向资产阶级法律过渡,但形成的却是大陆法系,这也影响了后来的日本。实际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野,根本原因是地理原因导致的人民心理原因,虽然人民向往富足的感情是一致的,但不同的地理区域造就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方式,“百里不同俗”即是如此,因而使得这不同区域的人在物质和精神财富的管理上和取得上有形式的不同,这种不同又导致国家这种政体需要以不同的法律形式去管理。大陆国家因人民流动性小,民情民意较统一,也就是一定的农业意识在人民的感情上占优,虽然被卷入了工业化生产的巨流,但在固定的国土范围内仍适合于“明令禁止”的、条例明确的法典去统一管理;而英美法系国家人民流动性大,大量的海外移民,使本土法管理不了卫星国,跨国界、跨区域的情况较普遍,民意也变化多端,也就是商业意识在人民的感情上占优,法律在应用时需要随机改变,这使得英美国家适于判例法的使用。不过,不管是那种法系,欧美社会的法律在成型过程中,其越来越彰显的还都是以自由主义要求的人权思想为基点,以机械化生产方式派生出来的工具理性思维为支柱的。
    全球化是什么?简单说就是老百姓要打拼生活,要找活路,要找没有“苛政猛虎”的地方,不论是在本国还是寻找第二家园,国家在这种形势下不得不顺应民情去发掘新的经济和地理生存领域。而顺应此形势发展出来的法律大变革是什么?就是国家和政府要求得一个与老百姓之间的平衡,要管好老百姓,要更好的施政。因为这样,随着法律的进步,才在刑法、民法使用基础上促生出宪法和实际意义上的公法。
        1.3.2.2、人求新、求变、求富、求自由的感情使法律向不同方向发展。
    易经有一卦“贲”,取山下有火的象征意义,可以解释成原在山里面的火焰喷发出来,壮大而华丽,正代表着人民的情感一旦流动、勃发,就会创造绚丽的姿彩。进入近、现代,随着人的情感、思想的进步、发展,法律多姿多彩的“发扬”着。工业化、后工业化这种时代的划分只是所谓经济社会在机械世界面的表相,实际上是人在更多的了解自我后,不断的调试情感来适应和追求改造客观世界的需要促成了外在世界的进步与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益发的蓬勃、多变,但其实质还是为了适应人的需求,不管这法律是不是不得不穿上环境哲学的马甲或打着自然科学的领带。
    1.3.2.2.1、资本主义形式法律建立后的发展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是易学智慧中的一个根本要点,我国的先哲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精辟的发现了人、事、物的共同拥有的这条发展规律,这个用中国的语录式语言发出的似乎是“形上”的、抽象的概念,其实是非常符合“实践”哲学的一个人类行动、生活的指导方式,甚至可以上升为方法论的地位,不管是国家、个人、法律,如果能按这条规律去做的话,就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我们中国的子民们在实行这条规律时是不全面、不彻底的,如前所说,农业意识发展成封建意识后,形成了非孔子倡导的那个早期的、纯粹保持中正之道的、变种了的“中庸”思想,这种思想既有如佛学下的正见、正思这样的概念的好的思想境界的一方面,也有负面的中立和留有余地的思想,这种负面影响桎梏着我国国民的思维,真正能做到“人挪活”的、可以冲破故有力量的、有魄力的人并不多,“反者道之动”的真知灼见被束之高阁。反观西方的社会进步,资本主义国家在西方社会的建立是封建主义必然消亡的这种“穷则变”的表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避免自由主义走向末路,是在马克思、列宁“宣判”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理论提出后,经大量的调查与研究,不断调整国家政策,避免出现颓倾的态势,才使资本主义仍呈发展趋势,也是应用“穷则变”规律的表现。资本主义之所以没有如马克思、列宁预计的那样灭亡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学者发现了人的情感中向往拥有自由、开放、独立的人权的本质,而过分的去放纵这种追求,会使人类因无度的攫取而破坏自然世界、破坏人类共处的秩序,会使自由主义走向灭亡。比如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除了多方面的历史原因外,不能不说也有自由主义泛滥的因素。这些研究自由主义的学者们更发现以适当的公共法律去调整自由主义,可以调节自由主义的发展方向,使自由主义不至于枯竭,这使自由主义的“私”里面有了一定的“公”的成分。具体实现这些观念的做法之一就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利用提倡凯恩斯主义而实行的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这种对社会关系引发社会矛盾的调整是有效的,即使到了现在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新自由主义盛行,但仍是被一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认可的。这也是在现在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因其政府实行公共法律调节时使社会一些层面呈现部分社会主义现象而自称他们才像社会主义,而称经济转型期的我国现在在实行资本主义的原因。比照来说,我国的自由主义学者们接触自由主义和提倡自由主义的起步较晚,研究的自由主义理论比西方的自由主义“慢半拍”,即使“跟风”也有些“囫囵吞枣”,所以在我国经济转型初期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盲目相信“市场经济”的能力,而没有做到提供改良中国式“公法”的可行建议,没能起到辅助我国社会主义政体执政时的应有参谋作用。回观资本主义公共法律的建设,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世界各国的资产阶级力量的结合和无产阶级力量的结合,资产阶级在建设法律时,为平衡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必须会考虑一部分无产阶级的利益,才能确保其本身利益的实现。这些都是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调整法律和发展法律的指导依据。比如,我们只看到厚积薄发的《德国民法典》一经颁布,就几乎没有变过,实际上其思想内核却在进步,这是因为社会形态在改变,应用它的人的思想、观念也在进步;人的情感在升华和进步,促使表面上条文不变的法律在应用上发展和改变。可以下这样一个结论,在十九世纪中期,马克思所看到的“反动”的资本主义法律在现在通过调整,是在很大程度上适合、适应现代经济和政治社会的。也可以说,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现在还处在旺盛时期,而且是相对较健全的,虽然不能遏止贫富继续分化的实际态势,但民法与行政法的不断深化变革与推行,使社会保障机制比较灵活合理,使经济至上和个人至上主义得到一定缓解,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人民追求社会权力的心理需要和情感需要,使普通百姓认可这种法律和制度安排,并认同以市场为主体的竞争模式和自由主义文化。而且行政法的发展使现代的资本主义社会进入了“公”法社会发展时期,适应着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不复存在的十九世纪那样的纯粹自由主义需以民法为主要调整方式的现实情况。这些变革的发生既有全球化的功劳,也有局部社会各阶层利益冲突因素的影响。比如,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纯粹自由主义愈趋走入死胡同,因社会福利化需要变革产生的动荡使资本主义在其内部受到冲击,中产阶级阶层由快乐变成迷茫,以至产生了嬉皮士文化。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是,那时毛泽东语录这本“红宝书”就曾传遍欧洲,成为了一些欧洲“愤青”反对资本主义政府及政策和的指导纲领。其后,一些资本主义社会学者为社会稳定而寻找法律的支持,为市场经济开辟政府管制的新途径,以至今日在行政法律建设基础上进行着政府与社会组织结合、甚至租赁进行行使行政行为的各种尝试。现在,这些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引发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对其的学习及利用已成为一定的潮流。
        1.3.2.2.2、社会主义形式法律的建立
    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发展的过程中,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起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也随之建立了起来,这是历史机遇促成的。正是自由主义中包含的民主思想在两次世界大战的推动下向整个世界的传播,以及马克思主义思想随之的推广,使上世纪风起云涌,很多封建王室被推翻,一批民族国家建立起来,其时苏联为和欧洲各资本主义国家分庭抗礼,扶植建立起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这其中苏联的建立和苏联社会主义法律的建立可称为典型。全球化使得各种思想的交流和人本身的流动更为便利,在德国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却在苏联结下了较成熟的果实。苏联不是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政权要在夺取资产阶级政权后建立,而是在消灭了正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封建制俄国后建立的。可以说是历史选择了列宁,才使世界异彩纷呈。列宁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实践者,本着前俄的实际,不拘一格,以科学马克思思想为指导,但又不囿于教条式马克思思想,在考察前俄底层人民生活实际和思想实际基础上,发扬人民的反抗精神和战斗精神,迎合了人民向往幸福生活的欲望,组织起人民的武装力量,消灭了腐朽的封建俄国,建立起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列宁即同于、又不同于默罕莫德、马克思,默罕莫德提出依教建国的理想,马克思提出建立共产主义的思想,都是思想的巨人;列宁比他们更进一步,他不仅是思想的巨人,他更是一位实践的巨人,他可以突破马克思的思想藩篱,提出更为直接的符合苏联实际的革命理论和方法,而且付诸实行,这比马克思这位书斋气稍重一点的革命者就要强;而且列宁比马克思、默罕莫德考察民心、民情更细致和具体。马克思偏重从经济现状和客观世界实际出发思考问题,难免过于客观;默罕莫德偏重从人内心的私欲与对神的依归出发思考问题,难免过于主观。而列宁不仅从社会实际去考虑问题,还从人民的感情、道德诉求去考虑问题,把人的朴素感情与高尚感情结合起来思考,将主、客观世界结合起来、比照着去思考。这些考虑与思考促使他能够提出行之有效的、不空想的、可以解决当时俄国和以后一段时期的苏联实际面临的国家和社会的各方面问题。列宁的办公室在他成为苏联的国家最高领导后依然向所有的人敞开着,任何一个工人和农民都可以直接走到他的身边和他进行心灵的交流,因为他懂得“谈话”的重要性,懂得怎样才能真正了解和满足任何阶层人的心理和感情需要,这些帮助他继往开来,指导着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虽然这一时期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并不健全,但其是在考察了人民的感情需要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其人本思想灿然生辉。列宁懂得刚刚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法律来支撑,但这种法律即要体现出社会主义的特色,又不能停留在空想的基础上、以纯社会主义的面目出现,比如他在苏联刚建立时也提出了义务劳动等政策性方式,这在表面上是符合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的,并是符合初建国家时人民高涨的建设国家的热情的,但很快他就能看到人民在思想道德品质上还达不到到了经济极其发展基础上才能有的把劳动作为乐趣的程度,人民还希望劳动有所回报,所以他又酝酿进行改革,他考察到经济诉求还是那个时代人民的根本心理要求,只有改变人民的经济现状,使人民富裕,人民才能真正提高人生的理想,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保护人民财产的法律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理的法律。可惜的是,列宁去世的早,他很多的建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更为合理的想法还没有得以实现。随着斯大林等人继续实行苏联式的社会主义时,强调领袖的意志,不免走入了教条模式,其法律必须以形式主义的而不是科学的、批判的马克思思想为指针去建树,而形式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本身也有其是在十九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历史局限性,这不免会脱离当时苏联的实际,所以这种思想内涵的法律实行起来就会在考虑二十世纪初的苏联人民的欲望和感情上不够深入和贴切,所以其法律中的人本因素就会有所欠缺,这种情况保持了几十年之久。因此,不能不说苏联的解体也有其法律对人本思想考虑不周到的原因。
        1.3.2.2.3、社会主义形式法律的变革
    虽然苏联的法律有其对人本身关怀的欠缺,但其在社会主义法律模式的构建上确实为我国等其他纷纷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国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初这一阶段所实行的法律基本上是照搬苏联的,北朝鲜、越南等国家也是如此。但这种局限的、教条的、书本式的、条况分明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法律背离了真正的、科学的、持发展观的、以充分发展个人自由和人的类自由并重等为真意的社会主义,法律成为了硬性规定出来的阶级对立中所谓的无产阶级的武器,是进行“革命”的可用手段之一。即以苏联为例,当苏联走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时,法律越来越不能表达人的向往拥有精神与物质权力的感情需要时,其国家内部需要变革的洪流急速涌动,另外在冷战格局下,资本主义和平颠覆的触角也伸向了苏联。这时,戈尔巴乔夫登上了历史舞台,并体会到了这股内外夹击的洪流,可惜的是他对这股人的感情需要的洪流把握的不好,虽然迎合人们追求各种权力的需要而推进了改革,但实行的不利、过速、以及外在力量的颠覆,使他本人也被这洪流淹没了。历史再一次证明,“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随着人类知识的进步与增长,越来越希望体现出自己人格的人的情感更加左右着政权的兴衰,就更不要提对法律的衍进的影响了。苏联政权与法律因不顺应民心、民情被颠覆是如此;我国和越南、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在执政方式上尝试着各种改革,希望能在保持社会主义特色基础上能满足最广大人民的生存与精神需要的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权常新不败也是如此。我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方面确正进行着参照资本主义法律的变革。比如我国,现在在总体性社会结构分化的前提下,也出现了如西方社会那样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第三部门这样的不同社会自主性领域,社会自主性的提高要求法律必须给予回应,所以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就必须更新、甚至重新建构。在此情况下,许多“海归”法学家正成为法律界的主流力量,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欧美法系的优秀法律的一些成分都在被纳入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而且一些西方社会的法治理念的优秀成分正在被我国法学届深入探讨,且已进入执政者的视野,及正在被我国的法律工作者们部分实践着。虽然有些这样的法律和法治理念还在我国的特定领域内不能完全适用或很好的贯彻,但我国法律的进步、乃至人民法律精神和意识的进步却是不可逆转的。任何一件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自然法则、奴隶制法律、封建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都有其在当时历史时期被大众认为是合理的成分在里面。只不过随着“时过境迁”,人们共同认可的符合人感情需要和理性需要的不同时期的法律的合理性减少,逐渐就会被淘汰,接着就会被人们在心理上认同的、可以共同去遵守的新法律所取代。社会主义法律的出现如前所说,也不是凭空而来的,虽然它不是在资本主义法律消亡后才出现的,但是却是随着社会主义理论被应用到实际后,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吸纳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合理成分,逐渐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律的法律体系。我们不管其外在的结构与资本主义法律有何异、同,其实质上还是民情与民意的“指”向。在当今时代,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存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法律也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成分,并不断发展着。我认为社会主义法律通过不断的调整,会有和资本主义法律比肩的一天,也会有超越资本主义法律的一天。
        以上我分成三个小部分,叙述了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的出现与成因都不外是人的各种感情欲求的体现和以一定阶段内较固定的法律形式对这种体现予以表达。我认为自然法则也是自然的法律,就如人来自自然、还要归于自然一样,法律出自自然法则,最后还会恢复到更高级的自然法则上去。而在这中间的阶段,就是有阶级分化的社会阶段里,随着人的感情的丰富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逐渐曲折衍进的法律。不过,随着人感情的更加的不断高尚,我认为,当人们完全可以“自觉觉他”时,心理和行为做到符合了宇宙的终极规律时,也就是科学意义上的“天人合一”时,规范人生理和心理需求导致各种行为的法律会最终消亡;同时的,所谓的道德规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的。这种提法类似于当今环境哲学所提的生态世界观,但吸纳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天人”观;另外这种提法赞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认同的神灵、礼治、法治、民本、德主刑辅的法律进步过程,但更乐观的认为人可以进步到超越类的存在的阶段,是可以不靠法律和道德约束的更高精神形态的存在。这并非形而上的“遐思”,也非“非非想”的谈玄,而是对人能够去除动物性、思想境界能达至巅峰、能走向“自由王国”的肯定。
        2、当代中国法律与人情的互动
        中国所处的社会主义阶段确实是发展中和不成熟的,而且正处在非欧美诸国那样的原生的资本主义形式的、而是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下的经济资本化转型期,在这里不考虑我国的经济实力没能达到全面实施较高阶段社会主义的这方面问题,只从我国人民的个人素质、思想境界、精神追求等还处在较低的层次的这一方面来说,因其深远的影响,也使我国要过渡到较高层次社会主义阶段还需要经过很长的历史时期,相应的,要建立起全面、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也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段的。下面所叙述的内容就是在现今中国,法律与人情之间互相影响的现实状况。
        2.1、政策指导法律的根源—封建情结的影响
        前文提到,因地理原因造成中国可以连续不断的维持一种以儒学为主的主流文化,传承浓厚的封建社会意识形态,而且民心肯定这种意识形态的情结直至21世纪初的现在还没有中断过,虽然西方社会想和平演化我国,可在一些民众心理上被弱化的是社会主义意识,而正如邓小平所描述的那样,封建意识在某些地域和大部分中国人的心理上仍然固化而没有消散。这种中国人特有的、固执的“心意”不同于斯拉夫民族那种时过境迁的偶像情结,他们可以把高举过头顶的、确也有过为形势所迫使用错误政策的列宁踩到脚下;而因中国人薄今厚古心态的存在,使我们的百姓们虽会对现时中的国家领导者谩骂有加,却会把古代的李世民、赵匡胤和当代的毛泽东并列为伟大的帝王,而不去管他们的对错是几几开和他们的意识形态是封建的还是社会主义的。直至今日仍不得不“坚守岗位”的各种出于领导者之口的政策就是因为中国人民对行政者依赖的这种封建情结造成的,而政策的存在和人民对政策的相对“信服”是造成当代中国人的感情可以去漠视法律的存在和支离法律的根本症结所在。在继续叙述之前,必须厘清的是本文所指称的这种政策不完全等同于国家、政府在发展到已经很高级的社会阶段中必须实行可以作为特定时期的法律看待的那种公共政策,虽然有时这种特指的政策是实际实行的公共政策的一部分,但只是部分上层、中层执政者在指导地理或政治上的全体或部分区域的工作时的意见。
        首先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之初人民与国家领导者的思想基础方面来说,因中国人民在当时历史时期情感取向和思想境界还很低,还因国家领导者也受一定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使我国法律的初步建构的思想基础就不够扎实,缺少可发展性和可持续性,这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不断修改以及第一代国家领导人从思想深处就不重视宪法就可以看出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建立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人的道德品质达到较高阶段和感情世界上升到一定层次对社会的必然需要。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却不是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到是与苏联的建立颇有相似之处,并不是在人民的情感诉求到了高阶段促成较高层次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较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在资本主义法律上的再构建,而是人民在经济、精神两方面很匮乏,希望得以改善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上世纪的头几十年,中国人民在国家外忧内患的情况下,生活极度困苦,促使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先觉者立志要为人民寻找出路,真心希望广大人民过上好“日子”,于是在结合中国的实际后,逐渐摸索着用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基础,并且依据中国乃至世界建立自己政权的必然准则,即“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准则,以中国的劳苦大众向往国家富强、生活安定的情感取向为依归,在取得人民大众的支持基础上建立人民的军队,推翻了当时不能代表最广大底层人民利益的国民党代表的半封建、半资产阶级政权,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我国以苏联法律为蓝本,保留延安时期的一些法律,建立起自己的中国式的法律。这些情况不能不说与苏联一样,都是历史机遇促成的。如果国民党政权不是“失道寡助”,即失去了人民的支持;如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体当时没有以毛泽东、周恩来等为代表的这些思想开阔的领导者看清了广大人民感情需要的重要性,从而发动起人民的革命热情,那中国很可能不一定会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如果毛泽东这位国家领导者在解放后,能早一些摆脱搀杂农民意识的社会主义经济观,建树更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弥补其性格中主观性强、好战斗的一些特点,早一些如其晚年那样,决定与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多方联系的话;还有如能早一些在发展其确实有先见性和准确性的战争和革命思想之外建构更为合理的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话,中国的经济和法律就可能会比现在发展更快、更高。当然,在当时的中国,以政策指导法律、大力发展工业也是历史条件促成的。长期的军事建国经验、中国数千年政治兴衰的经验,都告诫中国这样国家的领导者们在建国之初,必须先消弭掉来自内部的“党争”,才可能使政见统一,才可能方便国家的统一管理,才能使中国人民在满足“大一统”的封建心理基础上心、力往一处使,才能使百姓得到实惠。顺便提一下那些标榜“自由”的多党执政国家,何尝不是一值党派轮换执政,就出现“一朝天子一朝臣”的情况呢?而所谓制肘这种情况的“三权分立”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不过是欺骗大众的“画皮”,得到实际利益最多的还是少数的大资本家们,有钱、有权的人掌握着更多的话语权,这从美国现在贫富分化更趋严重就可以看出来。从这一点上讲,我国建国初期的领导者们的情感世界是更高尚的,他们是为普通的老百姓着想的,而不是真的想互相倾压,只不过因为政见的不统一,在参考历史经验的情况下,使用了近乎封建的一套“人治”手段来抵消出现反对意见的一派的力量;但他们为百姓谋取精神和物质的福利的心意是真切的。在初建的社会主义中国,毛泽东等国家领导者看清了在中国这样人民封建思想残余相对较严重的国家里,必须先治理、甚至是同化好上至高官、下至百姓的思想后,使人民意志统一起来,才能发展经济和法律的实质。而在当时的中国,人民对法律的认识还是停留在封建阶段的,广大的人民对法律并不重视,除了“杀人偿命”这样的刑法意识外,人民的民法意识还停留在“欠债还钱”的阶段,恐怕人们知道的新的惟一的民法知识就是离婚可以自由了,但保留封建意识的老百姓们还不大情愿去“明目张胆”的去实行它。可想见,我国当时人民认知的法律是报应型,而不是目的型和恢复型的。时至今日,普通百姓不肯原谅转型期间出现的经济“原罪”何尝不是这种心理。在当时这种情况下,要统一人民心意的方法,就不得不由政府采用一种强压式的、填鸭式的方法,而政策性指导,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引领法律实行的可行性方法。这与计划经济在中国被采用是异曲同工的,一定比重上是在学习苏联模式和沿用中国古代法制思想中的人治法思想上形成的,而不完全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采取的法治形态。不过这种方法在当时却也是行之有效的。即使在我国向苏联引进、学习了各种法律后,我国政府、人民仍是不能完全依法行事的,因为在中国的五、六十年代政策性指导方式已经上升到一种执政的方式,而且至今也没能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并在行政中的一些侧面形成了即带有机械化模式、又带有封建模式的中国式的科层制的官僚体制,制约着法律的正常发展。还有,我们向苏联学习的法律虽然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法,但对独立人权并没有做到足够的尊重,这是苏联法律的一大弊病。这些都促使我国大量的法学家在改革开放后的近二、三十年左右的时间内,借助全球化发展的新高潮,引进了各种法学思想,并在一定程度上极力推行,但仍不能完全改变我们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教条”了的执政方式和法律倾向,科学的、与法治相结合的执政方法还需要一个较长的阶段才能真正建设完成。我用鹦鹉学舌的方式说这样一句话总结中国人民近几十年来的法制心理:韩非子的幽灵还时不时的在中国百姓乃至官员的头顶盘旋。不过,在毛泽东执政晚期,邓小平、江泽民执政的阶段已经开始进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改革的铺垫,胡锦涛同志也提出了科学执政的理念,并把适用法律进行法治上升到科学高度。我们国家的一代代领导者确实是心为民所想、情为民所系的,这也是我国在经历了各种危机后仍屹立不到、正摸索着度过瓶颈期的原因之一。因为百姓心中是有杆秤的,虽然我国的综合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7以上,但百姓还是认可我们国家历代领导者推行的政策的,虽然这些政策也因是处在实验阶段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不过百姓的忍耐与宽宏成就了这些实验能够推行。可以说,也是因为百姓对政策的“依恋”,使一些非科学化的政策还不能在近期“下岗”,还会与法律并存。比如,2006年开展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其中亦不无政策指导内涵,虽然第一条提出的核心问题就是依法治国,可服务大局这一提法就包含了极大的政策指导成分在里面,如果执法时和服务大局有抵触了,是否该让法律“拐个弯”呢?换言之,如果法律中的一些内容在执行时在保护人民利益方面还达不到政策的效果,是否政策还有其可行性呢?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以其他领域的情况打比方,比如市场经济不能完全取代宏观调控,而且这两种经济形式必须在一定阶段并存,在中国如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亦如是。因为任何一种方法、制度都要有一个适合当时条件的“度”,符合了就有利,过与不及就都有害了。还比如,前文已提到的,进入资本主义国家较高阶段的一些国家,在调整福利额度和中产阶级心理上所做的一切改革行政法的努力,也是为了其国家保持一种平衡发展状态,也不乏表面是法律规范而后面是政策性法律调正的因素。
        以上提出了政策指导法律在中国的发生、发展情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政策在中国发展中的历史功绩,但也想说明,政策存在是法律不能深入民心的总根源之所在。如果法律不能深入民心,那么只是政府在倡导依法治国就是远远不够的,老百姓不买账,是做不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的。进入当今中国新时期,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本质的市场经济形态下,需要政府用丰富的、新型的、带有社会主义道德观内容的法律去调适社会主义公民的行为,使中国的公民正确的去履行社会职责和享受社会权力,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如果执政者以单纯的带有封建遗存的传统道德规范心理去行政,易导致落后性、教条化的一些国家政策出台,就起不到足够的对社会人群的行为及心理的调整作用。在当今中国,如果不能依法治国,那么一些社会矛盾就不能很好的调节,社会矛盾会激化,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社会不稳定会反过来影响人民的生活。所以以法律及法律化的政策指导执政方式,是当今中国政府应采取的施行法治的方法。
        我认为,如果中国人能突破封建情结,那么是可以用法律和合适的政策取代不良政策的存在的,但还需要时间和可行的方法。可想见,百姓能通过身边不断发生的因更合理的民法、行政法的推行去得到比不良政策好的实惠时,人民的心理天平是会向法律倾斜的。
        2.2 、人的感情支离法律
    本文的第一部分提到,人民的感情促进了法律的变革和发展。同时,也应看到,在当今法治尚不健全的中国,普通人民在道德思想、法律意识滞后于感情诉求情况下,很多感情因素是在消解法律、支离法律,使法律的实行受到阻碍的。
    在这里,插几句话,说明一下中国人不喜欢从逻辑判断的这种理性角度去理解事物,而喜欢感性的理解事物的成因。中国哲学因人民生存背景的连续性、亲缘性形成的宗法倾向易形成一种生存哲学,而这种生存哲学为了动态存在,在人与人之间就创造性的形成了一种非明文规定的、可以心照的追求和合的思维形式。这种思维形式表现出来的情形就是中国人不想明确给事物以定义,要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不会简单的、推理的去理解一加一等于二,而是要用福祸相倚的观点去理解事物、判断事物,致使中国人易于通过寓言、小品、故事、小说等文本来通过一种隐喻或是片段的内容获取达到心灵与感觉上的整体“致知”,这也是语录体能在华语世界普及的原因所在,所以不论是论语还是毛泽东语录都能畅闻我们说汉语的人的“天下”;却不善于通过科学验证来“格物”,举王阳明对其庭院的竹子“格”的例子,他“格”来“格”去,也没发现竹子是由分子、原子组成的。我没有批判感性、颂扬理性的意思,二者在人的智慧中缺一不可,但感性多于理性的中国人在法律面前,就缺少理性的公平心,常常会作一些感情超越法律的事情,当然免不了“亲吾亲、恶吾恶”了。之于此,因为感情因素而消解法律、支离法律在中国社会中也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2.2.1、个人情感上追求自身利益,破坏法律尊严、干扰法律实行
        谈了许多我国几代来的国家领导者为百姓和人民所需而实行政策指导的执政方式和法律辅助的情况,想诚挚的说,在社会主义中国,我们国家里作为人民先进代表的共产党中的高层领导者的思想是纯正的,是人民可信赖的,他们能体会到普通百姓在不同历史时期,思想境界的不同和情感需要的不同,能够以少数人的能量却发挥出巨大的力量,与人民情感“交织”在一起,引领人民前进,指导人民发现法律对自身的重要意义。比如,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实行了婚姻法,就是考察到人民的真实感情意图才开始设立推行的。但不可否认,在现代,通观全世界,不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人民还没有充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的时候,物欲对人心、人身的刺激和满足感还是大于对高尚情操的认可的,人民的利己心还处于膨胀期,功利人思想大大超越道德人思想和超道德人思想。这使得一些政治家、哲学家也不得不顺应潮流,提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因为要实现更高的“天人和一”的境界,并非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民大众可以在生理、心理上达到的。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主义”还会持续发展,而规范“自由主义”的法律和政策还不能不担负起比道德情操更多的作用,我们普通百姓对物欲的渴望与对道德的渴求的“拉锯战”还会持续很长的时期。这就使得法律这种调整人的行为规范的方法必然存在和被政府所采用。
        继续关注我国的社会现实,我们普通百姓可以用思想觉悟不高来为自己的私欲“推托”,可现在一些共产党的官员“以权谋私”,就只能说是他们社会主义政治意识不强、先进马克思主义思想作风不端正、封建思想残余严重和利己主义思想泛滥的体现了。我认为资本主义的“糖衣炮弹”轰下了我们的共产党干部的说法不全可信。虽然在现在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因为人的私欲一样存在的很多的犯罪问题、腐败问题,但因其现代法律发展的早,整个体系的构建是相对较健全的,对人的规范力也较强;还有在一些资本主义社会里经济发达的情况下,在拥有较丰富的物质供给的基础上,一部分人确由物质追求转向了精神追求,在寻找一种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所以能发展对高高层次道德的追求,可以适当抵制各种犯罪思想。其实,侵蚀我党干部的不仅是因为一些干部们看到资本主义国家因经济发达而展现了物质丰富后的富裕景象而产生的“向往”心理,更是我党干部自己“不饱”的私欲;还有这些共产党员中的干部也是中国的子民,中国官场的遗风、官老爷的习气不可能在毛泽东这位浪漫主义革命家倡导的几次革命后就被送入坟墓;而且他领导的最后一次革命恰恰起了反作用,把一部分中国人因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和新中国建立而树立起的社会主义信念打散了,使人民的部分思想“阵地”重新被封建主义占领,其中自然包括国家的各级干部们;即使是以往中国共产党开展的几次有成效的整风运动,虽然在强化着共产党人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但其隐含的派系争斗暗流也还是有部分封建党争延续的成分在,不可能不在中国共产党人思想中埋下封建意识的“癌变”分子。其实,只要有腐败存在的土壤,这种遗风和习气就会死灰复燃。当今,我党因改革开放初那一阶段的影响,注重了经济发展,但忽略了精神发展,没有做到应该常抓、真抓不懈的“两手抓、两手硬”,使我国全民精神世界的发展出现断档、社会主义思想与我国传统文化的优秀成分没有形成精神链条的在人民“心”中延续,价值判断能力失衡,认知判断能力偏狭,各种对人的思想与情操来说是腐朽、反动、落后的内容弥漫开来并被接受,滋生人民自私情感的土壤和滋生官员腐败的精神领域土壤再次出现了。因我国人民意识形态里的、根深蒂固存在的那种“校枉过正”的思想观念的存在,在经过建国三十年内的那一阶段,社会主义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可行性被一些对马克思主义原理不能确切掌握和对毛泽东思想不能深刻理解的人,教条化的宣传和应用后,马克思主义文化与哲学原理在中国各界的认识相对封闭与僵化,一些文化与思想的所谓“精英们”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一个阶段里,开始在骨子里极力的否定共产主义思想,这些精英们就包括一些共产党的官员、一些文化与艺术、传媒界的人员、甚至一些法律研究者和工作者,他们既然否定了共产主义,就必须用另一种理念来填补思想领域的空白,而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为了颠覆社会主义而刻意“化妆”过的“自由主义”思想、而非现在西方社会已经修正过的具有一定社会主义倾向的自由主义,正好随改革开放被不加过滤的引入,这种自由主义里的现代人本意识是被扭曲的,不是真正科学意义上的具有相对主体性的与自然、社会、他人和谐相处的人本,是被偷换成了自私成就自我的概念的绝对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本;还有,他们思想中还开始复苏封建意识,在这种情况下这两种意识互相渗透着在这部分人心中开始共存并发展,就使得这些“精英们”所奉行的人生信条既有了已经过时的资产阶级绝对自由化的部分,又有了复古的封建主义部分。可得判断是,真正的具有高道德素养、高法律认知的、渴望同时给予民众精神大厦和物质大厦的精英在当代中国现阶段还是被部分边缘化的,他们持的社会主义、自由主义、新儒家思想是较科学的、是即互相制衡又互相促进的。可喜的是,他们的“话语”在当代中国正在被国家领导层采信;但不容乐观的是,他们的思想还没有得到中国广大人民的足够重视,还没被“拥戴”到的绝对主流。举例来说,即以现在媒体所展现的内容来看,所表达或传递的信息不能不说内涵是那批伪精英们,而非真正的能思民的道德深层之想并想予以正确引导的精英们,在改革开放后二十余年间推波助澜下倡导的中国式的、特殊的、带有封建形态的“民主自由化”,对封建帝王的谄媚、对肉欲和私情的低级渴求“灌”满了电视、报纸、网络,充斥着的是原生态的欲望化。比如现在十几岁的孩子们可以一连串的说出很多娱乐届人物和虚构人物的名字和情况,却对偶而播放的革命电影中的人物形象及原型嗤之以鼻,不予相信。而社会主义中为人类整体发展而服务的思想“不算”夸张的说已淡化、弱化为只是国有宣传媒体在某种程度上“空喊”着的口号了,而且这些应该是主流的媒体的作风是什么样的呢?是文风的僵化、引导艺术的匮乏,是拿着官腔官调、拒人于千里之外,缺少“三贴近”。可以举一些这种形式促成的在人民群众中反映出的反面例子。比如我们国家最重要的报纸—《人民日报》现在只是各机关的摆设,又有几人以信服的心态去阅读呢?比如新闻联播中播出的爱国主义内容又有几个青少年在看呢?比如对马克思主义弘扬的优秀文章只能在一些专门期刊上发表,有多少党员能看到呢?现代中国媒体传播的现实是,部分媒体人为利益驱动,顺应“揭弊文化”大行其道的潮流,渴望加大收视率、点击率,盲目炒作、追求轰动效应,更多关照的是民众的探阴心理,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举例说明,我认为,所谓的前几年在“非典”期间许多人认为的媒体失语受政府操控不可信。与六、七十年代我国上纲上线的操纵传播渠道的政审制度不同,现代的一些媒体在数字化传播的条件下,不可能受政府的操控,而且确有“脱缰”的趋势,传播的媚俗、低级趣味正侵蚀着老百姓的“心”。可以说,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即提出的可能出现的“修正主义”在当今并非不存在,而且这种修正主义并非应被当今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采纳的带有科学性、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正当和合理修正,而是偏离社会发展方向的逆修正。比如《河殇》这部上世纪九十年代播出的纪录片中虽然含有文化界对我国何去何从的忧患意识,但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和传统文化带有的否定性确实代表了一定的这种逆修正意识。我认为,当今这种逆修正夹杂在部分腐败的国家干部和党员的言行中传播,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正当利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信仰危机的发生。针对这句话,我想解释,我并不想提倡没必要在当今时代还要进行的阶级斗争为纲,而是想说当今人民内部的矛盾正在扩大化,贫富差距只是外在表现,先进文化没能渗透到法律中体现、没能调节好各种法律关系和权力关系,才是根节所在。以上这些不良倾向,由于我国科学行政管理格局尚在形成期,还不能通过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去完全纠正;由于“三个代表”中的党员应是先进文化的代表的这种意识在广大党员心目中还没能融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且去贯彻、执行、以身作责的去推广,所以广大党员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去有效抵制;由于主流媒体所宣传的社会主义主旋律内容还如刚才所说的,没有脱离开口号式的、空洞式的、条框式的、灌输式的宣传,没有能宣扬、渲染出当代的应当以爱国、爱人为本义的英雄主义;所以能“偏”得人心,在部分国家干部、党员、民众中被吸纳着。以上这些,使普通百姓在不能产生社会主义高尚情操心理共鸣的条件下,没有可模仿和学习的榜样,人心渐趋浮躁,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中华民族原所具有的高文明内涵的道德素养,且正被各种只维护自己利益的“贪、嗔、痴、妄”的感情与观念包围着。使一些共产党的由高层至低层的干部思想复古、封建意识高涨、贪墨习气成风;用人做事不能任人惟贤、公平公正,而是结党营私、权钱交易;领导与一般干部之间已无法律规定的平等地位可言,上对下是采用驾御手段,用势、用术,比如一些领导采用擅自而非通过组织讨论决定的方式升迁、罢免干部的这种手段用用以确立个人威信的手段;下对上是采用谗佞手段,瞒天过海、虚报浮夸;一般干部之间难见水火既济,而是火水不容,彼此做着过河拆桥、隔岸观火的勾当。再有,干部“阶层”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实际上形成了漠视广大普通人民利益的社会现实,就使得可以维护更广大人民利益的可行性法律的制定与推行一而再的被延误。而作为干部阶层的形式上的强势群体的作为,刺激着所谓“草根阶级”的普通百姓的思维,断裂了这一弱势阶层的高尚情感追求,使“民”们被裹入了物欲逐猎的漩涡。我从一位案件当事人口中听到这样一句话:“我们国家的最底层的民工们的利益不被重视不是必须的,但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国家有一个阶层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在很多年中不重视这一社会底层人民的利益。”加以解释就是,权力这种稀缺资源正掌握在一少部分人手里,而另一大部分人得不到应有的全部的人权保障,政治竞争与我国的市场竞争一样,并不公平,这是产生腐败的必然原因之一。这些现象促使我国的国家领导层与社会科学工作者们通过研究,设想在理念与制度并用的基础上,也就是采用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推行社会主义法治来加以改善。我想说明,制度建设及适用是长期行为,并非能一蹴而就,而我国的现实是,人民现在层次复杂,而且各种情感泛滥、各种思想泛滥,整个国家的民情呈现出“分不清、理还乱”的局面,更给用和谐社会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法律增加了难度。我国这种民情与后现代社会的人类情感发展有关系,因为客观世界的多元性发展破碎了人的道德观念,强调了人的片面性,阻碍了人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创新发展的心理需求,扩大化了单边的利益夙愿,使人类个体边缘化、名利化。虽然“水至清则无鱼”,社会的进步难免会造成“泥沙尽下”,但过度的人民精神、感情的污浊,也会因量变引起质变,造成社会的混乱不堪,难以收拾。在这种纷乱的情感局面下,人民的法律思想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就选取一些实际情况简单叙述一下。
        2.2.2、当今中国人情干扰法律实行的一些现状
        叙述之前,我节选自己作的一首同韵古体五言长诗的一部分,作为评述我国各层次国民心理、感情和生存状态的概说。因为我认为,诗在描写各个阶级社会现实时必须是一种感悟性文体,在去除其美学的外壳后,其内涵应是“言志”的,单纯追求美感和纯粹的诗利于颂,却不利于喻。我在这一叙述人情干扰法律实行的一些现状的部分里所要写的内容其实是可以包含在这几句诗里的。“……有闲看三千,俊杰并膏粱。……。赃官蛛丝护,硕鼠盗民仓。金玉外其表,荒淫内里藏。千金醉野雀,万币饱饿狼。生黎苦那管,只索梦高唐。纳垢还粉饰,虚声于高墙。言言皆锦绣,语语好琳琅。……更兼贪饕餮,结交图利商。有商少情意,为钱铁肝肠。孔方结金龟,敛财逞豪强。臭味投其好,辟赌还包娼。……百姓本朴真,实腹那求旁。善良最为本,安静似羔羊。自欺讲佛儒,聊慰话麻桑。酒谈金瓶梅,茶话刘关张。……上位公夹私,白丁争禄忙。往来兵蜂蚁,痴昧心茫茫。……”本诗对当代中国存在的官官相护、官商勾结、腐败堕落、百姓隐忍、维权意识差等现象的描写难免出于我个人的看法而有些主观,所以我会以下面的一些论述消解其一些过激的成分;另外此诗写于2002年,几年后的今天,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我国政府做出了更大的努力,且有了一定成效。比如在农民利益保障、农民工人权保障、城镇低保人员社会保障上出台了很多可行政策;还比如民法典的修订。我认为当今中国在进步,法律在进步;可人的全面发展却是提的越来越多,实践起来步步维艰了;很大一部分人的知识素养普遍提高,可道德素养在下降,情感世界中的低级趣味索求高涨,灵性之光被物欲所遮避。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和行政法、刑法不得不以一种压制人的过度的私利心态的形式出现,威慑作用大于调整作用,法的程序性退居其次,不能协同其实体性发挥更大的作用。可见,人本身的主观方面问题,也就是情感取向指导法律认知和执行的问题没能得到全面的解决。由这一基本问题引发的中国社会法律执行现状现在以下列举一些。
        2.2.2.1、中国各阶层人民感情上认可人治
    法律如果决定于“大人物”的想法,那么法律只能是摆设与工具,而在封建意识深厚的中国,很多国人确实还特别在乎要人们的想法,肯去买人治的单。
    2.2.2.1.1、人民感情上认可人治的成因
        发展到二十一世纪初,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在全球化趋势下是有所发展的;但封建意识如前所说,由于有抬头趋势,又变的极浓厚,中国文化中的很多糟粕在人们心理重新被认可,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法律的真正发展。我国人民的封建情结,让我想起了中国神话中的神仙谱系,中国的神仙们的“座次”和我们的封建王朝是一样的,一定要有个皇帝,什么宰相、武将、装点门面的卿客呀还要一应俱全,并且一个个是道貌岸然的;而且这些神仙也并不自在,如果谁犯点天条就要被贬人间、压在山下塔下的。这种神话描写和发展出民主思想的希腊很有些不同,希腊的神具有极大的人性,主神宙斯甚至有时狡猾和无赖,在决定不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事情时,会和自己的妻子、臣子、儿女耍耍小心眼,骗得利益。小小故事,却从侧面说明中国古人在奴隶主、封建主贯彻的等级意识下,分层严明,严格遵从“人治”法,没有人格意识,民法思想淡漠。而且至今,好多百姓、官员的观念还是如此,“官大一级压死人”现象不是不存在,而是愈演愈烈。我们国家的一些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层层国家机关都能干预,动辄一纸文书发到,一个司法机关的领导就要对并不是自己主管机关的政府机关“诚惶诚恐”的汇报,有的这些机关和执法根本“扯不上边”。当然,我并不反对一些执法机关的监督部门要合法性干预案件查处,政法委和纪检委不是一些法学家认为的那样,是非法机关,而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赋予正当权力的监督机关,有着必须肩负的监督、指导执法单位履行职责的责任。因为我们的一些执法机关的干警们在执法时确实有“欺诈”百姓的情况,一些干警“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致使一些案件不能被查实;甚至一些干警只是为少干一点本职工作,能多留出自己的空闲时间去“逍遥自在”,而将该处理的案件“压滞”下来,本来几个、十几个工作日就能处理完的案件,动辄拖上几个月、几年,这还不许老百姓告吗?但是也有一些人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是出于一己私利,打击报复、诬告陷害领导或是同志,欲置他人于死地,自己就可以有机可乘,这种类型的举报占的比例很大。而上级机关的一些领导其实对法律程序并不知晓,甚至有些“上级”机关根本就不是法律机关或法律监督机关,就随意“指示”查处。这使得法律程序错倒,浪费人力、财力。这些都使国家法律机关执法的干部对上级机关不得不惟命是从,由被动到主动的认可“人治”。
        2.2.2.1.2、法律不健全、执法不到位,给人民认可人治以思想依托
    说到法律机关受上级“指示”办案,就不能不说到“拦轿喊冤”这一现象。因为一些上级机关要“指示”办案,是因为有些事情在下级机关“办不了”或是“不给办”,有些案件得不到妥善处理的人或单位不得不“越级上访”,甚至是堵塞政府机关,表现成了干扰机关工作。这里,说些政法机关在处理群众上访时表现出来的甚至有些滑稽的作法,一些处理上访事宜的部门在想方设法阻止“上访户”越级上访,上级机关和基层机关甚至要签订责任状,保证劝阻上访人员不再上访。不管一些执法人员是“苦口婆心”也好,还是“威逼利诱”也好,举报人的腿和嘴不是长在执法者身上的,如果上访人正义或非正义的目的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是一纸责任状能阻止得了的吧?“拦轿喊冤”的时代早就该过去了,执法机关向人民教授合理控告渠道和甄别案件举报事实真伪的机制在我国当今还不健全,只是公、检、法的控告申诉部门和举报中心以及政府的上访接待室每年上街宣传那么几次是远远不够的。另外这种法律部门搞的上街宣传不能不说有一定“作秀”的成分在里面,宣传时照几张照片、之后发一份简报或信息,为年底接受上级检查留资料的目的不能不说占一定的比重。这种敷衍了事的做法也使老百姓对法律机关接受举报线索和处理线索的能力不信任,因而不相信法律机关的执法能力,更相信“大衙门”的“金口玉言”,也就是相信人权大于法权,认可“人治”。拿我所居住市社科院调查的结果看,老百姓们出现了一些涉法的问题,第一个想到的竟是找新闻媒体或打市长热线,以达到给执法机关施压的目的。这难道不是我们执法机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和相关法律制定的不完备、不具体才使老百姓这样做的吗?
        举些例子来说明。我在工作中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件,一个似乎是民事纠纷、又似乎是盗窃的案件,举报者因为牵扯他个人的经济利益,就不依不绕,甚至举报到了市行政执法部门、政法委,省政法委,区级的审判机关迫于上级机关的压力,把被举报者按盗窃判了拘役。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法律具体规定的不健全,这类案件如果不是举报人“死缠烂打”的话,是可左可右的案件,那个被判了盗窃的人很可能只是交一笔罚款就了事了。这一案例不仅说明中国法律条文不确切,不能真正做到“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准则;也说明执法者为谁执法的观念不清,成了为权执法的机器,谁嘴大就听谁的;还说明我国执法机关权力分配不清,执法机关不能独立自主行使法律职权。同样的还有这样一个例子,我接触到的另外一个不算案件的案件,一个村子在直选村长时,村民们分成了两派,互相不服对方选出的村长,进而分别到地方政府、政法机关举报候选人有经济问题。因经地方执法机关初查后,未发现双方候选人有犯罪事实,向双方进行告知后,双方都主观认为地方执法机关包庇犯罪,进而互相举报逐渐升级,“告”到市、省级机关,最后进京上访。于是,不同的、各样的上级机关向地方法律机关发文“指导”、“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地方政府责成地方执法机关继续、重新调查。这个所谓的案件到了村长选出后的“尘埃落定”局面后,结果却仍是无法给上访双方最满意的结果。
        上面所提到了不依法行政与执法的机关作风和机关人员作风,怎么能不使普通百姓相信人比法大,怎么能不使执法人员“人治”思想大于“法治”思想呢?有了这种大众普遍认为和认可的我国法律现状,各种法律的执行就是大打“折扣”的了,怎能达到法律的开放、有序和互动呢?
    2.2.2.1.3、老百姓放弃自身权力,顺应人治
    中国百姓认可人治,也不单单表现在以上列举的国家机关人员不依法行政上。就以与我们每个中国公民都应该是息息相关的人大代表选举这件事上为例,我们老百姓对看来是我们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们有多少了解?我们为什么选这些人呢?实际上在我国很多地方存在的现实是,在单位是领导列出几个人名来,我们这些选民按领导的意图就添了选举表。推衍开来说,有些地方的党代表选举又何尝不是如此。在社区,我们这些选民甚至不认识被列进选举单的代表候选人,随便在几个人名下划了钩了事吧。虽然,我国因人口众多,不一定能如古巴那样,每个公民都参与直选。但实际的情况是如刚才所说,我们的一些国民根本没有在乎自己的选举权,这一法律赋予我们的可能是最能表现我们意愿的权力我们等于是放弃了。我们老百姓一边抱怨自己没有知情、表达、参与、监督的权力,一边却轻易的丢弃这些权力,实际上在堵塞着表达自己利益的渠道之一。这何尝不是人治思想已刻进了骨子里中国老百姓不愿、不敢争取法治的表现。
        2.2.2.2、中国人民感情上认私情,不愿诉诸法律解决问题
    2.2.2.2.1、人民认私情的道德、感情原因
        中国的封建时代就出现了“官心似铁、国法如炉”的执法理念,不过只是个“说法”而已,那时大多情况下是“衙门口、向南开、有礼无钱莫进来”。进入了现代,我们不能说这样的现象就不存在了,我们的一些公务员是很像旧社会的“衙役”的,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对富者“摇尾乞怜”、对穷者“伸手要钱”。真正“铁面无私”的人在现在在某些地方还是要被叫做傻瓜的,而且持这种观点的不仅仅是党员们,普通百姓在内心里更是认可这种“说法”的,即一面渴望“青天”的出现,又一面耻笑严肃执法者的刚直。比如说2004年被积极宣传的优秀公安局长任长霞,在她工作的地方,人们会被她的执法行为及心性、感情所感染,会使一方百姓信服法律的威严、执法者的素质、信服政府的能力;可是当向全国宣扬她时,很多其他的地方的人就会说:“这是真实的吗?我们这的警察怎么不是这样的呢?”还会说:“她这样干值得吗?家里的孩子、老人没照顾好,亲戚、朋友都得罪了,我要是她,我才不这样干呢!”谈到这,我想插一段小故事,记述的是齐桓公和管仲的一段问答及之后发生的事情对这段问答的印证。齐桓公在管仲病中,咨询可否在管仲死后分别重用三个人,这三个人分别可以在齐桓公有需要时阉割了自己、烹杀了孩子、不去侍奉老人,管仲认为不爱惜自己、至亲的人不可能爱惜君王,齐桓公没有听信管仲的劝告,在管仲死后对这三人委以重任,而这三人为了自己私利,在齐桓公病重时弃他不顾,并筑高墙、不药不饭的软禁他,致使齐桓公病饿而死并生蛆。我说这个小故事,想说明的是人的亲情及爱己也是基本道德之一,尊重自己的生命不是不道德的。应该理解我国现在的普通老百姓本身的道德意识层次不高,自私的情感取向占思想的上风的这一现实;我们不应该拿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高级程度后普通人也能具有较高层次的道德标准去要求现代中国的普通老百姓。另一方面我也想说明,公务人员因其从事的是国家公务,应有不同于普通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这种道德准则是应高于普通百姓的利己心的公心,一定程度上的奉献自我是必须的。不过,现在的现实是,我国执法机关整体执法能力、效果并不理想,为民执法的理念没能在广大执法者心目中建立好,执法者的自私情感也没有因为是国家的公务员而收敛。从以上普通百姓和国家公务员两方面的想法、看法和态度可以窥探出我国国民整体在情感上处于认可人心的私欲性的层面,人情感里的“恭、谦、让”的道德成分被搁置,只想在个人利益上占“上风”,不想被“欺负”。被“欺负”时,又怎么样呢?很多人是不会以正常渠道诉诸法律的,甚至是包括一些公务员和执法人员也是如此。酒桌上、浴室里,向通过“朋友”约来的执法机关的“朋友”“诉诉苦”,这执法机关的“朋友”可能就拍胸脯了,说“这事情包我身上了”。且不论之后问题解决与否,是通过什么方法解决的,解决的是否合法,这要解决问题的初始方法从“根”上就不对了。法律成了人与人之间感情交易的砝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中国人民的情感倾向造成的。中国的人与人之间因数千年农业生产意识影响形成了特别注重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的心理,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划归到不同的圈子里,而且人们不愿意跳出这个圈子,且会尽量寻求这种圈子力量的保护,而且会为了维护这个圈子而将圈子中人的利益放在国家、大局利益之前。归结来说,就是中国人对法律的关注不如对人际关系的关注,这会使法律的适用受到阻挠,使法律的作用大打折扣。
    我们中国的这些即可爱又可狠的老百姓像什么呢?我听来的一种老百姓像“冻沙”的说法很贴切。这是我一次乘出租车从开出租车的司机那听来的,他说中国老百姓就像是我们东北江河岸边的冻在一起的沙子,看起来很坚硬,可是一旦用它去打稍微坚硬一点的东西时,它碰到人家就自己先碎掉了。中国一部分人品性里的“欺软怕硬”的情结在这个理论里展现无遗,而且这种观念确实也影响着我国的执法、守法现实情况。一些老百姓被侵犯了个人利益之后,不“敢”举报,还要找个“得绕人处且绕人”的高尚理由夸一夸自己。而且利益被损者和损害他人利益者都认为“民不举、官不究”是合情合理的。这与我国正逐渐提倡起来的一些轻微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可做出刑事或民事和解的意义是绝不相同的,也并非公民道德素质高表现出的合理忍让,实质是法律素养低的表现。这和我国人民代代相传、逐渐形成的由于封建司法制度打压而成的思维方式有关系,我们中国的很大一部分老百姓时至今日,还是认为人应该“生不入公门,死不入地狱”,所谓的“英雄主义”与我何干,《老子》讲的“不敢为天下先”已经演变为了“闲事莫管”了,人性演变为了“只扫自家门前雪”的冷漠。以我国设想的要建立的“线人”举报机制为例,其实,即使建立了如“线人”制度等的合理、合法的举报制度,我国国民现有心态里的这些负面影响也会抵制新制度的完全性的实行。因为,对法律的执行程度达不到对人情世故的认可程度。
    2.2.2.2.2、法律、制度不健全,给用私情解决法律问题留了空间
        刚才说起我国执法机关整体执法能力、效果并不理想,也不全是执法人员的自私情节造成的,我国目前的法律不健全和内容不全面也是原因之一。而这种不健全和不全面在需要政策性调整的前提下,给一些人留有利用私情钻法律空子的余地,给一些人造成了利用私情解决问题比用正规渠道解决问题方便的想法。比如我国的土地征收法规,虽屡经修改,但在征用土地补偿的额度上还是有伸缩度的,老百姓们被占了地,想的是该找找管土地征收的人,送点礼,请他(她)多给补偿点。而管征地的人在法规允许范围内提高补偿额度在表面上是合乎土地法的。又比如公安或检察部门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后改变强制措施时,是可以采取批捕和取保候审等不同的强制措施的,因为可能判刑的人在侦查阶段如危险性低,能取保,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朋友就活动开了,托关系、找朋友,有些办案人接受了吃请、礼物,就顺水推舟,给犯罪嫌疑人办了取保。这只是在小范围内举的例子,推广开来,几乎我们身边随时发生这样的例子,老百姓习以为常,于是与司法机关的人员一起织着那张“人情网”,并“参与”其中,不断的付出、积攒“人情”和索要着“人情”。
        另外,现在我国的行政执法效率不够高,使依靠民法、行政法解决问题不够实际、高效,比利用人情解决问题消耗个人资源多,那么人们也就不乐于依靠法律了。我国现一再提倡的透明办公、电子办公这些科学行政方式,在实行环节还受到很多基础硬件设施不够完备的阻碍,也受到一些机关工作人员不愿意接受新事物、仍按老习惯办公的惰性想法的阻挠,所以现阶段在我国一些地区行政办公效率还很低。老百姓办事感到不畅,就会想到“找门路、拉关系”。如果这些相关关系人想想“谁求不着谁”呀,“闲”里抽“忙”,把“事”办了,当事人双方都会认为“人熟是宝”。更会把“人情练达是文章”列为铁律了。
        还有,我们一些公务员之所以野蛮执法,也是因为法律上对执法人员的约束力不强,法律还不能说是“双刃剑”,大多数砍到老百姓身上是“弹”不回来的,这是寒了老百姓的心的,使老百姓不相信法律是保护他们的,只是管制他们的国家工具,就更加的在心理上否定了法律的调节社会关系的这一目的性。我有这样的一个听来的例子,我的一个同学是街道办的工商管理人员,他和我说,他们管理的一片市场要拆迁,那些商贩盖的商服房要被无补偿的强迁,商贩不服,于是我同学所供职的单位调来了推土机,吓的商贩们“落荒而逃”。老百姓上那找理说去呢?当然,有些商贩为了一己私利,不重视保护自然也是“可恨”的,前几年是那的报道我记不住了,但内容我记的很清楚,一些商家,嫌商服房前的树“碍眼”,竟给树浇化学制剂,使树死亡。而这些商家也并没受什么实质性的处罚。“法不责众”这句话在这可能又得到了印证。         老百姓和政府官员认私情在道德和感情层面,有其好的一面,人的温情是法律永远取代不了的;另外司法人性化也确是时代之所趋。但人性不等于人情,在当今中国社会,人人都想逾越法律,为自己的私情谋取私利的情况下,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的制定和实行就不可能完全的“宽严相济”,是应适当的下“猛药”的、是要轻轻重重相结合的,为保护人权提倡的宽严相济,要提高不起诉率、降低刑罚标准在我国现阶段,我个人认为还只能选择性的实行。
        2.2.2.3、我国强势群体的感情因素极大干扰法律的施行
        我顺便想先说说为什么现在盗窃、抢劫的情况还比较多的原因,以引出这个问题。我认为现在虽然政府在致力于解决农民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但还不是短时间内能显现出非常大的成果的,而且在这方面的立法明显还很滞后,政策性的调整并非永久之计,社会因此有许多不稳定因素存在,弱势群体中的部分人铤而走险,就不能不说是在强势群体的压制下,心灵、道德、情感在较高度的扭曲情况下造成的。仅从我在从事统计工作时了解到的刑事案件中的无业人员的犯罪比例居高不下的事实就可以看出这一点,这也是因民法、行政法制定的不完备,没能做到保障所有人群的权力,使部分人群失去对社会的信心而去报复社会造成的。另外也是因为,可吸纳市民利益要求并反映集体愿望的社区,在我国现阶段,因市民“不抱团”和社区功能的不健全,还不能承担起更多社会管理的职责。
    2.2.2.3.1、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利己心理阻碍国家政令的全面实施
    在我国进入市民社会之前,虽然已不是全能政府,但还在担负社会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大部分职能的政府机关又怎样呢?不说前文提到的政府机关人员因惰性造成的人浮于事,不能全面履行现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就说说现在政府的现状。现在政府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起不到实际上应起的科学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和民众引导者的作用,在忙着为自己升迁铺路,做着所谓的“立言、立功”的事,却忘了“立德”。更有一些高官因腐败问题纷纷“落马”。正因这些,在政府机关很流行进行“警示教育”和“自我剖析”,不过这颇有搞形式之嫌,因文化革命中一些人真诚“交待”后的不幸遭遇,使人们“一遭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没有几个人会对自己真正开展深刻的自我批评了,很多真实的思想埋没到“党八股”里面去了。比如2005年进行的为期一年半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2006年进行的司法人员执法理念教育活动收效就不能算明显,没有达到解决党员干部自身的思想问题的理想效果,也就是在党员干部思想上应重新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上没有大起色。现在的这种在各种活动里做“表面文章”的一个小小不良后果是国家公务员们都在“文来文往”上下功夫,十分浪费复印纸、打印机、笔记本;说的更深入或“有趣”一点,有些机关里的政工部门“承包”了“应付”上级检查的工作,在“虚空”之中跳着“独舞”。在这方面,我举个让人甚至感到滑稽的例子,国家干部帮扶贫困人员这样的可以以实际行动推进思想教育、应该实打实干的事在有的地方就被干部当成了负担,最后连帮扶对象都联系不上,又是由政工干部编了一大堆表格应付检查了事。再说大的不良后果,就是国家公务员们不再“实事求是”的思考问题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愈益扭曲,很多党员和干部对应当接受的教育“消化不良”,认为上级有病,药却给我们这些没病的人吃了,逆反心理极高涨,不免发出如诗经·小雅·北山的一句诗那样“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的反问;而且活动占用了很多工作时间,被很多机关干部认为这是人力资源的浪费。可以说,上面制定的好经,在基层又被唱歪了;非常有必要的政治工作成了形式主义的又一次牺牲品。以“好经歪念”打比方,是因为执行集体智慧形成的新型科学执政方式和法治理念的下层国家干部,很像“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懵懵懂懂的僧人,并不实际去想主动理解这些理念;而中层国家干部像自以为是的禅师,在曲解科学执政、法治理念,本来是很简单的“一”的问题,在中层国家干部中被理解的五花八门。我举个例子说明,比如中央机关搞调研,要了解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各地方领导层告诉下级机关在汇报时要多说好的,少说坏的,否则就会抹杀地方领导的政绩。而这样做的话,又有几条地方工作的实际情况会反映到中央呢?这些情况的发生,使很多基层国家干部不信任党、不理解党,从而把个人和家庭放在了首位,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兼顾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准则弃而不顾,只将个人利益摆第一。
    2.2.2.3.2、地方政府领导滥用行政权力,阻碍法律、政策实行
    以现在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领导的“立功”心理为切入点分析的话,有利的方面是这些领导在为突出自己“为任一方”的政绩时所做的一些工作有时在拉动着地方的经济发展,改善了一些地方的人民生活水平;不利的方面是这种感情上或高尚是为一方谋发展、或自私是为个人升迁铺路的行为有时、有地是非常有局限性的,且因为政府领导的轮岗或升迁使每任领导在任时的政策有时限性,下任领导的到来可能会再次修改上任领导的政策,造成政策缺乏一贯性、连贯性,这些都可能会造成国家的政令被篡改、被扭曲,国家政策、法律被地方行政政策阻碍,更严重的是可能会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垄断主义现象的发生。比如在能最快体现政绩的开发区建设和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城市道路、房屋建设上,一些地方领导利用行政便利,给开发商以优惠,却侵占了农民的利益,造成了“三农”问题的加重,促使社会不公情况加深。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农民问题与欧美资本主义早期不同。世界地理格局的确定,使向新世界移民这样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了,我国的农民在失地后只能内部消化。现在的社会现实是,农民一旦在被行政强制力剥夺了土地使用权后,其安身之本即已丧失,而且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往往需要“自力更生”。可看出,农民在被强迁乃至养老这些方面都欠缺国家的法律规定予以提供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困苦现实被政府的所谓政绩所掩盖。再比如,为保护地方电力或医疗部门,压低本地购煤价格、不许本地煤外销、不许外地煤进入本地市场,本地人员看病必须到本地定点医院。这些都不同程度的造成了行业垄断,而且地方行政部门还为地方利益的取得阻碍着国家设置的管制机构行使纵向约束力,所谓的一些听证会、监督会在行政部门干预下没有起到实质的作用,有摆样子之嫌,这些都使国家陷入管制困境。我国因此在现在以至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要与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对放松管制力度做相反的制度安排。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领导看重了一时一地的短期经济发展,而随意批准开发湿地,使地球之肾面临衰竭,或随意开发所谓的旅游资源,使以万年、亿年记的自然景观在几年、几十年内就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此等等,都是以很大程度上大量低效耗用不可再生资源为代价的。这使我们的地球母亲不堪重负,也使国家制定的保护自然的政策、法令成了摆设。又比如,为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政府给予被招商者以工商管理、税务交纳、银行贷款、以至司法刑罚等方面的特权,这种类似“免死金牌”的政策制定,变相的空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造成了法律在部分人面前失效的情况发生,即使在这一地方可能暂时性的起到拉动经济发展、安排闲置人人员的积极效果,但其政治效果和法制效果销弱。
    2.2.2.3.3、腐败行为形成连锁反应,体现民事、行政法规建设滞后
        刚才提到了腐败问题,我认为当前的腐败问题是该反的,这是绝不能走形式的,每一个国家干部都是该警示自己的,否则法律何存、正义心何存。封建意识和极端个人自由主义促生出来的腐败现象对我国的法律建设是一种巨大的挑战,政策性的调整、党的信念的教育已不足以遏制“贪心不足蛇吞象”的情况,这是因为得到物质收益造成的心理满足超过了道德成就感带来的心理满足,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率低于感官满足的受益率。现在的一些现状是,有些政府高官昨天还作着报告,今天就被拘留,明天就被搜查出百万、千万、上亿的不明财产。中层干部和下层干部的情感世界中如上文所说,存在着很大的不满情绪,为利用手中权力谋私制造了合理的借口。这些官员们往往是与一些商人勾结,做一些权与钱的交易,自古官商勾结的情形再次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上演。一些企业与商人为了政府官员为他们开“绿灯”,送钱送物送人,无所不用之极,一些官员“欲推还就”,与企业和商人彼此利用,其权力被“寻租”。因为这种情况存在并反作用于大众的思维,使得我国在某些地方已经形成了送大钱办大事,送小钱办小事的“格局”。有了政府官员的庇护,一些商人赚钱时开始无所顾忌,违法经营还算好的,有些人干脆就干的是违法的“勾当”,走私、暗娼场所经营这些都敢干,如果为本地区税收再“交”上那么一点,还可能成为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模范,“捞”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干”。在官商势力的庇护下,有些人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就比如宝马这种车型招谁惹谁了,干嘛一起起撞人、打人事件都和它的驾驶者有联系呢?还不是一些人“利欲熏心”后的“忘乎所以”心理在作怪。所以被强势群体“欺压”的老百姓们才在处理经济犯罪分子的刑法标准上较真,反对放松经济犯罪的处罚标准。接着说腐败官员贪得无厌是为了什么呢?那是扭曲了的“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思想在提升,总想自己生活的“滋润”点,给子女多留点。说回来,这种对承继自己活下去的人即子女的爱本是没有错的,是人类高尚的感情之一,像马克思,自己凭学识和理想吸引了革命的伴侣燕妮,可以共同安度贫穷的生活,可在自己女儿的婚姻上,作为共产主义者的他们还不是选择了一个富有的无政府主义者做了自己的女婿。但是,留给子女钱财、帮子女取得一时的地位真的重要吗?我国老话讲“家无三世富”,钱是会花完的、权是会“弄丢”的,只有传授给子女正确对待社会的思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是帮助子女后代好好生活的“本钱”。其实,借鉴西方社会的一些福利政策,通过合理的民事、行政法规,对整个社会中个人资产进行合理的再分配和再调整,虽不能完全实现社会的公平,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我国国民给后代传留资产的落后想法的。不过现在我国对个人财产、遗产等范围内的法规的制定还不健全,很多官员和商人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给我国国民经济“拉后腿”,这不得不需要长期的民事法律建设和实行来解决。刚才提到一些企业、商家给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也是因为这些企业、商家在计算投资成本时考虑到,一定的行贿款项的投入能够实现更多、更快取得更大经济收益的效果,所以才冒险为之。这种情况的发生显然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本意,也体现出我国在市场准入、行政监管等法律、法规建设上的不及时、未到位。
    2.2.2.3.4、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难使法律公平、公正实行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另外一个在工作中的弊病是不作为,这除了职业道德丧失、工作惰性滋生的原因外,还有一深层的原因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缺少“骨气”,没有不屈不挠的韧劲,在官场明哲保身思想影响下,不敢作为。一个道德感强的人,并不是“随波逐流”的老好人,而是要有敢于坚持正见的风骨。纪昀的《阅微草堂笔记》中有一则故事,说一官员刚到地府中见阎王时趾高气扬,他认为自己没有贪赃枉法,就是一名好官了,可当判官指出其在很多处理案件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官位,不敢与上司争辩,致使许多好人蒙冤时,这位官员低下了他那颗原以为可以高昂的头。去掉这则故事的迷信外衣,其内核中表示出官员不作为给百姓造成的伤害也是等同于贪墨所造成的伤害的观点。时至今日,我们政府内的很多官员的胆小怕事的后果是不敢于实际履行党内监督机制,助长了官本位的风气,促成了“一言堂”现象的发生,这不仅使党内民主制度遭到很大程度上破坏,还使执法者“不敢仗义直言”,即实行法律不完全,有法不依,给法律实行的公正性带来了实际抵消其一定作用的影响,而法律公平、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的缩减、降低了效率,也败坏了党员干部应有的人民公仆形象。在此,我再举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销减国家政策、法律实行深度,甚至给国民安定造成不稳定的一种现象。令我国经济学者们亦喜亦忧的出口净增长情况的发生,确实有人为降低成本的原因。这种降低成本的成因中即有工人们奉献的可歌之处;也有可“泣”之处,就是我们部分地方政府重税收、重表面的经济繁荣,却对企业的监管不到位,应该作的责成企业为员工进行的各种保险的工作拖拉、延误,不重视。这使很多企业盈利,员工却苦不勘言,给了一些老百姓骂共产党娘的口实。
         2.2.2.3.5、因绩效管理造成法律机关实际执法不严的特例体现出执法中存在不公正现象
    提到了公平和效率,让我再谈一个在法律机关内部的特殊现象,就是每年年终进行的目标考评。这本来是政府机关进行绩效管理的一种手段,可这种方式却也在“造就”着不公平。为了确定成绩和工作失误,法律机关进行的考评方法是,上级部门将各种办案工作及管理工作都细化为一个个办案数字及比例,以及是否有某种制度、是否有某种文书的这种类似学生试卷问答的方式来“考问”下级部门。在这些规定的“死死”的硬性指标的要求下,法律机关的干警们为了取得好成绩后“面子”还看和完成指标可能取得的物质奖励,在执法办案过程时考虑的就是一定要按指标的要求来办案子,要严格完成立案率、起诉率、判决率。这当然有严格执法的好的一面,但也有部分不该发生的情况出现了。法律机关的一些干警们要么对一些可以不起诉而又违法的嫌疑人采用放纵的方式,而不是实行现在提倡的为减少办案成本及和解制下的依法办理,而是使案件流失,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治教育和惩治;要么在办案时“逼良为娼”,不该立、不该诉、不该判的案件立了、诉了、判了,即对案件当事人不负责,又出卖了自己的良知。这些情况的发生即造成了实际的执法不严,也造成了真正的公平与效率的丧失。
    2.2.2.3.6、机关人员岗位调整的不公平情况也会影响法律的正确执行
        国家干部的升迁、调动问题在机关内部一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此问题和腐败问题紧紧相连。多少机关干部的职务取得与调动是靠贿赂得来的呢?这在公务员中是心照不宣的,其比例是非常大的。这种现象在公务员中虽然已经习以为常了,但不等于公务员不怨声载道,不等于老百姓见怪不怪。我认为,现在很多的干部是在取得一定的成绩、干出一定业绩基础上,通过正常渠道的努力和非正常渠道的努力并重才升至一定位置的,并非如不明就理的老百姓认为的那样,谁升官了就是裙带关系、就是用钱卖官。没有一定能力的人只凭贿赂就官运恒通是前些年的事情了。我这样描述当今公务员的职务取得和调动现状,并非在肯定一些官员的能力基础上接受这种现状,而是想说明,虽然公务员的职务取得和调动在进一步规范,可还有空子可钻。通过贿赂取得一定公务员身份的人不管其能力如何,其道德上是受损的,已经有可能做不到德才并重了,也加重了其对法规的不信任和想玩弄法律于其股掌之上的信念,并可能通过收受贿赂来补偿其行贿时的金钱缺损;同时,通过贿赂取得一定公务员身份的人也会不注重同志之间的战友关系,会加重官僚作风,把同志关系转化为利益竞争关系和可利用关系。这不仅会损害公务员在百姓中的形象,也直接影响到了法律的正确执行,因为一个道德缺损的人在执行法律时难免因个人利益倾向而有所偏颇。还有就是,在同等前提下各种能力、工作成绩相若的公务员因贿赂与不贿赂而导致前景不同,参照管理学原理和经济领域的同类事件,这种情况可以比照的是“例外领导”,因“例外领导”导致某些公务员愿景破灭,那么这部分没有采取贿赂手段的公务员就会丧失工作满意度、降低额外努力、对组织承诺不予相信,那么在执法时就会“得过且过”、“随波逐流”,同样会损害公务员在百姓中的形象,并使法律的正确执行“打折扣”。
    2.2.2.3.7、教师这部分强势群体作为建构人民法律意识的中坚力量显失功效
        前面主要说的国家干部和顺便提的商人阶层和企业只是强势群体的一部分,在强势群体里还有这样一个群落,因他们是“为生民立命”的真正中坚力量,是人类灵魂的主要“立法者”,所以其改造人类思想的强势地位更为突出,这个群落就是教师群体。与我国政体处于转型期而在“摸着石头过河”一样,我国的教育届也在实践与理论中徘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合适的教育体系建设完成。我们的从大学到小学的教师队伍中的很大一部份人别说为学生们建立一个真实、结构化、导航性的具有社会主义本质的思想支持系统了,自己也有心灵上的迷茫,不能不说也在随物欲之波而逐流;而承载老师们思想的学校也迷失了其“树人”的使命,仍然在以科层制为主的官僚体制中挣扎,在忙着为所谓的“绩效”而盖“大楼”,或只在乎为经济增长服务的效能,却忘了培养“大师”,传播“大爱”,这到与本文刚提到一些国家干部不立德是异曲同工的,是更接近一些企业丧去了公平竞争的文化底蕴后的预立信而信难立的尴尬境遇的。如果看此文的人读到这会问:这些事和法律不粘边吧?不然,本文刚刚提到教师是人类灵魂的主要“立法者”,这个“法”是超乎实际制定的法规之上的人对自然和道德的认识,这个“法”如果立歪了,制定的再科学的法规在实行时都是会被漠视的。举些例子,我们很多的中小学的教师因个人利益驱动而办班收钱、订书抽头,置校纪校规和地方乃至中央的教育规定于不顾,正在做的是失信行为,导致的是中小学生们从小就把规矩当为笑谈,至其成人又怎能尊重法律和道德规范。大学这本应培养人追求真理、智慧、知识的净土又如何。且不论那为收取昂贵学费而降低的入学门坎,使学子们易形成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就是有些导师们把学生们的研究成果据为己有的所谓“潜规则”情况的发生也是我国缺少合作创新方面法规的规范的表现,另外这种情况也足以使学生们还没有走入社会就对“诚信”失去了信心。这些现象用触目惊心来形容实不为过,但又是被每个学生、家长,乃至老师“宽容”的接受着的。中国的教育应与其他的资本主义国家教育传播自由主义一样,应有传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目的,在不能说不是教条化、空洞化的当今我国政治、历史教育模式下,合适的对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交叉、科学分析的政治教材很少、缺少深意、难以对老师和学生产生思想冲击,老师们在教授政治和历史课程时也是不得不为之,本身已逐渐丧失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及认可、缺少教授热情,学生们也在应试教育的“逼迫”下将政治、历史作为副科不予重视,这怎么能树立学生们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主义理想。在没有价值观和理想的人心中法律不过是“紧箍咒”,又怎能满怀信心的去创造更科学的法律并去尊重、实行。
        2.2.2.3.8、中国媒体的主流力量作为强势群体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人民的思想、干扰法律的建设
        虽然现代社会的媒体随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逾趋平民化,但我国的媒体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电视、报纸、刊物这些而非网络,一些电视人、报人、作家还是不折不扣的强势群体。这些人做为强势群体的一部分,本应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中部分人因受功利性感情驱动在现在所做的是如上文已提到的,制作出的是一些剥离了中国文化优秀传统的历史脉络及传承性和销减了带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政治倾向这些的,所谓的爱情、冒险、科学、玄幻类的影视剧及节目和一些片面强调社会阴暗面的现实主义的作品,往往注重了文学性、知识性、趣味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文化性;缺少先进文化主导的、矫揉造作和奇技淫巧的文化作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人民的生存迷茫,使人民被拉进了金钱异化的漩涡。文化这种社会软环境恰恰是指导法律建设和指向的依托,一定程度上的文化荒漠化造成了我国现在法律建设没有相对稳定的根基的局面。可见,媒体中的强势群体的部分人正不知不觉中在干扰法律的建设。
        以上几个方面的概括还是远远不够的,只能算是以点代面的描述了一些现实状况;一些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中,一些工商、税务、交通、医疗、电力、银行、海关、教育、土地管理人员中,一些企业领导层的人员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违纪情况并未扩展开来探讨。我认为做为我国实质上的中产阶级及中产阶级以上的这部分强势群体,受个人利益驱动的所作所为很大程度上在阻碍甚至是破坏法律的实行,使法律的公平、公正执行受到人民,包括了所谓的我国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共同质疑。之所以会遭到共同质疑,是因为中国的所谓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区分不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分,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两级,而是彼此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有着人情往来的“亲戚”,是可以“交流”和“对话”的。因为中国的社会特色正在于她不是一个完全的如现代西方那样的经济社会和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政治社会,而是一个以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和社会关系联系起来的特殊的具有经济社会面目的感性社会,因为血缘、地缘、姻亲等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中国人共同营造着一个社会资本丰富的社会系统。
    2.2.2.4、弱势群体被强势群体影响产生的感情,以及弱势群体的特有感情因素也干扰法律的实行
        我国制定法律或法规时总有些“临时抱佛脚”的意思,头痛时医医头,脚痛时医医脚,这是和我国国民思想中形成了喜欢“就事论事” 的思维方式有关系的。因为我国人民的思想与《易》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易学除了上文提到的按时间顺序出现的那三易外,还有“三易”理念,既简易、变易、不易,我国国民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深受这“简易”思维方式的影响,做事力求简单,而最简单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某一问题发生时直接“消灭”它就是了,至于同类问题如果再发生就再想别的方法就地“解决”,如此这般,循环往复,却不愿意制定出一个总体的方略出来,与外国一些国家法律的制定力求严谨,非用个百八十年才能研究确定正好相反。在此,我希望我国在2004年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能落到实处的去实行,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起到补充正规法律不足的作用,至少不至于使党的干部腐败成风的这种让我们所有国民都发愁的“头痛”病发展的更严重。其实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对国家肌体的损害只是一端;上文已经提到的一些政府官员们为了自身的升迁,搞一大堆的政绩工程,对国家和人民的损害更为严重。像王怀忠这样的干部,为了“步步高升”,弃各种法规于不顾,虚报税收,连秦始皇都成了纳税人;搞世纪大道,强迁民房,逼得老百姓住进看起来阔气的豆腐渣工程房;使得整个他管理的城市由兴而衰,阻断了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一方百姓因此走入贫困。身居高位的高级党员干部的虚荣心是可以害死人的。说起我国的一些政府官员们贪墨、“乱”政,我们的老百姓们对此是什么看法呢?我国的老百姓受佛教、道教思想影响的太严重了,认可那种“因果报应”的思想已经是根深蒂故的了,看到一些官员、奸商的不法行为,大部分的老百姓虽然有相对剥夺感和受挫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失衡,但实际上做和想的,竟然是只“骂骂娘”,希望这些官员、奸商有“报应”,所谓的仇富心理并不彻底,骨子里却是羡慕和忌妒的,且是被强势群体的思想诱导的,在肯定着掌权者的恶行与恶性,实际去做的是努力培养自己的孩子,要让自己的孩子将来也能“出人头地”,也要当个官呀、经理什么的。在这思想的引领下,培养孩子时,脑袋里盘算的不全是让孩子要拥有一技之长、拥有高尚的情操,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要孩子们将来也成为敛财的能手。这种近乎残酷的工具性的追求经济利益的理性是非道德理性的,是在异化着我国的青年一代的,我国的很多孩子们从小受到的熏陶就是“利己”的、是没有更高的为他人服务的生存目标的,思想上是空虚的。借用精神分析学者弗洛伊德说过的一句话中的构思方式,并把它改成这样:中国普通百姓教育孩子的思维成为了金钱的能指、取向。现在,很多孩子从小就懂得送礼、买官这些做法,不能不说是中国人教育方法和取向上的悲哀。我国的后备力量,祖国的“花朵”很多已经或正在成为金钱和欲望的“奴隶”。所以像马家爵这样的孩子出现可以说是“正常”的现象。以上列举的这些可以说是弱势群体被强势群体影响产生的感情取向。
        刚才说我们老百姓自私只是一个侧面,其实我国人民的同情心理还是很“充沛”的,但是就是不认可法律的威严,所谓的“义、气”还在人民的思想中占上风。人民心中向往英雄,但是这些英雄是《水浒传》里犯法杀嫂的武松、是电影《英雄本色》里为了哥们义气与警察对抗的小马哥。我讲这样一个古代故事,说一个母亲因为儿子把人打死了,去求办案的一种称为主簿的官员,主簿其实就是现代的书记官,他十分同情这位母亲对儿子的慈爱,于是在已做好的这个案件中的供辞上将“用棒打死”的用字下加了个钩,使供词变成了“甩棒打死”,这样一来杀人的主观故意没了,变成了过失犯罪,这使的那位母亲的儿子得到了轻判。“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们中国的老百姓在教育自己子女时,都会把一种“怜悯”、“感恩”的情怀教给自己的孩子的吧?这就会使中国普通百姓面对法律和情感指向不同方向时会向情感方向转弯,会为了保护亲人、领导、同志而漠视法律的规定。当然,我们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注重人权和人格不是不对的,但是如果徇私就不对了。我们中国的司法人员都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的,谁没个“三亲六故”,前面已经说过,我们中国人特别注重生存圈子,好多事情不想借重法律渠道去解决;在法律方面出了事情,就非得找个搞法的熟人“说和、说和”才放心,其实这是中国百姓普遍拥有的一种注重人类感情的思维方式的表现,但这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的正常适用,使法律不再是保护多数人的工具,却成为了少数人加以利用为自己谋私的“东西”。很多的蛀虫是在老百姓一边咒骂下一边养“肥”的。我们老百姓对待法律和执法者的这种“狡猾”,是在封建官吏不为民做主情况影响下产生的信人不信法思想的残余,那种“如果官不为我做主,我就要骗骗这些官,让法律绕个弯子来帮我”的想法在当代正不断法治化的中国并非不能扭转,但还需时间。
        如上所述,弱势群体的“软骨”,以及对强制群体的依赖,促使强势群体可以更多剥夺弱势群体的权力,谋取自身的利益。这些情况体现出我国法律欠缺对强势群体引导、调节,对弱势群体保障、帮扶的制度。不过,弱势群体的“软骨”也是有限度的,如自然界的自平衡机制那样,老百姓的心理上也有个临界点,当利益倾斜于强势群体过于严重的话,如自然界那样的“和谐剃刀”现象也会发生,在人类世界就叫做“官逼民反”。但在正努力创建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以上所说的情况仍应归于人民内部矛盾之列,合理的制度安排如能深入社会、深入人心,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
        说了很多我国法律与人情交织在一起的负面情况,消极面讲的过多了,其实我国人民在法律意识上是在提高的,保护自己人权和财产权的意识比照以前,在大大增强,我国国民的思想意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民告官的案例不断增加的情况,老百姓知道该为自己“讨个说法”了,证明人权思想正深入民心;我国政府也在积极改进各种做法,比如农民工问题都想到要立个法了,证明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完善中;也能积极改进一些错误了,如2005年的公安机关大接访活动就很有成效,如佘祥林这样的案件也可以公开在媒体上“亮相”了,证明政府作为执政主体正在更多的承担其责任;如死刑判决收归最高法,证明国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进行着改进;如近年来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规定,允许技术成果拥有者将技术折价入股,成为公司的关东,这是民法深入发展的表现;如各司法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际开展,虽然有未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也证明政府在开通人民对公权力和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的渠道。这些现象进而说明了本质的问题,即我国有发展法律的余地,人治社会不会总占上风,法治社会会发展的越来越好,因为这是老百姓在发展自己的思想、感情后应有的集体愿望,虽然这个愿望现在还在中国百姓的实际行动中没有明确彰显,但已由一些法律意识较强的法律理论工作者通过考察民情后提了出来,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有结果的一天。我国法律的发展,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各层次人民的情感趋向的影响下,不能听任自留,还是需要靠一些法律理论工作者通过与政府的沟通,以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些成文法为范本,试验推行、改革改造,我相信随着我们国人素养的提高,感情与道德都会越来越高尚,对法律的认知、接纳、运用会越来越成熟,我国一定会在以后的历史阶段结合中国各种道德思想成功创造出适合我们国家的法律模式。
        我们法律工作者应该以国家得发展为己任,人民得幸福为职责,应该为法律的进步献计献策。下面我结合自己的认识,谈谈法律在人情的促动下怎样改革。
        3、以道德发展促人情改变,影响法律变革
        上面两方面内容的叙述,因为有足够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作为参考,可以结合他人成熟的的世界观扩展开来阐述。而下面内容的叙述,属自己较狭隘的人生观反映,所以会比较片面,不够完善与简单化、理想化。
        本文的第一部分表述的是法律的根源是人情,有了人的感情诉求的不断进步才有了现代较完备的法律;第二部分主要描写了中国当代人的感情对法律实行的制肘。为什么中国人情对法律多表现在“拖拉”,而不是“促进”上呢?我个人认为除了经济还不够发达的因素外,归根结底是中国现在社会中的人民的法律素养有提高,但还没能赶上现代中国已制定的法律和将要改进的法律所要求的人应具备的那种素质。所以现在中国的法律在实行时就用的是“强制”执行的方法,老百姓采取的就是表面上“服”、而心理上和行动上不完全“从”的应对方式。一旦个人利益与法律抵触大时,就会用“偏”方,就是想办法绕过“法律”,用人情来解决问题。基于此,我认为要想法律能实行的好,不仅要改革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和顺应人的感情需要,更要提高中国人的素质,使人民真的懂法、依法、用法;以适应当今中国要创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心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需要。我认为提高人的素质和改革法律可以有以下的一些方法。
        3.1、提高人民道德水平,巩固人民高尚情操,创建中国式的道德型法律
    我读过陈泥丸的炼丹方法,这位老道士提出来:“…炼丹有三成。上品丹法,以身为铅,以心为汞,以定为水,以慧为火,在片饷之间,可以凝结成胎…”。其他两种方法属于气功练习范畴,不足本文为论。比照周易《参同契》,去除《参》在物质提炼方面表现出的初级化学学科方面的内容,以其提出的朴素哲学方法—“炼”,即精神训练法来比照,这不就是追求智慧的方法论吗?这与佛教禅宗提出“顿悟”是有相通之处的。在这里,我不认为内容跳跃到道士、和尚那是离本文之题万里,而是想触类旁通的提出,离不开物质和精神支撑的人类生命,在求得生命进步与开放的过程中是需要一个个智慧胎儿的孕育与诞生的,有了这种胎儿,才有智慧之学的家族成员的不断增加与这些成员们的成长、壮大。我们中华儿女,正站在一个个思想巨人的肩上,而且也在“心”里接受了巨人们的思想火种后孕育着自己的智慧胎儿,我们如果把这些“胎儿”安放在自己的精神世界里,让他们成熟,生长成新的巨人,那么我们的道德水平何愁不能得到高涨、情操何愁不得到升华。当然,采用这种方法去锻炼智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非“片晌”可以成功,要达到“看山仍是山、看水仍是水”和“心不着空”的返朴归真境界需要长期的努力,所以我在这里提出提高人民道德水平,巩固人民高尚情操的方法就是促动中国人民学习先进文化并反思、体悟,并使用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方法以达到不断的思想境界的提高,并实际的、带有指导性和前瞻性的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我认为,只有达成了在人民情操提高基础上制定出更具有道德化倾向的法律才是真正科学意义上的法律进步,才能做到犯罪化向非犯罪化真正转变,而不是扬汤止沸。
        3.1.1我国有创建中国式的道德型法律的道德基础,需要的是设法发扬
    中国现在正致力于创建和谐社会,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这是真知灼见的提法,是对当今中国人民一定程度上的人文精神失落的反思做出的反映,是中国政策、法律制定由体系意识向问题意识转变的表现,也是对毛泽东提出的矛盾论、统筹兼顾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论的继承和发扬。因为与技术创新提倡的“真正核心的技术是买不来的”一样,要提倡以德治国,我们需要的是自主创新,要放眼于外、求之于内,融汇世界其他文化的先进因素,结合我国传统文化的科学和人文精髓,寻找我们华夏的精神之根;还需要在下一步做到的是理论联系实际,真正指导政府、人民协同起来为此项“工程”付出努力,共同改造旧的思维方式,接受整个世界正在出现的新变化,与世界人民一起接受“第三状态”存在的思路。前文已再三探讨过我国人民的民族性问题,再谈我们民族性中的一个特点,就是文化传统的人文取向一直强于科学取向,这毋宁说是个缺点。我们如果想于世界人民共同进步,就要协调好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使二者齐头并进。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每个国人有“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的信心和勇气。为什么提到“勇气”这一情感了,因为当今中国很多人没有一个明确的荣辱观,虽然知道某些以情乱法的事情是可耻的,但有的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有些人知其为耻、却不敢越大众而反抗,所以在我们现在中国社会中的人还达不到真正明荣辱、知廉耻基础上的“宠辱不惊”的境界时,需要的是两千言《老子》上即已提过的“宠辱若惊”般的行事作风。虽然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理念,但很多人仍是做不到“知耻近乎勇”的,所以这种勇气在当今社会中是要积极提倡的。由一个勇字,拓展开来,谈一下我国的道德思想文化。前文,我以批评的视角观察到,我国的一些国民已经做不到儒家思想中以“仁”为中心扩展开讲的几种如“恭、廉、和、信”的为人处事方式。以下,我比较全面的记述出这些思想,就是“仁、义、廉、耻、孝、忠、诚、勇、良、礼、温、和、恭、谦、信、敏、惠”。这些思想与道家的“慈、俭、不先”、佛家的“真、善、美”结合起来,并归结为“易”的道德观,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道德思想的真髓。中国的底层文化,即哲学文化是一种兼收并蓄的文化,“有容乃大、无欲则刚”、“天行健,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无过无不及”、“物物不物于物”、“因其无私固可成其私”的内涵,使她比以希腊文化、基督教文化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西方自由主义文化销减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侵略性,增加了为全体人类谋福祉的使命感。另外,中国传统文化提倡人可以自我觉悟、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由此导出的观念是人完善了道德,就可以超越法律规范,乃至自我;而不是如西方文化在基督教义影响下,发展出人性具有原罪感的观念,从而导出人需求法律约束,使人成为法律的奴仆。这种文化曾经使“入主中原”的各少数民族被汉文化同化,不仅在15至18世纪这阶段,即使如今也使西方等不同社会的哲学、经济学家们所钦仰。我认为这种文化超越了古代至今的自由主义文化,这种文化与与时俱进的科学马克思主义结合起来形成的先进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现代灵魂,是可以超越当今资本主义提倡的理想化的人道主义的,是可以实现马克思主义提出的人的解放的目的的,是可以开创中华体系的更高级文明的。有了这个灵魂,我们的民族才能长出筋骨,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不倒。这种中国特有的文化,其每一细节无一不是来自人类的感情,爱己以至泛爱才是她的神髓。而泯灭人的感情的被一些新“道学家”曲解的儒学、佛教和道教、基督教教义的虚空论、因缘论不是现代中国社会应吸收的文化,还有被教条化的马克思主义中的唯物至上理论也不应结合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被宣扬,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后现代资本主义更不应被我国的文化所接纳。但是,现代现实中国社会中,提倡复古的有之,有的学者甚至提倡不分精华、糟粕的重拾《四书》、《五经》作为课本;提倡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有之,要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为蓝本重建中国法律。即使是一些提倡中国先进文化的国家干部,对这种先进文化也是在口头上说的多了,能够理解其本意并渗透到骨子里的少了;作表面文章时以一种夸耀的口吻提到的多了,行动中实行起来的少了。很多人把“琴棋书画诗茶酒”这些表面文化当成了中国文化的真髓,却没把握刚才提过的“爱”才是中国文化的本意。总之,没有找到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使人民更深层次的理解这种文化,以及没有使人民真正掌握这种文化,并选择着继承和创造着发扬。
        中国一直是一个二元化比较严重的国家,城市和农村发展不平衡仍将是一个需要长时期和大力气才能解决的问题。虽然这种二元造成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福利不均等,但是这种二元没有割裂中国普通老百姓思想和感情上的一元,这也是受中国传统大一统思想影响形成的人民思想统一的侧面反映。举个我接触到普通老百姓中的一员的例子说明一下。我在医院偶然接触到了一位60多岁的老人,他信仰一种叫“宗道”的由佛教衍化出来的新宗教,他达观并渴望帮助他人。通过与他的接触,我推广开来考察与思考,感受到了中国各地域、各层面的普通百姓虽然因为感到身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还有很多不如意的地方,但仍积极乐观;虽然没能理解中国文化的真髓,在一定程度上相信末世论和持有唯心世界观,但也吸收中国文化的一角来改造自己的心灵,并希望为社会进步付出自己的一份心力。我国普通百姓的这些朴素感情是我国先进文化能够宣扬和植根于民心的基础。我在读现代的一些小说时,感受不到作家对这种朴素感情的描写,所谓的宏大叙事描写的往往却是人们赤裸裸的对金钱与性欲的追求,却没有描写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有的朴素唯物主义道德观及这种道德观的行为表现。普通老百姓所秉持的生存哲学中体现出的道德因素是怎样的呢?这要从道德可分为基本道德和非基本道德谈起,我国儒家思想中提倡的道德正如《大学》首句“大学之道在明明德”那样,是非基本道德,不是每个当今的普通老百姓都能和有必要达到的。普通百姓施行的道德是基本道德,不偷、不盗、少枉、适当的宽恕与容忍等是其基本条件。我认为,我们的老百姓只要能做到进一步端正思想,摒弃一部分自私感情,接受基本道德约束,就能为道德型法律实施打基础。有了这一基础,在不同年龄层和不同阶层的中国百姓思维中都有可能建构更高层次的道德思想,就能够解决刚才提出的要使人民掌握、继承、发扬先进中国文化,并指导行动的问题。因为如果人民认可了高尚的道德、认可了高尚的感情,就能认可法律规束人们的不道德行为的条款,并能在情感上接受这样的条款,从而积极的参与到道德型法律建构的实践活动中去。
        3.1.2要创建中国式的道德型法律,需要怎样提高人民道德水平、巩固人民高尚情操
    本文第二部分按照现代社会的一般分法,将人民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这只是按照谁持有主流话语权的一种分法。西方社会将中产阶级的多寡作为衡量社会稳定性的方法在中国就不适用,同样的,西方社会的社会分层法在中国也不一定适用。我更倾向于将中国民众分成知识分子层、国家干部层、工农层、青少年层,而且这种分层也只是大概的、为本文解析中国社会需要而设置的,因为在当代中国已经逐渐消解了农业社会分层体系的继承机制,因我国逐渐形成完全开发的社会体系而开始构建合理的自致机制,所以各层之间是可以流动的。下面我就以这种分层方式描绘一下怎样提高人民道德水平、巩固人民高尚情操。
    知识分子层和国家干部层的思维定式是最严重的,因为知识分子虽然有较丰富的知识积累,但“书生意气”是知识分子骨子里不能改变的,应该是最有判断能力的知识分子却往往易于偏激,我接触到一些法学界的老师就是如此。他(她)们对现行的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因尚不健全而不赞同,因资本主义法律因发展时间长而体现出来的完备而倾倒,混淆一部分人因持有中国传统的如封建主义等的“反动”思想对法律所造成的侵害为社会主义不能建立更完备的法律。国家干部层中有很大一部分知识分子,即使不是知识分子,也都受到过较良好的教育,但进入国家机关后,随时间的推移,就或多或少的受到“衙门”风气的熏染,人民公仆意识淡漠,“老爷、官吏”习惯成型。这两部分人思维定式虽然严重,但正如刚才所说,知识丰富的这两部分中国人民有较强的判断能力,能充分理解国荣我荣、国耻我耻的真意,如果将国家发展的主推动力与这两部分人联系起来,是可以增加这两部分人的“为国为民”的强烈使命感的这种高尚情操的,调动这两部分人的积极性,使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使他们能有所作为,使他们感受到能实现自我的价值,就可以遏制这两部分人中的一些人的因文化革命扭曲人性遗风、西化东渐不分好坏拿来主义歪风、封建意识复古腐败邪风导致的人格塌陷、骨气沦丧、正义感消弭等的一些道德缺陷,完善他们的道德思想。我认为我国政府在改革方面受中国生存哲学影响,一直有一个特点,就是如开车需要“一慢、二看、三通过”那样,先从需要改革的项目中退出来,让此项目自然发展,当这个项目发展到一定程度,问题与成果并现时,再对此项目剖析、解构,然后加入到对此项目的指导、改造中,把积累的问题一并解决,并推动此项目向有利方向挺进。这种做法也可以归结到剥及必复这一易学理论和方法上。在前文中已提提及的对国家干部进行的政治教育工作,也出现了类似的处于一慢、二看阶段的情况,科学马克思主义的宣教工作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断档,各种伪科学的思想同其他哲学纷至沓来,冲击着知识分子和国家干部的思想,这造成了我国现在科学马克思主义宣传不完全到位、不能深入人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首先要做好的就是使执政方法更科学、透明、公正,给知识分子更多的创造空间,比如在制定、修改法律上该给予法学届更多的自主权力,那么知识分子层是会将偏激转化为动力的。其次,国家干部层当今在创新上欠缺动力,惰性强烈,那就需要些法律父权主义来推动,行政法律制定要健全、推行要高效和彻底,就可以适当改变国家干部的风气、增强公务人员职业道德。胡锦涛同志在2006年1月6日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六个进一步”,提出的头两条,就是坚定理想信念和加强道德修养为本。我认为这是一个长期的大工程,对国家干部现在先要去“逐末”,也就是先要在加强制度上下功夫,先“管”好干部们,再由“管”而树,使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为上有规范、能遵守法规基础上,逐次的改变他们的落后理念。我认为因科层制而深化的官僚主义并非不能改变,干部任用上的科学、规范、透明可以促使代表国家行政的干部们重新相信国家、党、政府的能力,从而摆正自己思想和身份上的位置,重拾道德之钥,开启勤政、爱政之门。
    我国以往一直强调无产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将工农摆在首位,但在现代中国社会,普通工农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弱势”群体,经济在没有极大发展,文化在没有极大普及的情况下,工与农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上确处于劣势,而且现代工人也没有了旧社会工人的进取性,与农民都持有“得过且过”思想,国家主人翁意识比起真正有智慧的那部分知识分子差了很多,传统糟粕国民思想严重,存在“只要管饭,谁当政都无所谓思想”。这是这一群体差的方面,但也有好的方面。比如用经济政治学或经济人文学角度来考察我国的这一最广大和最普通的群体,就绝不能用简单的经济人视角去看待。本文第一部分提到中国人民有重义轻利的道德底蕴,虽然在本文第二部分提到了这种底蕴受到中国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与道德发展不均衡的态势的冲击,但仍是扎根在普通人民的内心深处的、是潜藏在潜意识里的,所以中国普通人民在作价值判断时往往会突然向道义层面倾斜,却会放弃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可以这样说:不能用简单的市场经济杠杆来撬动我们中国老百姓的心。我认为这一群体在没有被金钱完全异化的情况下,给予其足够的人权尊重,可以把他们的道德意识从潜意识状态中唤醒。我认为可以这样做,现在我国政府要做到的是给予普通工人、农民更多的参政权,城市社区管理和农村村民自治要深化再深化,不要怕现在因人民水平不高在参选时造成的一时之乱,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一步步扩大工人、农民直选权力,使工人、农民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一分子,那么这部分人的国家归属感的这种道德感会不断增强。我认为,中国的工人也来源于农民,中国的农业社会本质使我们每一个国民都会承认自己是农民的子孙,都有浓厚的乡土恋情,爱其家、爱其乡、爱其国是每个中国人民的民族情结,这份民族情结能转化为与国协进的道德指归,工人、农民、士兵、国家干部、知识分子概莫如是。我国的无产阶级并非无产,这“产”在心里,是传统的道德、是浓浓的亲情。如果再在医疗、养老福利,土地及房屋的所有、使用权归属等实际的“产”上通过行政法律的改进给予我们最底层的这些工人、农民们以适当的权力,是可以排除他们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并能化解他们的小农意识和小市民意识的,就更能激发普通老百姓的“德心”。
    诚如社会自致机制的发展一样,我国封闭的、单一的社会形态已不可再现,不确定性、复杂性、多元性、互动性正在整个地球人类的推动下发展,也成为我国人民也必须面对的现实,而且我国人民也在主动、被动的接受着,这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就是青少年。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不论这些未成年人将来做什么,如果他们能作一个有知识的人,那么将来我们的国民不论是工人、农民、士兵、国家干部,就都是知识分子。当然,知识不等于智慧,有知识不等于有道德、有思想,有才无德的人甚至可能会造成社会的倒退,把知识运用得当的人才能成为实现自己、报效社会的有用之人。成年人因为思维定型,需要极大的外力才能扭转其不利于自己完善、不利于服务他人和社会的思想,而青少年在思想成型期,只要少加引导,就有可能使其思想走入道德正轨,所以现代中国强调推行素质教育是必须的,对青少年的发展是有益的,是可以做到加强青少年的道德文化和法治文化的素质修养的。可以说,我国现在提倡的创建学习型社会,青少年是当之无愧的主力军。但现代中国的应试教育模式和实际上的社本教育目的观对青少年的思想易造成扭曲,把青少年“逼”到一条路上,把天生的能才之辈赶到一条胡同里,使一些宝贝变成了废物。我国现在进行的素质教育绝不应因其有过程性而归于机械化的操作流程,而应回归到一种人性化的活动的本质上来。在现在可以以应试—素质教育模式作为过渡,淡化应试教育的功利性、强调其奋发性,并在下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年限,财政拨付教育经费向贫困地区倾斜、强化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的投资,并建立完善贫困生贷款和慈善资助制度,打破、取消重点中校、高校,打破城乡差距,调整高校投资,强调职业教育重要性,提高高校考试难度和毕业难度,从而达到使青少年认可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目的。即而使教育达到不仅是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为社会传输人才的目的,更达到为建构青少年的高尚道德思想和人生目标作保障的目的。当代中国的青少年,特别是城市里生活的青少年正在颠覆“传统”,但正因如此,“破而后能立”。在教学中,可以引导青少年自主否定农业意识中的封建残余,消解其受城市化和工业化引发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影响,改变课程观,改教育管理为教育领导,培养青少年的创新能力;教育青少年具备普世情怀、现实的人性标准,以消除人在技术理性下的物化和异化、消除操作主义,从而达到科学意义上的物物不物于物;并进行法律合法性教育,在肯定青少年能力片面发展的同时培养他们的思想全面性,进行单独技能教育的同时展开全面的通俗化哲学教育,提高他们的“悟”性,消解因网络时代和读图时代弱化青少年思考、思维能力的因素,然后可建树起青少年们的新的揉和现代意识的人、我双赢和物、我双赢的道德思想;要培养和使青、少年能自觉的“养”胸中能载纳乾坤的浩然之气,使青少年了解知识的取得只是手段,生命的发展才是终极的目的,指导他们从科学世界回归生活世界,使他们建立科学的、高道德素养的自由观、民主观,使他们建构起自我是作为类的人的回归的主体的气魄。所以我认为,道德法治化的长远与根本的实现关键就在青少年的教育,必须在近几代人的教育下,使中国公民普遍接受道德责任意识,把道德行为作为分内之事去做,并能勇于担当道德过失,也就是归结到这句话:“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这几种分层基础上,还可提出一个特殊层,即国家的军队干部、士兵层,我曾了解过一些军队的干部,虽然军队也有腐败问题,但总体上讲军人具有一般国家干部缺少的政治敏感性和对国家、民族、共产党的热爱,他们退伍、转业后流动到其他层后,对调整各层的道德和情感到更高层次有极大辅助作用。可作证明的是,我们在感受这些年的中国文化变迁时可以看出军旅文化正成为一到最亮丽的风景,对人生的自信和社会主义道德观是其主流。我国政府现在应做好军人的退伍、转业后的安置工作,合适的安置可以加强退转军人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度,可更加加强他们的爱国、爱民情怀。
        以上谈到的对不同层的中国人民进行道德思想提高的方法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一层的人是互相影响的,在大的模式下要有细致的做法,是需要人民的普遍与长期的参与的,是需要政府这一责任主体步步为营的指导的,并把每一个中国国民都纳入这一系统之下,不脱离实践的去实行之。在当前信息化的时代,可以以所有的人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去传播中国的不断创新的道德文化和科学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可以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交流。而且这种传递与交流要考虑现今我国国民思想意识层面和知识层面不够高的现实,要从低层次的“悦耳悦目”做起,以达到高层次的“悦志悦神”。谈到“悦志悦神”,就不能不谈哲学,作为人生指导的哲学不要把自己神秘化和隐蔽化,哲学最好是还原为生存之学的和实践之学的本来面目,将爱的真谛结合到生活的每一细胞里,在歌、舞、相声、小品,乃至吃、喝、玩、乐中都能完成由愉快感官到提升精神世界,使精神世界得以升华。这种传递该怎样进行的呢?前文已提及,就是“由我做起、由现在做起”。一个重要岗位上的国家干部的言行可以影响其管理的各级干部,干部可以传达给工人、农民,工人、农民可以传达给其子、女,孩子们可以反馈给老师,老师可以以校本教研、课改等方式调整教学方法,重新启发学生们的思想,学生们又可以回到家庭,转变作为工人、农民、国家干部的这些成年人的想法。如此循环,新新不断的调整我国人民的思想,必能使整个国民的道德思想成一种螺旋上升的趋势,并能直接影响每一国民的情感,使我国国民能从自私自利的情愫中跨越出来,树立大国、大民族应有的宽宏风范,认同国家和民族的和平发展和和平崛起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从而进一步掌握爱的本质,成为爱人、爱己、爱国的道德人。在此基础之上的不断推进,终会改善我国的人文社会环境,可以做到净化社会风气,塑造健康人格、消除社会失范。而且这种方式适合中国现代化的社会转型,因我国转型的社会起点中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这一要素,是可以做到衔接过去、现在、未来的人的心态的一个基点,这是一种优势,是不同于其他传统势力的那种具有社会发展阻碍性的反作用力的,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社会变革,包括法律的变革不会引起社会的大动荡,可消减其他先进要素和滞后要素之间的张力。
        就如《庄子》中提出的道的“每下逾况”论一样,道在一些事物和行为之中,道德的力量是广大的,既有理性的范畴、又有超理性的范畴,如运用的得当,是可以超越宗教这种非理性的较低级的信仰的,并能超越法律这种理性的行为规范的。只要人们拥有的这种力量,是可以拓展精神生活空间和提升精神生活质量的,并进而影响社会和国家改进管理方式,从而达到德主刑辅的目标的。但在当今中国,高尚道德没有成为国人的最高思想追求的情况下,普适的、世俗化的一般道德规范只能是法律的补充成分,我们法律工作者要做到的是使道德去庸俗化,使其合乎人类普遍高尚情感的追求而通俗化,并在一定范畴内纳入法律、溶于法律,使人民在情感上认可溶有一定道德因素的法律。那么前面提到的“仁、义、廉、耻、忠、孝、诚、勇、恭、谦、信、敏、惠、慈、俭、真、善、美”和传统的自然主体观这些,就都可以融汇于中国法律,降低我国的刑罚标准,缩小政府执政范围、增强社会自治,缩小民法调整范围,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就不是空谈,是可以在长期的道德法比重增加的情况下一部分一部分实现的。
        3.2、吸收自由主义国家先进法律因素,改进人民情感取向,创建社会主义新型法律
    我们中国一些地方政府有些时候的所作所为是,行动还没到位,宣传的已经活灵活现了,这就不能怪老百姓并采信了。比如和谐社会建设现在正在提出阶段与筹备阶段,有些地方宣传的就像实现了似的。我们的政府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要做的不是这种虚张声势,要做到的是真抓实干,引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进来,使人民把和谐社会建设当成一种目标。在当今中国实际所处的社会阶段,要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建立法制国家,其和谐程度与法治实现程度成正比。对于法治建设,我有这样的几点设想。
        3.2.1、进行法治文化的创新,渗透到百姓“心”里
    创建社会主义新型法律的方法很多,刚提到的建设道德型法律是其方法之一。费孝通先生提倡的中国传统“和而不同”理论,是实现多种形式并存、协同发展的指导方法,对我国现在法律的改革有指导意义。改进人民的道德思想是一个长期工程,虽能治本,但见效在后代,那么在一定历史时期里就不能不先治其末,我国现在政府所做的引进自由主义国家的先进法律因素,调整现行法律,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就是可行方法之一,就是符合“和而不同”观念的。换个角度说,采取引进自由主义国家的先进法律因素的方法是个技术问题,需要一个科学的指导方针,这个方针就是要结合中国民众的心理特点,维护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根本性,关照我国人民“不患寡而患不均”心理的光明面中体现出的向往平均、平衡的心理取向,发展创新型的符合中国人民法治理念传承的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律。这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必然经历经济、地域、人民心理因素导致的不均衡发展与适用向均衡发展和适用的过渡过程,而引导我国法律发展与适用达致均衡的主导力量是依法执政的主体,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手段是创建和引导人民接受并应用由精英化向泛化发展的法治文化,以达到培养人民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比如前文提过的保护底线公平的医疗、保险等法律的制定与实行,以取代中国百姓的“养儿防老”心理就是法治文化创新的题中应有之意。还有,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和真实赋予每个中国公民受教育的公益性权力,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利用这种权力的平等、去等级化来创造中国公民生存机会的均等。这种法治文化是发展中的,并非一成不变的,是有中国大传统思想向小传统思想俯就并结合自由主义法律形成的法治文化向高级道德理念修正自由主义国家法律形成的法治文化发展脉络的。举例说明,前文提到不同的民情促成了不同法律体系的生成,我们中国在古代和近代也形成了自己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形成了较完备的封建法律系统,这其中就有如清代《钦定台规》这样的古代历史上最完备的监察法律体系,虽然这些封建法律文本在当代已失去其实际效用,但其中的如“安民之本、首在惩贪”的理念在当今社会也并未过时,这种掩盖在封建糟粕之中的人文精神就是我国一脉相承的传统法治文化思想,这些法治文化就需要结合到刚提过的经高级道德理念修正的自由主义法治文化中,并成为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一部分。可以这样说,现代的全球化是一个文化创新和文化竞争的时代,创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首先依赖的是文化的创新,而法治文化的创新是必不可少的。
    3.2.2、细化法规、多方尝试                                             
        本文第二部分以“用猛药”比喻现代中国社会应强化、细化民法、行政法、刑法和各种诉讼法等法规,即在道德型法律还需要一步步推行建设中时,先加强规范中国各阶层人民行为的法律法规,并将伦理制度化,对人民的责任、权力和道德范式明确到细致入微的程度,使人民充分感受到法律赋予其的人格、人权和法律责任,改变人民的庸俗感情,使每个中国人民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并能在尊重人的需要、利益的基础上尊重其他物种乃至自然的利益。这与人追求完善自我而进行精神的历练是一个逆化的过程,即历练人的精神,以达到改善中国普通民众思维方式和行为倾向的目的。因为公正带有价值取向,可更多的通过道德建设加以改进,而公平则有可操作性,强化、细化各种法规是其可行手段之一。通过法规细化并得以实现后的社会公平体现,自然可以提高人民的公平心。强化、细化各种法规,并使法规系统化、技术性强、比例协调、逻辑严谨的途径是借鉴自由主义国家先进法律因素,结合社会主义中国的公有制国家性质改进,并在一定时期内保证这种法律的公正性、公开性、稳定性和可回应性,给予人民以安全感;并使法律同时不偏颇的同时约束政府和自然人,使公法与私法达到一种平衡,协调好群众利益,创造政府作为第三者支持人民群众能够与强势群体进行利益博弈的局面,保证人民群众事实权力而不只是法定权力的取得。即通过这些方式和方法建设起社会分配、社会保障、利益保障、利益表达、社会监督等方面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进而通过这种法律体系的建设,以达到人之间的权力公平、分配公平、机会公平,这才是为创建和谐社会而制定法律规范的准则。通过这种法律体系的建设,虽不可能全部,但也能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法律内化为每个人的思想意识和实践行为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使人民群众共同努力“打造”中国式的、步步为营的、一个个小和谐促成大和谐的真正的和谐社会。在这里要申明的是,我们借鉴自由主义国家法律不等于我们的社会性质“姓资”,其实,马克思原理中并不否定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以科学面貌存在的资本主义阶段,人的自由发展才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追求,这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到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各论断中有所体现;但并不如马克思偶尔唯心的说出的“自由在实质生活的彼岸”哪样,是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取得的,是在法律的实行中对自由的诠释与规定上创造出来的,以这种观念辩证的指导中国的现代法律改造,吸收自由主义法律成分是可行的。比如,随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深入,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普通人民拥有个人资产的比例大大增加,需要适应这种发展的更全面的民法的规范,物权法平等原则等一些理念就必须贯彻进我国制定的民法典。再比如,为了回应人民的多元价值诉求,公法也要进行结构性调整,建立的法治政府就应当是有限政府、阳光政府和责任政府,政府与第三部门可以成为伙伴关系而不一定非要停留在领导关系层面。还比如,结合实际,制定单行性的解决当今时代出现的特殊法律问题的法规,如《反商业贿赂法》、新《劳动合同法》、新《教育法》这样的法律。法律的完善是一个渠道,与世界其他国家接轨,协同解决本国法问题又是一个渠道。例如,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样的方法就很好,可以与其他国家协同治理腐败问题,对保持我国的稳定有辅助作用。又比如,我国国民既然有“听从”政策指导的习惯,就可以结合公共政策制定辅助政策执行的法律。例如可以在扶持下岗人员再就业和拓宽就业渠道的政策指导下,促使商业银行进行小额贷款向个人和小企业的倾斜,而不是只在法律上打击如南方一些省份出现的非法集资现象,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准许社区设立银行以帮扶社区成员的经济行为,也就是说法律要跟上政策的步伐,不要一味只知打击,在服务国家发展的大局上进行扶植是正确的。例如在农村社会保障上设立新法规,以渐进的方式采取由财政逐渐负责增加支出来支持农民医疗、养老保险,为打造新农村打基础;继续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给予农民真正的、实在化的物质生活保障;通过法律、政策的安排,给予农民在市场中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机会和待遇,可以在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给农民保留一定土地,使农村变成城市打工农民的“根据地”。另外,我个人认为从事法律教育的人员不能“关”在象牙塔里,可以允许他们从事律师工作,也可以让他们在公、检、法机关兼职;而一些执法机关人员不能只做做中、小学课外辅导员这样简单,而是要走入法律高等学校,把一些办案经历讲给教师和同学们,而且不要走过场、不要怕丑,这样才能方便法律学者们掌握我国法律执行的第一手资料,使学者们可以结合其他国家法律改进我国的法规。还有,可以继续利用建立新法律法规的方式,制度化的加大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方向和力度,使用规范的方法变其管理职能为服务职能和指导职能,促动民众把其作为自身合法利益和集体合法利益的表达工具,使这一利益争取渠道起到比大众传媒、信访更大的作用。再有,深入发展公共财政的法制化,即可以预防部分腐败行为,又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继而有,通过政策、法律的纵深、横向建设,扬弃低效消耗自然资源的经济增长方式,以便走上人与自然同发展、同进步的道路。再而有,可以取消户口制等制度,即消弥了二元化,又在法律上保证了人民具有流动自由,可以达到打破地区、单位在再分配体制遗风下的两大结构壁垒。进而有,我国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应不仅重视对刑事法律、经济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更应拓展民事、行政、预防犯罪部门的工作范围,以应对民法时代、行政法时代的到来。我个人甚至认为要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执法机关之间的制衡,查处职务犯罪的部门虽有检察监督职能,但应从检察机关剥离出来;更要加大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执工作的监督权;还可以加大检察机关起诉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法定主义向便宜主义的真正转变,同时应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内容扩大化、实效化、适用化,用以实际监督检察机关此权力的行使。进而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为社会稳定添色;将宽严相济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执法全过程。……
        本文是从一个普通的法律工作者视角出发,在考察中国人民感情和法律的关系的基础上,结合他人的观念,阐述了法律发展自人情并被人情所促进的观点,论述了当代中国人民的感情因素制肘法律执行的现状,提出了以道德发展促人情改变、影响法律变革的方法。本文特别强调道德与人的互动,是因为作者认为法律还是人的学问,而人是感性的动物,具有超逻辑的思想旨趣和行为,不可能如数学公理那样简单的被检验、被累加;那么在现阶段规范人的行为的具有强制性、操作性的法律必然会在人的感情逐步高尚,以至造成人对科学的“元、亨、利、贞”式的价值观的采用后而被道德习惯所取代。本文观点和想法因作者法律知识、历史知识、哲学知识的浅薄而显的很不成熟,但也表达了自己的思想感情;再有,本文作者确有拾人牙慧之处,不过也并非自说自话,还是理解了部分前人的经验与智慧后,以自己之口说了一些观点,但是观点有些分散、流于表面;本文还有一个不足是提出问题后论述解决办法时有些华而不实、实际操作技术性不强。本文过多叙述了宗教的哲学内涵方面与法律关联的内容,但又因作者是哲学的门外汉没具体分析任何哲学派别的生成对法律的促进,内容宽泛且缺重点。还有,本文作者是身处中国社会中的一员,自认为可以广泛了解并理解中国社会现状和人民心态的现状,而不必依靠统计数字,并认为有些统计数字往往以点代面、以偏概全,实不足取。另外,本文没有严格的引用其他作者的原话并加附注及注释,因为作者认为观念的理解运用比“抄袭”其他作者几句话更尊重其他作者。最后,本文作者认为,此文如有可取,也只资其他法律工作者品评,不值借鉴。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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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墨缘兄文章的题意,总想再说点什么,就节选了我写的小说《凡人小记》中的几段,再请墨缘兄指教。

节选一:
    丁凡感慨着生命的无常,开始闭上眼睛思考起人的生命如何得来,以及现代社会人类的存在方式是怎样的这些问题。
    丁凡想着:“我们每个人能够出生到这个世界上,都是独一无二的,是在万亿个精子之一多么偶然的情况下遇到一个卵子才产生出来的,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很了不起。我们是组成这个社会的广大分母中的一个分子,并作为真正的推动力在促使社会进步,我们都有自己的不同于他人的生存价值观和方法论,所以我们每个人即应该钦佩别人也要钦佩自己,我们在尊重思想先驱的伟大创意的同时也要尊重我们自己的每一突发奇想时的那灵光一现。比如,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科学性的总结就很了不起;我一个小小的社会分子,因为站在伟人们的肩膀上,能推想到,经济基础也决定着道德律的生成,不也是心灵之光显现的结果吗?”进而他又想:“我们古老的农业社会促生出儒家道德观念,古希腊海商城邦国家促生出自由主义道德观念。现在我国正处于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情况下,而且没有欧洲社会那样几百年不断的资本主义原始经济和文化积累,各种思潮在人民心目中还在冲撞期,社会主义的、封建的思想在人民心目中激荡,所谓的后现代的因偏重科学和技术的应用而衍化出的机械理性影响经济发达国家的人们生成的那种在生活方式及生存理念上的片段化、片面化的情况,在我国人民的心目中,特别是在市民阶层中也有一定程度的发生,虽然我国的思想理论届和最高领导层已经通过对时势的判断选择并正在推广结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道德成分和社会主义思想而成的价值观,即和谐社会思想。但此思想在人民精神层面的全面铺展还需要一个生发期和长久的稳定期,此期间作为过渡时段时,人民的现实表现就是道德价值观朦胧,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思想占上风,对权、钱本位认可的程度大于道德本位和自然本位,甚至‘大言不惭’的提出了‘以人为本’。”

    正想着这些的丁凡,被争吵声“逼”的睁开了眼睛。原来是一个乘客因为司机不让他在他想下车的地方下车,扮起了“怒汉”的角色,他大声骂着和司机的母亲、祖母的生殖器官有关系的话,并说:“上车时,在那捡客都行;下车就你们说了算?”说着说着竟然作势要挥手打司机,幸亏有售票员用身子挡着,并低声下气说着好话,才使这个人收回了手,但他仍骂骂咧咧的不停嘴。而司机这时却一声不吱,在那个人指斥下停了车,让那人下了车。等重新启动了车子,开出去一段距离,司机才和售票员不约而同的咒骂起那个人来,并且也是不离人家的祖宗十八代。

    看到普通人的这些恶俗行为,丁凡苦笑了一下,然后又陷入了对道德的沉思。他思考着:“道德是人类最高级的价值追求,是人类意志得到相对自由后自己给予自己的自律要求。其内化为追求真与善的精神素养,外化为规范自己的行为去遵守社会发展至高级阶段时的他律准则,即法律及道德习惯。当然,意志自由在人类物质性存在的情况下不可能是充分的,也就是说以社会人面目存在的人类必须在一个相对的权力、义务范围内生存,其思想也不可能超越社会大原则而至无限。康德先生对此曾有他不同的见解,他认为意志可以完全自由,但以灵魂不朽为前提。他的这种思想只能局限于他本人的设想,另外他本人也没有充分享有道德,他没有结过婚,那么他的生命就是不完备的,就缺少了一种重要的感情层面,对人的情感与意志自由的相互促进和限制就考虑的不会周全,也就不会真正懂得‘有情无累’的道理。”

    想到道德,丁凡不禁又开始考虑起可被人身体力行的真、善、美的问题来。他想到:“其实真、善、美,这被抽象化的概念所体现的客观事实就在我们身边,甚至有些是我们正在做的。什么是真,毛泽东提出的实事求是就是大真,比如自己,作为法律工作者,能努力追求法律事实本原就是真的一种;什么是善,社会主义就是相对于共产主义这一至高道德追求,也就是大善的中等级别的善,我们普通人不要妄自菲薄,我们每个人也在不同程度的正在为建设社会主义作着贡献;什么是美,美是一种能使人的心灵得到愉悦,以观察自然所表现出的那种艺术性、创造人为的艺术作品及鉴赏这些艺术为表现方式的享受,但这种能使人得到愉快享受或说感受的终极是公众能共同感觉到的精神的快乐;所谓的艺术不仅是那些诗词歌赋、图画音乐、自然人文景观、建筑、影视、饮食、技击术,乃至战争,那只是艺术的外在表现形式之几种,艺术追其源就是思想的表达或表现出的是思想肯定的那些物质或非物质形式;对这些思想的受众,即人们来说,能普遍被其接受的思想成果就是高级的艺术,比如现在中国正在推行的法治理念建设也是思想的表达,就能为大众接受,就是一种艺术,同时也就是美的外显;进而可说,道德与法治结合才能推行的和谐社会思想是更高级的艺术,那种达致以道德为本、法治不显的以人的类自由为目标的终极和谐就是大美。美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人类理念,她以自由为其面目时是贯穿真理与至善的纽带。”

    丁凡思考到理念问题,又将念头转到了对理念的理解上去。他想:“理念是人类特有的因客观世界发展规律影响人逐渐发展成为社会存在的人后形成的不断通过主观意识认识客观事物而引发的具有个体独立、自由的进行判断和自治个体行为的能力的思想表现。因理念是社会人的思想表现,其社会性决定其会受集体意识影响,从而使理念即有个体思想的特征,又有集体思想的特征。另外,人在以知性为基认识了事物发展规律后提高到理性程度并做出判断,再在判断基础上形成一个能去指导行为的信念,这个信念就是理念。但实际情况是人类有时是在直观直觉、也就是外感觉的指引下做事,这其实并不是理念指导、而是人类低级的动物性本能的指导,而这种行为指导往往是个体的,虽然会引发一些人的‘共鸣’,但已不是那些人对这一个体因感性引发的行为的简单模仿,而是进入意志层面后引发信念变革的那一层次了,也就是涉及到自由思维的那个范畴了,并因这一自由思维将理念推向了善或恶的两面,或称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比如偶发的刑事犯罪行为,是以极端利己为表现形式的动物性本能表现,而蓄意的贪污、挪用、受贿行为就是形成恶劣理念后的行为表现了。”

    想着一些违法者的恶劣行为,丁凡不禁又想到被普通人所说的人格高低的问题来,然后就开始思考起什么是人格来。他想:“法律理论届将人格定位在权力义务主体的范围内。马克思说:‘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力、要求现实权力的惟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基于对以上两点的分析,可以认为,马克思区分行为的我及实存的我的方法,是对人格做了一个更深层的扩展,将人格扩大到一个以本体面目存在的‘我’的领域,也就是如康德所说的我这一实存本体能够知道、做和希望什么的问题,而不仅仅局限于片面的某一客观方面的法律实存。佛学讲‘诸法无我’,否定了本体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具有物质存在的意义是不对的;康德无限扩展意志自由而证明上帝这一独有的精神性存在也是不对的。‘我’只是宇宙在无序发展与有序发展并行过程中,在物质与反物质、暗物质的此消彼长的拉锯战过程中的物质性产物,‘我’的物质性会因为宇宙进程而存在和消亡,‘我’的精神性来自于宇宙生发与灭亡律,在短短的人类历史上以遗传信息和其他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载体传递,即使在将来有可能会出现以信息组的形态存在的形式,也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载体,也就是说只会在相对存在的人类社会中做到灵魂的不朽,并会最终回归到宇宙律或称自然法则中去。所以这个‘我’即是在时间和空间内实际上存在的,又是相对于整个宇宙一瞬而逝的。‘我’在存有的这一阶段会不断谋求幸福,谋求幸福的目标会由个体的单独追求开始,也就是以不分善恶的去谋取物质性满足为出发点,这就是阶级社会和前阶级社会存在的个人感情依托;谋求幸福的最终目的会以集体的、也就是类的集中追求为归结点,也就是进入到即有人类的物质性存在又有类的思想的统一与个体的全面独立自由协调并存的那一生存阶段,即共产主义阶段才能达到幸福观的统一。在当今社会阶段,我们的人类社会仍是以阶级社会的组织形式存在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化是兼顾精神利益的以物质利益追求最大化为前提的片面自由,已将人异化为物质的奴隶;社会主义社会推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有其需不断向高级推进的思想解放这一方面的精神优势,但不得不因资本主义社会力量存在而提出的那一专政观,仍不可能在短期取消。在以后的,没有达到取消阶级、人与自然还处于相对对立面的长期阶段里,‘我’的幸福仍是小集体或个人的幸福,而不是整个类的幸福。所以单独的我这一个体为例,仍在追求物质化的名誉和利益,也就是在权、钱、性的索取中‘打转’。”

    想着人格在历史中变迁的丁凡,闭着眼睛也能感觉到车内已经变得很拥挤;他的思虑又跳到了在地球历史上被称呼为的、所谓的“全球化”上,他想:“其实全球化早已开始,非洲起源论及基因探秘工程的发现使我们全地球的人都成为兄弟姐妹;公元前那一、二个世纪到公元后的一千余年,世界人口的、特别是游牧民族的大迁移,使今天的世界民族格局基本形成,比如亚利安人种的入主印度、斯拉夫民族的占领东欧、盎克鲁—萨克逊人的盘踞英伦、日尔曼民族在西欧的扩张;公元一千五百年后至今的欧洲殖民运动和资本主义各形式的侵略使欧洲文化传播全世界。现代的全球化更多的表现为各民族国家吐故纳新,以全球知识文化的共享为前提,调整自己的经济基础,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丁凡想到调整经济基础,不禁就继续想到了我国的经济调整。他想:“我们经常说的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也就是正在进行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这种举措,就是这种现代性的全球化影响的结果,之所以必须如此,也是以国家的发展为目标的。这就引出了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的问题。即以我国为例,现在仍摆脱不了粗放经济,与其他的国家一同在给地球的自然环境带来深重的危机。可持续发展需要科学的摆布,随着当前法制时代的要求,我国与其他国家一致的选择就是建立一整套健全的法制体系,以法律约束国家、各种组织以至个人,为真正的全球共同协调的、不破坏我们共同生存的家园的、人与人和平共处的和谐发展‘保驾护航’。另外,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这一不争的事实,使我们普通老百姓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经济现实,即在我国现在推行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制度安排产生的影响里要看到,一些发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原始资本积累情况在我国是存在的,一些资本拥有者榨取剩余价值的情况是在发生着的,这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里有一定的资本主义成分;而资本主义国家通过二战前和二战后推行凯恩斯主义,也经历过了一个提升计划经济比重的经济转型阶段,虽然后因福利政策开展受挫影响国民经济而有所调整,但仍把计划经济列到相当重要的位置,这样资本主义社会也有了社会主义的倾向。但经济运行方式的相接近,不代表可以等同我国和资本主义国家,这些经济形势只是不同的意识形态国家为社会发展而采取的经济手段后的表现,我国还始终是在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在和谐社会建设目标提出后,这一社会主义本质只会更加强化。我们普通老百姓在现阶段,自主、自由意识还不够强,全身心的投入道德社会建设的思想没有真正建立,有一定的思想盲目性。基于此,可以这样认为,现在我党以行政力推行法治理念建设、用以引导百姓的思想向科学性发展的根源,正是因为要扭转人民的思想盲目性。”

感到车上没那么拥挤的丁凡在“想到了我国人民在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还需要一定的‘训导’”后不禁思考起其原因来,就是:“在封建意识残留严重和受资本主义自由观冲击双重压力下的中国老百姓,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事实存在的。” 而这导致了中国普通老百姓在思想上没能建立符合创建和谐社会需要的道德价值观,也导致中国普通老百没有认知和把握到真正的“自由”。

一想到自由,丁凡不禁想:“我们总将自由与基于自由主义发展起来资本主义联系起来。其实马克思主义也讲自由,而且讲的是更高级的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当然,那是一种理想,现社会阶段还不可能实现。不过,理想不同于空想,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空想社会主义,并给人可以达到全面自由这一理想的实现提供了方法,比如以武力手段推翻资本主义国家后建立共产主义国家,并在共产主义国家不断建设和发展基础上实现人的自由的方法。当然,马克思主义并未局限于这一种实现人类发展的方法,因其有辩证法这一理论武器使其成为一个可不断发展的思想体系,在我国这一以特殊方式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的自由发展也能成为可能,但必须是以经济的极大发展,人摆脱了低级的物质追求的羁绊后才能实现。”

节选二:   
    睁开眼睛的丁凡还不想起床,他慢慢转着头,环视着因为拉着窗帘,所以显得有些昏暗的、小小的收发室,看到闭路电视机顶盒那亮着的小小的红灯、看到堆在沙发里的衣裤、看到地上歪倒着的鞋子、看到一只露出被外的自己的手。不禁想:“现在看到这些的这个‘人’是谁呢?是我吗?我又是谁呢?王重阳有首诗里说‘有时四大熏熏醉,借问青天我是谁?’那么这个‘我’到底是谁呢?施耐庵借鲁智深之口说‘原来我是我’到是个不错的回答。其实‘我’不过是些原子、分子组合到一起的各种细胞结合成的生命有机体,这个生命有机体通过细胞之间的电信息传递,保证其正常运转。这个有机体中的细胞不断的死亡,但这些细胞在死亡之前,已经将一些信息传递给了新生成的细胞。如此的周而复始不是没有终结,也不是没有扩展的。一些细胞在其存在于其中的有机体与外界的信息交流时使自身的各种技能在不断增长或学习到新技能,这可以叫作‘变异’,而‘变异’的细胞会把其新技能教给同类的细胞,这就是扩展的过程。生命有机体的整体机能不可能永远保持旺盛,到了一定的时间段,她就不可能再创造新的细胞了,没了细胞可继续承载信息,这个有机体就会在信息传递的表相上消亡,其储藏的剩余原子、分子就会分散,流向别处,这代表着这一有机体生命特征的‘死亡’,或说是在一定意义上的终结。生命有机体使自己的生命特征能在更长时间段内存在的方式在地球上有两种,就是有性繁殖和无性繁殖。可能有性繁殖所产生的生命特征传续体会有更多变化,所以有性繁殖比无性繁殖的生命要更‘灿烂’一些。解读了‘我’的本质不过是物质组成体这样简单,那‘我’的价值与一块石头、一堆沙子、一滴水、一束光又有多少不同呢?或许在于这个有机体因为生命传续产生的伦理倾向逐渐高涨,进而在亲情、爱情、感情上蓬勃发展,然后产生了理性的道德观,才把自己升华为万物之‘王’,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其他的一切的生命和物质。因为有了以‘我’为本的这一价值标准,才可能引发尼采‘人性的,太人性的’感慨。”

    丁凡开始起床、打开手机、穿衣、叠被子、把收发室挂表的电池安上并按手机显示时间调准后又挂回去,登记了值班表,夹了被褥走到大门外,与来了一会、正在楼外扫门前停车场的收发室大爷打了招呼,回到副楼内勤微机室、放好被子、拿了卫生纸和洗漱用品去一楼的水房洗脸、刷牙和方便。丁凡干着这些时想:“‘我’正被消磨于这一件件微小的‘细枝末节’里,那什么样的行为才能体现出一个被称为地球人类生命该有的价值呢?生命的价值在人类中除了为了维持物质性生存的比如吃、喝、拉、撒、睡外的时空里又是怎样表现出来呢?可能追求物欲横流的满足,即世俗的名利感最不能体现人的价值。而相对于此的可以说是最高级别的人类价值—人类得到共同的自由和解放,也可以理解为处于不断发展的比社会主义更高的经济形态和意识形态下存在的理想化的曾被儒家提出的‘大同’世界或伯拉图提出的“理想国”,或许只能是马克思或是‘痛定思痛’、或是偶尔‘唯心’的提出的,只有处于‘物质世界彼岸’的情况下才能完全实现。用道德观理解此脱离“物质世界”,就是人类普遍达到超道德人的标准;用科学的方法解释脱离“物质世界”,就是人类可以被置换成一种电波,脱离了基本的被局限于经典力学的以大大低于光速运动的这种物质形态而存在。还有被幻想化的价值观,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狭隘宗教‘往生’观的扩展化宗教价值观,那是佛家讲的通过‘观照’自我之‘无’而达到的‘方便’大众,是道家讲的‘知白守黑’的‘慈、俭’,是从基督新教教义中发展出的‘自由、平等、博爱’,是中国佛、道、儒三教和一后体现的更明显的‘天人合一’自然观。而在当今地球世界,在意识形态不同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阵营,共同的切合实际的人类价值观还是伦理道德观,也就是由父、母、妻、儿、朋友等亲情、友请引发的人对其他人的‘爱、好’之情,这最能体现出一个人存在的价值。”

节选三:
    更加拉紧了常瑜的手,怕一马平川的大路上只要有一个小坑都会崴脚的常瑜因为分心会受伤的丁凡,一边仔细观察路面情况,一边因为常瑜在想事情,不和自己说话,而想到了当时常瑜保胎住院时同屋的另一个病友。那个四十多岁、还不到五十,却被医生、护士叫作“老巫婆”的陈大姐。陈大姐不愧“老巫婆”的称呼,在讲自己经历时说的“神灵活现”的,说自己能预知未来、会讲宇宙语,还要“出马”。丁凡通过和她的交流,不禁对超自然现象有了一些看法。他认为:“所谓的超自然现象莫不在宇宙自然之中。所谓的生命个体预知未来,并非不实在、不可能。那些低级生物可以感知一些即将发生的自然灾难的现象,不过是其生物磁场受已经发生着变化的较大磁场的影响而作出的反应而已。相应的,人类作为高级生物,虽然一些这样的“本能”在进化中逐渐丧失了,但不能否定一部分个体仍保有这种“本能”,这在一些科学工作者眼中看来是特异功能、在一些迷信者眼中是神迹、魔踪的事情并非没有发生过。更有甚者,我们可以认为,一些生物磁场感应能力强大的人可以感觉到四维时空里因为“虫洞”效应而折射到现在的一些过去、未来的磁场信息,这便导致了了真正的、而非推算的预知未来情况的发生。但这不过是一段信息被可以接纳它的载体“捕获”和“破译”了而已。当然,以上说的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会非常之多,那需要许多巧合因素与具有“超能力”的人的能力契合时才能促生出一件半件来。大部分的认为自己有超能力的人不过是在做“白日梦”,是自己的大脑在骗自己;甚至有一些人,本来就是脑损伤的人,他们的神经病态被自己夸大为了神奇。致于宇宙语,解释可能更简单。除去哪些骗人的把戏,一些不再在现代使用的语言在人类细胞之间被记载下来不是不可能的。生殖细胞不一定只传递遗传信息,可能更多的信息是通过她们承载的,只是在大部分人类个体身上没有显露出来而已。要不然怎么会有反祖现象的发生?所以,宇宙语可能只是一种过去的、被现在的人类遗忘的语言。何况,茫茫宇宙,除了地球人类,还有其他种类的高智能生物不是不可能的,她们在地球生命的细胞中“印”上自己种族的一段信息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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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晕了都
开头段落我倒是读个彻底
一到 楼主希望-- 后面我就直接拉下来了
首先 举双手同意楼主的思想(我指开头评论中国文坛的那段 其他一切不包括)
但是很抱歉 小学没毕业的程度 只能说自己造诣不深
也不好再班门弄斧 继续唧唧歪歪
所以除了给与红心支持外
也就跟楼主表表自己认同的心意
举双手的支持!

[ 本帖最后由 湫里瑀 于 2008-2-19 16: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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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作者的原创吗?实在是太长了点,说实话我只是粗略的看了下,可能对作者有点不尊重,有空闲的时候我会补完全文的,从我看的内容来看感觉作者是个很感性的人,因为感性所以感情世界丰富多了吧!其实人生可能真的需要多一点色彩,一成不变的等待老去不是我们说期待的吧,让人生的传奇色彩来得更多更猛点吧,因为我们都是不甘寂寞的人。。。



                                                            To be continued...  

[ 本帖最后由 慕容寒星 于 2008-2-19 20: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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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雨星痕 金币 +8 认真回复。 2008-2-19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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